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具理由的道德训条,也就是单纯的道德说教,是不能起作用的,原因是它不成为动机。但一个有动机作用的道德训条,它之所以能起作用,也只是由于它对[人的]自爱起了作用。凡是从自爱产生的可就没有什么道德价值。由此可知道德训条和任何抽象的认识根本不能导致什么美德,美德必然是从直观认识中产生的,直观认识[才]在别人和自己的个体之中看到了同一的本质。
原来美德虽然是从认识产生的,却不是从抽象的,用言语可以表达的认识产生的。如果是后者,那么美德也就是可以教得会的了;那么,当我们在这儿抽象他说出美德的本质时,说出为美德奠基的“认识”时,我们就会把每一个理解这种说法的人在伦理上改造好了。可是事实并不是这样。事实却是人们不能以伦理学的演讲或传道说教来造就一个有美德的人,正如所有的美学,从亚里士多德起,从来没有造就一个诗人一样。原来概念对于美德的真正内在本质是不生发的,而且对于艺术也是如此。概念完全是次要的,只能作为工具而为实现或保存从别的方面认识到的,已成定论的东西服务。“欲求是教不会的。”事实上,抽象的教条对于美德,也就是对于心意上的善,是没有影响的。错误的教条并无害于美德,正确的也难加以促进。假如人生的首要大事,他伦理上的,永远有意义的价值,果然有赖于教条、宗教教义、哲学理论之类的东西,而获得这些东西又是那么出于偶然,那可真的太糟了。教条对于道德仅仅只有这样的价值,就是说一个由于别方面来的,[我们]就要讨论到的认识原已有了美德的人,可以从教条得出一种格式,一种公式,按这公式他可以为自己那无私的行动向自己的理性交出一个多半只是为了过关而虚构的理由;[其实]这理性,也就是这个人自己,并不理解这行为的本质,[不过]他早已使自己的理性习惯于以这种交代为满足罢了。
教条和习惯,和模范(后者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通人不相信自己的判断,他已意识到判断的弱点,只追从自己或别人的经验)相同,对于行为,对于外在的行动虽然有很大的影响,但有了这影响并不就是改变了[人的]居心。一切抽象的认识都只提供动机,而动机则如上述,只变更意志的方向,决不变更意志本身。但一切可以传达的认识都只是作为动机才能对意志起作用。所以不管那些教条是如何指引意志的,一个人真正欲求的,在根本上欲求的是什么,他也永远仍然是欲求那同一个东西。他只在如何获得这东西的途径上得到了一些别的想法。并且幻想的动机也能和真实的动机一样的引导他。所以说,例如一个人或是以莫大恩德施于穷苦无告的人,而坚信在来世可以回收十倍于所施的总数;或是把同一金额用于田产的改良上,则将来获利虽迟一点,却会更可靠,更可观;这[两种行为]从伦理价值上来看就并无高下之分了。——和为了谋财而害命的匪类一样,那信心虔诚而把异教徒让火烧死的人,那在圣地扼死土耳其人的人,如果这前后两人是为了在天国里取得一席之地而分别地是他们那样做,那么他们也是杀人犯。原来这些人只是替自己,替他们的自私自利盘算,和那匪徒一般无二;他们不同于匪徒的只是手段上的荒唐罢了。——如前所说,要从外面来影响意志就只有动机,而动机又只改变意志把自己表出的方式,决不改变意志本身。“意欲是教不会的。”
有些善良行为[每]引教条以为其实施的根据,人们在这儿就必经常区别那教条果真是动机,还只是我们在前面说的,是表面上的托词交代而不是别的。那人为了来自另一来源的一件好事而企图以这种交代来使他自己的理性不要见怪。这件好事是他做的,因为他是好人:但他不懂得如何作恰当的解释,因为他不是哲学家而偏要为这件事想出点什么[理由][,于是他就引教条为依据了]。可是这一区别很难找到,因为这是深藏在心情内部的。因此,在道德上我们几乎决不能正确地判断别人的行动,也很少能正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个别人的或一个民族的行动和行为方式,很可以受到教条、模范和风俗习惯的影响而改变,但在本身上一切行动(“表面功夫”)都只是空洞的形象,唯有导出行为的居心才以道德意义赋予行为。