下面,我们简要地谈谈关于诡辩的几个问题。诡辩是一种逻辑错误,但并非任何逻辑错误都是诡辩。诡辩与一般性的逻辑错误虽然都违反了正确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第一,前者的违反,通常是自觉的、有意的,而后者则是不自觉的、无意的;第二,前者是企图为某一荒谬的观点或错误的行为作辩护,而后者无此动机。例如,有人从“凡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的前提,推出“凡等角三角形都是等边三角形”的结论,这个推理是由于缺乏逻辑知识而犯的一般性逻辑错误,不能称之为诡辩。
诡辩常常包含有错误的判断,但并非任何错误的判断都是诡辩。一个孤立的、不包含逻辑矛盾的错误判断,尽管它与客观实际不符合,还不能说是诡辩。但是,如果将一个错误的判断作论题,企图论证它是正确的,或者把它作论据用来论证其他判断为正确时,就构成了诡辩。这时的错误判断就成为整个诡辩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诡辩的核心依据。
关于什么是诡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给了精辟的解说。他说,诡辩是“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7页)。黑格尔说的“以任意的方式”,是指诡辩论者任意地违背和践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而“凭借虚假的根据”,是指诡辩论者在论证中故意使用虚假的判断。这实际上是概括了诡辩的两个基本特征。列宁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揭露了诡辩。他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统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列宁全集》第55卷,1990年版,第91页)
诡辩的手法种类繁多,谁也难以将它们一一列举出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自由讨论问题的空气日益浓厚,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广告、诉讼以及公开场合下的辩论增多了,必将产生出许多新的诡辩手法,这有待于我们的研究和总结。本书讲述的只是一些最常见的诡辩手法,通过对许多具体、生动的故事中的诡辩实例的逻辑分析,使读者对诡辩的特征和本质获得一个基本的了解。
诡辩的产生和至今仍然存在,有其深刻的认识的和社会的原因。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诡辩论者都是片面地夸大、吹胀了人的认识过程中的某一个特征或方面,从多样性统一的事物中,任意地抽出某一方面的规定作为立论的根据。孤立性、片面性、主观随意性是诡辩论者在认识上的根本特征。从社会方面看,人们之间经常发生利益上的矛盾,有的人手中无真理,身边无群众,为了一己的私利,他们只好求助于诡辩。由于诡辩的产生和继续存在有上述根源,我们同它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为了与诡辩论作斗争,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亦即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样才能深刻揭露诡辩论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其次,要掌握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语言学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具体地指出诡辩的戏法是如何变出来的;最后,要尽可能多地学习一些有关的科学知识。否则,即使知道对方在诡辩,也讲不出有说服力的道理来。
从历史上看,作为一门研究人类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逻辑学,是在同诡辩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不了解诡辩就不能真正了解什么是逻辑。只有加强对错误思维特别是诡辩思维的研究,才能使逻辑科学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从客观现实来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对诡辩术的揭露和批判,有利于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在一切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事物,坚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
对诡辩术的揭露和批判,还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现实生活中的某些人,为了给自己的错误言行作辩护,他们在辩论中奉行“求胜不求真”的原则,明明是自己错了也死不承认,偏要无理搅三分,尽讲些假道理、歪道理,甚至根本不讲道理;在语言上表现为满口污言秽语,甚至用恐吓、谩骂和污辱对方人格的卑劣手法来代替对问题的辩论。上述表现不仅严重地违反了逻辑的规律和规则,而且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背道而驰。所以,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必须对各种各样的恶劣诡辩给以充分的揭露和批判,自觉地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
总之,研究诡辩,揭露和批判诡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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