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杂感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鲁迅 本章:小杂感

    蜜蜂的刺,一用即丧失了它自己的生命;犬儒(2)的刺,一用则苟延了他自己的生命。

    他们就是如此不同。

    约翰穆勒(3)说:专制使人们变成冷嘲。

    而他竟不知道共和使人们变成沉默。

    要上战场,莫如做军医;要革命,莫如走后方;要杀人,莫如做刽子手。既英雄,又稳当。

    与名流学者谈,对于他之所讲,当装作偶有不懂之处。太不懂被看轻,太懂了被厌恶。偶有不懂之处,彼此最为合宜。

    世间大抵只知道指挥刀所以指挥武士,而不想到也可以指挥文人。

    又是演讲录,又是演讲录。

    (4)但可惜都没有讲明他何以和先前大两样了;也没有讲明他演讲时,自己是否真相信自己的话。

    阔的聪明人种种譬如昨日死。

    (5)不阔的傻子种种实在昨日死。

    曾经阔气的要复古,正在阔气的要保持现状,未曾阔气的要革新。

    大抵如是。大抵!

    他们之所谓复古,是回到他们所记得的若干年前,并非虞夏商周。

    女人的天性中有母性,有女儿性;无妻性。

    妻性是逼成的,只是母性和女儿性的混合。

    防被欺。

    自称盗贼的无须防,得其反倒是好人;自称正人君子的必须防,得其反则是盗贼。

    楼下一个男人病得要死,那间壁的一家唱着留声机;对面是弄孩子。楼上有两人狂笑;还有打牌声。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着她死去的母亲。

    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觉得他们吵闹。

    每一个破衣服人走过,叭儿狗就叫起来,其实并非都是狗主人的意旨或使嗾。

    叭儿狗往往比它的主人更严厉。

    恐怕有一天总要不准穿破布衫,否则便是共产党。

    革命,反革命,不革命。

    革命的被杀于反革命的。反革命的被杀于革命的。不革命的或当作革命的而被杀于反革命的,或当作反革命的而被杀于革命的,或并不当作什么而被杀于革命的或反革命的。

    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革革……。

    人感到寂寞时,会创作;一感到干净时,即无创作,他已经一无所爱。

    创作总根于爱。

    杨朱无书。

    创作虽说抒写自己的心,但总愿意有人看。

    创作是有社会性的。

    但有时只要有一个人看便满足:好友,爱人。

    人往往憎和尚,憎尼姑,憎回教徒,憎耶教徒,而不憎道士。

    懂得此理者,懂得中国大半。

    要自杀的人,也会怕大海的汪洋,怕夏天死尸的易烂。

    但遇到澄静的清池,凉爽的秋夜,他往往也自杀了。

    凡为当局所“诛”者皆有“罪”。

    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

    (6)法三章者,话一句耳。

    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

    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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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语丝》周刊第四卷第一期。

    (2)犬儒原指古希腊昔匿克学派(Cynicism)的哲学家。他们过着禁欲的简陋的生活,被人讥诮为穷犬,所以又称犬儒学派。这些人主张独善其身,以为人应该绝对自由,否定一切伦理道德,以冷嘲热讽的态度看待一切。作者在一九二八年三月八日致章廷谦信中说:“犬儒=Cynic,它那‘刺’便是‘冷嘲’。”

    (3)约翰穆勒(J.S.Mill,1806—1873)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

    (4)这里所说的“演讲录”,指当时不断编印出售的蒋介石、汪精卫、吴稚晖、戴季陶等人的演讲集。作者在写本文后第二天(九月二十五日)致台静农信中说:“现在是大卖戴季陶讲演录了,(蒋介石的也行了一时)。”他们当时在各地发表的演讲,内容和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前的演讲很不相同:政变以前,他们不得不口是心非地拥护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改变以后,他们便显露出真实面目,竭力鼓吹反苏、反共、压迫工农。

    (5)“阔的聪明人种种譬如昨日死”也是指蒋介石、汪精卫等反革命派。“如昨日死”是引用曾国藩的话:“从前种种如昨日死,从后种种如今日生。”一九二七年八月十八日广州《民国日报》就蒋(介石)汪(精卫)合流反共所发表的一篇社论中,也引用曾国藩的这句话,其中说:“以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今后所应负之责任益大且难,这真要我们真诚的不妥协的非投机的同志不念既往而真正联合。”

    (6)“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语见《史记·高祖本纪》:“汉元年(前206)十月,沛公(刘邦)兵遂先诸侯至霸上。……遂西入咸阳……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又《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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