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思辨的理性证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论据
为悟性所有概念之完全规定计,理性须预行假定有能与悟性以充足基础之某某事物,固极迫切需要,但理性极易意识及此种预想之为观念的及纯然空想的性质,仅在此种根据上,则不易使理性以其自身所有思维之纯然产物信为真实之存在者——设理性不为其他方向所迫,在“自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进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追溯中寻求一止境。
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实非以其自身为实在者而授与吾人,且亦不以其为具有“纯自概念而来之实在性”而授与吾人;惟在吾人推寻此等条件进至其根据时,则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即为唯一能完成条件系列之事物。此为人类理性由其本质引导吾人全体(即极无反省之人亦然)所采用之途径,——虽非人人能在此途径中继续追寻。此种途径不以概念开始,乃以通常之经验开始,故其自身乃以实际存在之某某事物为根据。但若此种根据不建立于绝对的必然者之不可动的磐石上,则必有倾覆之惧。顾若在绝对的必然者以外及其下,而有任何虚空的空间,又若其自身非具备一切事物使无复有疑问之余地,——盖即谓除其实在性为无限的以外——则此种不可动的柱石之自身,又将以无所支持而倾覆矣。
吾人如容认某某事物现实存在,则不问此某某事物为何,吾人又必容认有必然的存在之某某事物。盖偶然的事物仅在“为其原因之其他偶然的存在”之条件下存在,且吾人又必须自此原因以推求其他原因,直至到达“非偶然的且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
之原因为止。此即理性“推本穷源进展至元始的存在者”所依据之论据。
理性今寻求其与“存在所有此种最高形相即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形相”相合之概念——其意非欲先天的自概念以推求“此概念所表现之事物”之存在(盖若此点为理性之所要求,则理性之探讨应仅限于概念,殆不要求一所与存在为其基础矣),仅欲在理性所有之种种概念中寻求“绝无任何方面与绝对的必然性相矛盾”之概念耳。盖必须有“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乃视为由论据中之初步过程已建立之矣。
故若除去一切与此必然性不相容之事物,所留存者仅有一种存在,则此种存在必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不问其必然性是否能为吾人所了解,盖即谓不问是否能纯自其概念演绎之也。
凡其概念中包含对于一切何以故质询(allem arum)之解答(Das Darum),在各方面无丝毫缺陷,在一切事例中皆足为其条件者,此即最适于以绝对的必然性归之之存在者。
盖此存在者虽包含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条件,顾其自身则并不需要任何条件,且亦不容其有任何条件,故能满足(至少在此一方面)“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概念。在此方面,一切其他概念自必不足与言此;盖因此等概念皆有缺陷而需其他条件以完成之,故此等概念不能有超脱一切更进一步之条件之特征。吾人固不当论证凡不包有最高及一切方面完备之条件者,其自身在其存在中即为受条件制限者。但吾人能谓此种存在者并不具有——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关于任何存在者以知其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一种特征。
故“一实在的存在体”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与“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相适合;此虽不能完全与之适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无选择余地,故不得不固执此概念。盖吾人不能无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认其存在,则在可能性之全部范围内,吾人不能发见有任何事物能较之“一实在的存在体”对于“存在形相中此种卓越无匹之形相”具有更有根据之要求也。
此为人类理性之自然进程。此种进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确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开始。理性对于此种存在者,认为具有不受条件制限之一种存在。于是理性探求超脱任何条件者之概念,而在“其自身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条件者”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实在性者之中发见之。但包含一切而无制限者,乃绝对的统一体,且包括“唯一的存在者又为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因之,吾人结论谓其为一切事物本源根据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达一种决定——盖即谓某种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为已容认者,又若更进一步人皆赞同吾人必须对于此存在者为何到达一种决定——则必容许以上之思维方法具有一种力量。盖在此种情形中,不能善为选择,或宁谓为绝无选择之余地,惟觉吾人不得不决定以“完全实在之绝对的统一”,为可能性之最后源泉耳。但若并无事物要求吾人有所决定,且直至其证据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为止,对此论点宁可置之不顾时;易言之,吾人之所为者,若仅在评衡吾人实际之所知者究有几许,自以为有所知者又究有几许,则以上之论据,实见其极为薄弱,须有特殊之深厚同情为之后援,以弥补其主张之缺陷。
盖若吾人以其论点为如此处所论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确自“任何所与存在”
(此或为我自身之存在)推断一“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须以包含一切实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条件之存在者,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关于实在的存在体之此种概念中因而发见“吾人又能以绝对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
之概念——顾即容认此种种,亦绝不因之而即推断“并不具有最高实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即以此故,与绝对的实在不相容。盖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虽未发见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条件总体之概念中者),但吾人并不因之即可推断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为受条件限制者;正与吾人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谓“凡无某种条件(在所论究之事例中乃依据纯粹概念之“完全性条件”)
之处,受条件制限者亦不存在”相同。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张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为有限之故)亦能为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吾人虽不能自吾人关于此等存在者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论其必然性。故以上之论据,丝毫不能与吾人关于必然的存在者性质之概念,实为一无所成就者也。
但此种论据仍继续具有其重要性,且赋有一种权威,吾人不能仅以其客观上不充足之故,立即进而剥夺之。盖若容认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类责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对于实践的法则与以效力及确证以外(在此种情形中,吾人应有遵从此等概念之责任,盖此等概念自客观言之,虽不充足,但依据吾人理性所有之标准,则仍为优越之法则,且吾人绝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与之比较),则其应用于吾人自身,殆缺乏一切实在性,即为并不具有动机之责任。故吾人所有决定此事之义务,将借实践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悬而未断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盖为此种实践的切迫动机所迫促时,理性若不能(不问其理论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备)使其判断与此等——至少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为重要之——要求相合,则理性将受其自身所有判断谴责(再无较之此等判断更为审慎周密者)。
此种依据“偶然性事物内部不完备”之论据,实际虽为先验的,但以其如是单纯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后,立为常人所容受。吾人见事物之变化生灭;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状态)必须具有原因。但关于所能在经验中授与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问题加之,更探讨其原因所在。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处,——即在“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充足根据,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圆满充足一属性,吾人极易容纳之者”之存在者中——实无吾人更能适当安置其终极的因果作用之地。于是吾人进而以此最高原因视为绝对必然者,盖因吾人发见吾人追溯之必达此点,实为绝对必然之事,且发见更无可以超越此点之根据。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见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达此点,非由反省及深远之思辨所致,乃纯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倾向所致,盖以其逐渐进展至认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证明神之存在仅有三种可能的方法引达此种目标(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径,[第一]或由一定的经验及由经验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质开始,依据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纯然不定的经验即自普泛所谓存在之经验开始;[第三]最后或抽去一切经验,完全先天的自纯然概念,论证一最高原因之存在。第一证明为自然神学的,第二证明为宇宙论的,第三为本体论的。此外并无——且不能有——其他之证明矣。
我意在说明理性之不能在经验一途径有所进展,亦犹其在先验的一途径之不能进展,以及理性纯由思辨能力欲展其双翼翱翔于感性世界之上,实为无益之举。至关于吾人所必须由以论究此等论据之顺序,则与理性在其自身发展之前进中所采取之途径(即吾人在以上之叙述中所采取之途径)正相反。盖在此种探讨中,经验虽为最初所授与之机缘,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种努力中,揭示理性欲使自身到达之目标,及在其努力进达此目标时为其唯一之领导者,实为先验的概念。故我将先自检讨先验的证明开始,然后再论究“增加经验的因子,在增进论据之力量上果有何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