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 限权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张中行 本章:二三 限权

    可用小事明大理。春日放风筝,很好玩。它一吹上了天,摇摇摆摆,放者愿意它这样;可是手里要握紧线,以便一旦放腻了就可以收回来。再举个新玩意儿,汽车。靠汽油,马力不小,从而可以载人,运货,直到在田野间兜风。做这些事,要有力量;但为了力量不乱闯,司机要有指挥、尤其使之停住的力量。任何为人干点什么的力量,都要一方面,有力,另一方面,人有限制它、使之不乱来的力。干点什么是事。事有大小,一般说,小事需要的力量小,限制的力量也可以小;大事就不然,需要的力量不能不大,限制的力量也就不能不大。大之中还包含复杂,比如风筝,力量不大,限制的力量,一条线就够了;汽车就不成,因为力量加大了,机件就要比较复杂。人事,最大的是国家大事,掌管者力不大,比如抵御外患,就大难;但这大力也可能用非其地,那有时后果就不堪设想。怎么样能够取得协调,或说获得保障?问题显然很复杂。但由要求方面说就简单明了,是:要想方设法,使受民之权者只有做好事的自由,没有做坏事的自由。

    分辨好坏,在常识范围内像是并不难;但有时,尤其对付的事物比较复杂的时候,就会意见纷歧。纷歧,不能都对,不得已,就须进一步分辨对错。进一步,是找更深的理据,这样一来,愿意也罢,不愿意也罢,最终必致陷入哲理的泥塘。政治不能超出家常事,当然不能等程朱陆土都点头以后再做。比较稳妥之法是尽量躲开会陷入哲理思辨的新且大的问题。举例说,对付人口增长问题,提倡或限定一对夫妇至多生一个,问题不大,理易说,事易行;如果信任幻想或迷信理想,说为了人多力量大,无妨任其自然,或为了优生,应该使生孩子成为一部分身心优秀者的专业,问题就成为新且大,由理方面说会引起大争沦,由事方面说会引来严重的后果。政治是大事,与全国人的幸福关系密切,不当凭遐想,开玩笑。但是,历史上的千千万万件事可证.已占有无限权力的人最惯于开玩笑,具体说是根据自己的一场梦或梦想.就殿内一呼,全民战栗。即使范田不这样大,如秦始皇,一怒,书就焚了,儒就坑了;如清末胡涂狠毒的那拉氏老太太,一怒,戊戌六君子就绑赴菜市口,身首异处了口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民授了权之后,还必须有一些措施,以限制权不至乱用。

    这限制,总的说,或由精神方面说,是法至上。这精神很重要,它使专制和民主有了明确的界限。专制是人至上,他的口说,甚至幻想,就是法。法,所以全民必须照办;只有他例外,因为法是他定的,他还可以任意变换。法至上就大不同,掌政权者降到第二位,于是有所做,就不得不向上看看。这上,也由精神方面说,是民。民是最关心切身的养生丧死无憾的,所以,只要有办法,就不会听任掌权者为所欲为,以求幸福和安全有保障,至少是不至常常战栗。

    比理论更实惠的是办法。理想的办法可能有,其极端者,如无政府主义也许可以算,那是连授权的事也免去,怕在上者会胡来,没有在上,岂不彻底?可惜这是空想,因为民并不是一律由孔孟的洪炉里锻造出来,他们也会胡闹.所以公众的事不能不有人管。这里为了不跑到题外,还是说民管,到目前为止,已用的或可用的都有什么办法。总的说是由民立法,限定掌权者依法办事。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事是例行的,可照旧例办。行政,事的绝大多数是这种性质的,只要认真办,不营私舞弊,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另一种,事非例行,尤其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如对外宣战,对内,化私有为公有之类,要由民批准。

    民,人数多,无论是长远之计,立法,还是临时,批准某种新且大的举动,都不能聚于一室或一场,用口说或举手的形式表决。不能用这个形式,还有个理由,是有关公众长远的福利之事,内容都是既专门又复杂的,民,至少是其中的有些,不明底里,尤其是短期内,必难定取舍。不得已,只好用代理的办法,即委托一些人,代表民处理立法、批准之类的事。这样的人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能代表人民,二是有代替人民决定大计的能力,人数多少,也由这两个条件来决定。这些人来于民选,来头大;组织起来,有决定大计之权。至于名号,可以随意,一般称为议会。比喻为大道上试马,议会没有奔跑之力,可是手里握着缓绳,所以就地位说,成为天字第一号。第一号,会不会也为所欲为?不会,因为受两种条件的制约:一是人数几百,没有一个人处在君王的地位.二是任期有限,如果想连任,就不得不向选民表示驯顺。总之,议会形式虽然未必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最好形式,却总当算个授权之后勉强可取的限权的形式。这样说还可以从事实方面取得证明,是采用这种形式的,掌大权者都没有发疯。

    议会的作用是代表人民限掌权者之权。限权主要有三种形式。立法,对治人者和治于人者都有约束力,所以这法就必须完美可行。求完美可行,立法者须有广博的知识和远见。专由这一点看,议会同时还可以看作民的顾问组织。限权的另一种形式是批准或批驳,这与立法相比,属于直接了当型,所以限的形象更加明显。还有一种形式,出于万不得已,图穷而匕首现,用投不信任票法,干脆把权收回。三种限都有确定身分的意义,就是说,这因授而有大权的人只是个管政务的,不是什么民牧或居领头地位的救世主。

    限权,议会的形式最直接,因为它,至少就理论说,是坐在民旁边的。坐得稍远一些,还有可以起同样作用的。一种是监察机构。与议会相比,监察机构对付的,经常是化整为零,或说由对事变为对人。但是,至少是有些有大权或小权的,如果官至上真变为民至上,就更怕这个,因为不好好干,一旦鞭子打到头上,倒霉的将是自己的身家。还有一种是司法独立,有权,一旦借权胡闹,犯了法,不管你有多冠冕的乌纱帽,也要对薄公堂。此外还有一种,并不是什么机构.而是民的自由,主要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言与行无理,最怕言论自由,尤其见不得天日的,最怕新闻自由。这两种自比与议会、监察、司法独立有血肉联系,具体说是前者要以后者为后盾。其实还不只是后盾,而是,如果没有有实力的后三者,就不会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里姑且假定有后三者为后盾,以新闻自由为例,那就会有监督的大力量,因为,为了政治生命的绵长至少是安全,就不得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用力做好事,避免跌跤。

    不过,无论如何,权终归与大力有不解之缘,也就难免失控。算作限权的补充条件也好,还有两种规定很值得注意。一种是任期有限。这像是告诉受权者,如果有继续掌权的愿望,就要努力做好事,以便下次授权之时能够多得选票。这也是专制与民主有显著分别的一个标志。专制时代,以清朝为例,康熙掌政六十一年,乾隆掌政六十年(实际还要加上太上皇三年),都是任期终身,呜呼哀哉后才宝座易人,因为他仁都认为这大位是天所授,或列祖所授,权无限是天经地义。往者已矣,变为民主,或只是为了表明民是主,即权之源,就不能不过个时期,拿出选票重新摇动一下,这样,重复一次上面的意思,受权者为了再一次能够受权,就只好俯首帖耳,不以天之骄子自居了。另一种规定也许更重要,是,除了民(其代表或依民意而立之法)之外,任何人没有使用武力之权。说更重要,是因为,如果容许某一个人自由使用武力,民为了活命,就只能山呼万岁,授权、限权云云就都化为轻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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