在很不相同的外在现象之间,道德意义却可以真正完全是相同的。[两人之间]恶的程度相等,但可以是一个死于轧轮的酷刑之下,一个安宁的死于亲人的怀抱之中。同一程度的恶,在一个民族可以粗线条地表现于凶杀和吃人的野蛮行为,在另一些民族又可以静悄悄地、精细地、小型纤巧地表现于宫闱的阴谋、欺压和各种缜密的诡计,但是本质却是一个。可以想象:一个完善的国家,或者甚至只是一个坚信死后有奖惩的信条,都能制止任何一种罪行;这在政治上将是很大的收获,但在道德上则还是一无所得,反而是[以假乱真],徒使意志的写照受到生活的障碍。
因此,居心的纯善,无私的美德和纯洁的慷慨仗义都不是从抽象的认识出发的,但仍然是从认识出发的,是从一种直接的直观的认识出发的。正因为这种认识不是抽象的,所以也是不容转达的,必须由各人自己领悟;在言语中不能求得它真正适当的表现,而是完全只能求之于人的作为、行动和生平事迹之中。我们在这里是找美德的理论,因而就得抽象地表达美德所依据的认识的本质,可是我们并不能在这一论述中提出这认识本身,而是只能提出这认识的概念。这时,我们总是从行为出发,也唯有在行为中才可以看到这认识,并且总是把行为指为这认识唯一恰当的表现,我们只是对这表现加以阐明和解释而已,也就只是抽象地谈出这儿究竟是怎么回事。在我们以已描述过的恶为对照而谈到真正的善以前,作为中间阶段现在就要涉及仅止于否定恶[的问题]了。这就是公道。什么是义,什么是非义,上面已有充分的分析;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可以不费事的说:一个人要是自愿承认义与非义之间纯道德的界线,在没有国家或其他权力加以保障时也承认这界线有效;按我们的解释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肯定自己的意志时决不走向否定在另一个体中显现的意志,——那么、这人就是公道的。这也就是说这个人不会为了增加自己的安乐而以痛苦加于别人;亦即他不会犯罪,他会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每一个人的财产。——这样,我们就看到个体化原理在这样一个守公道的人那里已有所不同于在恶人那里,已不再是绝对的界墙了;看到这守公道的人已不是恶人那样只肯定自己意志的现象,否定一切别人的意志的现象;看到别人对于他已不再只是一些假脸子,——假脸子的本质和他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而是他已由于自己的行为方式表明了他在别人的,对于他只是表象的现象里认出了他自己的本质,即认出了作为自在之物的生命意志;也就是说他在一定程度上,在不为非义,不损害人的程度上,又在别人的现象里发现了自己。他也正是在这一程度上看穿了个体化原理,看穿了摩耶之幕;在这范围内他把在自己以外的本质和自己的[本质]等同起来:他不伤害这个本质。
如果看透这种公道的内在的深处,那么在公道里就已包含一种顶定倾向,不要在肯定自己意志的时候太走远了,以免自己意志的肯定在强制别人意志的现象为之服务时又否定了别人的意志的现象。所以人们从别人享受了多少,就要对别人报效多少。存心公道如果到了最高的程度,则往往已可和不再只是消极性质的纯善相匹敌了。这时人们甚至要怀疑自己对于承继得的财产应有的权利,而只以自己精神的或肉体的力量来维持身体;甚至感到别人对自己的任何服务,自己的任何奢侈都是罪过,感到一种责备,最后只有以自愿的贫苦为出路。我们看到巴斯伽尔就是这样的。在他已转到禁欲[主义]的方向时,尽管他有足够的仆从,却不许别人侍候他;尽管他经常多病,却要自己铺床,自己到厨房里取饮食,如此等等。