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阳为阴,谓之“损”;自阴为阳,谓之“益”。“兑”本“乾”也,受“坤”之施而为“兑”,则损下也。“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为“艮”,则益上也。惟“益”亦然,则“损”未尝不“益”,“益”未尝不“损”,然其为名,则取一而已。何也?曰:君子务知远者大者,损下以自益,君子以为自损。自损以益下,君子以为自益也。
“损”而有孚,“元吉,无咎”。
损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孟子曰:“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使民知所以损我者,凡以益我也,则信之矣。损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顾而为之,则其利必有以轻其所患者矣。利不足以轻其所患,益不足以偿其所损,则损且有咎;是故可以无咎者,惟“元吉”也。上之所以损我者,岂徒然哉,盖“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后“无咎”。
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应有时,损刚益柔有时,损益盈虚,与时偕行。
“有孚,元吉无咎”,为上卦言也;“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为下卦言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无贞也,以损之道为上行,而举不可贞则过矣。故“损”有“可贞”之道,九二是也;皆贞而不往则无上,皆往而不贞则无下,故“可贞,利有攸往”。有“往者”,有“贞者”,故曰“曷之用”。“曷之”者,择之也;“二簋”,“兑”之二阳也。“兑”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阳而变为阴。初九、九二,意则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变也。祭祀之设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岂予之?神岂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盖亦有无以予之,而人不胜其益者也。然此二阳,皆有应于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凶”,故曰“二簋应有时”,言虽应,而往有时也。
《象》曰:山下有泽,“损”,君子以惩忿窒欲。
初九:已事遄往,无咎,酌损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损益盈虚,与时偕行。”则损、益视盈、虚以为节者也。初九阳之未损,则方盈也;六四阴之未益,则犹虚也。下方盈而上犹虚,则其往也不可后矣,故我虽有事,当且已之而遄往也。其往也自我,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若盘桓不进,迫于上之势而后往,则虽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损必多。故势不可以不损者,惟“遄往”,可以“无咎”。
九二:利贞,征凶。弗损,益之。
《象》曰:“九二利贞”,中以为志也。
初九已损矣,六四已益矣,则九二之于六五,不可复往,故“利贞,征凶”。其迹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损,益之”。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兑”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初九迹与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为志也”。夫以损己者益人,则其益止于所损,以无损于己者益人,则其益无方。故“损”之六三,益之六四,皆以损己者益人;而“损”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1)。以其无损于己,故受其益者,皆获“十朋之龟”也。
(校注)
(1)益之:《苏氏易传》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则疑也。
“兑”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损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损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以心言之,则三人皆行;以迹言之,则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迹异,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进退之义轻矣。
六四:损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象》曰:“损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损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无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则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则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损之”;自四言之,“损其疾”,则初之从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十朋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龟之益人也,岂有以予人,而人亦岂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于九二,无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虽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损,益之,无咎,贞吉,利有攸往。得臣,无家。
《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损。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则大得其志矣。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苟安居而无所往,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故“利有攸往”,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