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看到没有啊?1954年公布的,1975年公布的,1978年公布的,1982年公布的,最近公布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条文,大家看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构执行,不受逮捕。”我们再看看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的宪法,也有这种类似规定啊 (全世界都有这种规定): 人民身体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判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所谓中华民国的宪法这一条的四个字最有趣了,“得拒绝之”。怎么拒绝法?“咚咚咚”敲你门,门打开看,外面站了三个彪形大汉,来抓你了,不合法也来抓你了,“得拒绝之”,你怎么拒绝?你怎么能拒绝这三个彪形大汉?做不到啊,被抓走了,不是吗? 所以,所谓中华民国的这种宪法,说得漂亮,事实上是做不到的。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很多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这种现象,我们才知道怎么样处理。
我再讲个例子给大家听。大家看看这个人,这个人就是所谓中华民国民社党当年的党主席,叫做张君劢。他的名字也叫张嘉森,可是,他写的书啊印出来叫张士林,为什么呢?“士”字怎么来的?“士”字是“嘉”字保留上面的这个头。“林”怎么来的?是“森”字只去掉那个“木”,就叫做“林”。为什么叫张士林啊?国民党把他绑票,不许你成立民主社会党,书出版社不敢给他出,说:要出可以,要改名字,不能用张君劢,不能用张嘉森,只能用张士林。可以遭到这个迫害啊。换句话说,如果换作我李敖出书,李敖的“敖”字就是一个“士”字,一个“方”字,一个“文”字,是吧?那要改名字,变成李放,但是李放不行啊,因为我的弟弟叫李放。要叫李文,那李文也不行哪,我的女儿叫李文。那好了,直接叫李方,用这个“方”字,我李敖要改名叫李方才能出书,国民党当年是这么样的整人的。这张君劢就去跟国民党理论,当时国民党的“行政院长”汪精卫讲了一句话,他说:国民党的天下是打出来的,不服气你们去革命嘛。说得很坦白,说得很干脆——你们去革命嘛。可是,在现代的统治之下,人民哪有那么多的机会、那么多的武器、那么多的环境去革命呢?所以,不可能革命。汪精卫当年是革命党,去行刺宣统皇帝的爸爸,去刺摄政王,被抓到以后,汪精卫写一首诗,叫《慷慨歌燕市》。当时清朝政府已经胆寒了,这种行刺摄政王的人一定要砍头的,可是不敢判他死刑,把他判了无期徒刑。中华民国成立的时候,当然汪精卫就放出来了,后来做了汉奸是另外一回事情。这诗还是有生气的,就是老子革命:
慷慨歌燕市,
从容做楚囚,
引刀成一快,
不负少年头。
我把话题说得轻松一点,这次我得了前列腺癌(摄护腺癌),我就先写了一幅对联,引的汪精卫的诗:
引刀成一快,人心大快,仇者先快,亲者后快;
不负少年头,浪子回头,为了大头,苦了小头。
我讲到这个有趣的故事,就是告诉大家,汪精卫的话是有道理的——你去革命嘛。可是,今天我们忍不住要问:如果人民不用革命的方法来争取他应该有的权利,政府不需要人民用这种方法,而释放出人民本来有的权利,不也是很好吗?难道不可以吗?所以,我觉得要想出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过去,一个有名的老报人叫龚德柏,他说别人没有言论自由,他有。为什么呢?因为他不怕死啊。写了抓起来,前后坐了七次监狱,就这样子。他的方法很简单——敢写,所以我有言论自由,后果如何,言论以后有没有自由在所不问。所以,不但是言论方面,很多人民的权利也是这样子啊,你要不要争取你的权利?
今年5月27号报纸,台湾有一个八十岁老头子进行抗议活动,在士林公所前面“上班”十个月啊,怀疑课税不公。你课税不公我就去跟你闹,反正哪个机关跟他不和,给他闹到哪个机关。你把老子怎样?老子八十岁了,我干的事情也不是革命,也不是造反,只是争取这些基本的权利而已。精神可嘉,看到没有?
所以,我认为很多权利在合法的范围里面还是可以争取的,不是不能争取的,争取成功以后,对政府也是一件好事。政府发现有些衙门,他们乱搞,他们胡搞,幸亏有这些人出来锲而不舍地争取这些权利,替法律说话。法律本身也不会说话的,要人民努力争取它,使法律这个美梦成真,这才是好的人民,好的政府啊。所以,我认为这种争取是应该的,不是动辄说“你革命好了”,不是这样子的。
用政府所允许的规则,跟政府对干,我认为是好的。因为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是政府中的一些官吏,一些公务员,可能做了很多错的事,这些错事需要这些人出来闹。所以,我认为我的女儿李文博士,这样子做法是对的。我叫她去告北京的美国大使馆,叫她去写信给北京市的市长。她已经写了两封信,要求北京市长要注意市民的安全。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情。我赞成在这个范围以内大家去闹一闹,我觉得是好的。要革命吗?留给李敖这批人吧,别人不要再革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