(他妹妹写的《巴斯伽尔传》第十九页)和这完全相仿佛的报导说,有些印度人,甚至王公们,他们拥有巨大财富而只用以维持他们的亲属,他们的宫庭和仆从;他们自己却以严格的拘谨态度奉行着那些最高的行为准则,除了自己亲手种的亲手收的之外,什么也不吃。他们这样做却是基于某种误解而来的:原来个别的人正是由于他们富有而又有权势,他们很可以为人类社会全体作出相当可观的贡献,以使这些贡献和他们所继承的,借社会[之力]而得到保障的财产两两相称。真正讲起来,这种印度人的过份公道已经超过了公道,也就已经是真正的清心寡欲,是生命意志的否定,是禁欲了。这些都是我们[在本篇]最后将要谈到的。与此相反,干脆一事不做而只借别人之力来生活,凭借继承的财产而一无所贡献,这在道德上就已可视为非义,尽管在现行法律上这必然还是合法的。
我们已看到自觉自愿的公道,它的真正来源是在一定程度上看穿了个体化原理;而不公道的人却是整个儿局限在这个原理中的。看穿个体化原理[这回事],这不仅是在公道所要求的程度上,而且在更高的程度上,在促成积极的善意、慈惠和博爱的程度上,也可以出现;并且,不管那显现于这一个体内的意志自身是如何强而有力,都可能出现。[意志虽强,]认识常能替这个体保持[知与意的]平衡,教他抵抗那欲为非义的试探,甚至教他发挥任何程度的善;是的,甚至发挥任何程度的清心寡欲。因此,决不可把一个好人看作原来就是比恶人更为软弱的意志的现象,[实际上只]是认识在好人心里主宰着盲目的意志冲动。不过也有些这样的人,他们只是由于显现于他们身上的意志是薄弱的面貌似心肠好;但他们[究竟]是怎样的人,只要看他们没有足够的自制力以完成一件公道的或善良的行动就明白了。
如果我们现在又遇到这样一个人,作为一个罕见的例外,他虽拥有一份相当可观的收入,但是他只以其中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用,而把所有其余的都赠与贫困的人们,自己却缺这缺那,少了许多享受和舒适,而我们又想要解释这个人的行为;那么,完全别开这人自己也许要用以使他的理性了解他的行为的那些教条不论,我们就会发现他比常见的情况更加不作人我之分是他那行为方式最简单而普遍的表现,是他那行为方式最基本的特征。如果在别的一些人眼里看起来,人我之分是那么巨大,[譬如]恶人直以别人的痛苦为自己的快乐,非义之人也喜欢以别人的痛苦作为增进自己福利的手段;即令单纯只是公道的人也不过止于不去为别人制造痛苦而已;也就是说根本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而且熟悉在自己的附近有着别人的无数痛苦,可是没有决心来减轻这些痛苦;因为他们如果要这样做,自己就必然要减少一些享受。如果说对于所有这些人里面的任何一个,都好象是在自己的我和别人的我之间横亘着巨大差别似的,那么,对于我们想象中这位崇高的人则相反,对于他,人我之分就不是那么重要了,个体化原理,现象的形式就不再是那么严密地局限他了,而是他在别人身上看到的痛苦几乎和他自己的痛苦一样使他难受。因此他想在人我之间建立平衡的均势,他割舍自己的享受,担待自己缺这缺那以缓和别人的痛苦。他体会到在他和别人之间的区别——对于恶人是一条鸿沟的区别——只是属于无常的。幻变的现象[的东西]。他无庸作逻辑的推论而直接认识到他自己这现象的本体也就是别人那现象的本体,这本体也就是构成一切事物的本质,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那生命意志。不错,他认识的这一点甚至可以推及动物和整个的自然,因此,他也不折磨一个动物。
他现在已不至于在自己有着多余的,可以缺少的[东西]时而让别人忍饥挨饿,正如一个人不会今天饿上一天,以便明天有享受不了的多着在那儿。这是因为“摩耶之幕”对于那博爱行善的人已经是透明的了,个体化原理的骗局也收了场了。他在任何生物中,从而也在受苦的生物中所看到的都是他自己,他本身,他的意志。从他那儿撤走了的是这种荒唐的错误:生命意志常以这种错误而错认了自己,它时而在这里在某一个体中享受着飘忽的虚假的欢乐,时而在那里在另一个体中又为此而忍饥挨饿,也就是这样制造着痛苦又忍受着痛苦而不能自己,和杜埃斯特一样贪婪地饕餐着自己的肉;[时而]在这里为无过受罪而叫屈,[时而]在那儿却当着[报复之神]涅米西斯的面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永远是在别人的现象里认不出自己,因而也觉察不到有永恒的公道,只是被局限于个体化原理之中,根本也就是被局限于根据律所支配的那种认识方法之中。治好这种妄念,摆脱摩那的骗局,这和行善布施是一回事。不过后者是[看穿个体化原理的]那种认识不可少的标志罢了。
良心痛苦的来源和意义,我们在前面已说明过了。和良心痛苦相反的是心安理得,是我们在每次无私的行动之后所感到的满足。心安理得的来因是由于无私的行为既是从我们也在别的现象中直接认出自己的本质自身而产生的,又给我们证验了这种认识:即认识到我们真正的自己不仅是在自己本人中,不仅在这一个别现象中,而且也在一切有生之物中。这样,[人们]就觉得心胸扩大了,正如[人]自私自利就觉得胸怀窄狭一样。这是因为自私[心]把我们的关怀都集中在自己个体这一个别现象上,这时,认识就经常给我们指出那些不断威胁这一现象的无数危险,因而惶恐的忧虑就成为我们情绪的基调了。那么[相反],一切有生之物,和我们本人一样,都是我们自己的本质这一认识就把我们这份关怀扩充到一切有情之上,这样就把胸怀扩大了。由于对我们自己本身的关怀缩小了,为了自己本人的那种惶恐的操心盘算也就在根子上被削弱,被限制了:所以就有宁静的自得的喜悦心情,那是善良的存心和无内疚的良心所带来的。所以在[多]有一次善行之后,这种心情的出现就愈为明显,因为这善行给我们证验了这种心情所依据的理由。[而]利己主义者[则]觉得自己被陌生的敌对现象所包围,他全部的希求都寄托在自己的安乐上。善人却生活在一个现象互相亲善的世界里,每一现象的安乐都是他自己的安乐。所以说,即令由于他认识到人类整个的命运,没有给他的情绪带来愉快的气氛,然而经久不变的认识到在一切有情中的都是他自己的本质,却为他提供了情绪上一定的稳定性,甚至欢悦的气氛。这是因为广被于无数现象上的关怀不能象集中于一个现象上的那么使人诚惶诚恐。个别人遭遇到的偶然事故有幸有不幸,对于个体的总和来说,偶然事故[的幸灾]又互相抵消而拉平了。
所以如果说别的人确立了一些道德原则,把这些原则当作实现美德的格言和必须服从的准则,但是我,如已说过的,却不能够这样做;因为我没有什么应该,什么准则要向永远自由的意志提出。和他们相反,在我这考察相关的范围内,从某方面说和他们那种做法相当而又相似的,就是那纯理论上的真理。单是申论这一真理就可看作我这论述的全部[旨趣],这真理是说意志是任何一现象的本体,但作为本体来说却又不在现象的那些形式中,从而也不具杂多性。就这真理对行为的关系说,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更庄严的表示法,除非是用前述《吠陀》的公式:“这就是你!”谁要是能以清晰的认识和内心的坚定信心,指着他所接触到的每一事物而对自己说出这一公式,那么,他就正是由此而确实具有了一切美德和天福,并且已是在通向解脱的大路之上了。
可是在我再往下谈,作为我这论述的最后部分而指出仁爱——仁爱的来源和本质我们认为即看穿个体化原理——如何导致解脱,导致生命意志的放弃,亦即导致一切欲求的放弃之前,并且也是在指出一条有欠温和却是更常被采用的途径如何引导人达到上述境界之前,在这里首先还得说一句似乎矛盾的话并加以解释。其所以要这样做,倒并不是因为它是这么一句话,而是因为这句话是真的,并且也是属于我要阐明的这思想的完整性以内的。这句话就是:“一切仁爱(博爱、仁慈)都是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