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quot;部分quot;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quot;这个quot;而并非已实现的quot;这个quot;),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quot;这个quot;)。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quot;位变quot;,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quot;量变quot;,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quot;质变quot;;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quot;这个quot;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quot;这个quot;的因素。在quot;本体之变quot;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quot;是quot;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quot;是quot;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quot;是quot;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quot;是quot;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quot;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quot;,一房屋就该说quot;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quot;,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quot;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quot;;以及音乐就该说quot;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quot;;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quot;为砖与木石quot;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quot;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quot;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quot;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quot;,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quot;海洋平顺quot;,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quot;房屋quot;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quot;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quot;(组合事物)抑仅是quot;一个荫蔽quot;(实现或形式);线是quot;二的长度quot;抑只是quot;二quot;;动物是quot;魂在身上quot;抑只是quot;魂quot;(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quot;动物quot;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quot;魂quot;与quot;成为魂quot;是相同的,但quot;成为人quot;与quot;人quot;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quot;魂quot;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quot;个体quot;,或所生成的只是quot;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quot;。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quot;什么quot;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quot;什么是银quot;,所能答复的只是说quot;这象锡quot;。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是月蚀的原因?什么是蚀的物质?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什么是掩灭光的动因?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谓月蚀?quot;褫夺了光quot;。但我们若再加上quot;被地球在中间遮住quot;,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或其它部分?其次,什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这是那某一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睡么?我们该说quot;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quot;?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章五
因为有些事物如quot;点quot;,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quot;白quot;而是那木材成为quot;白的quot;),不是一切对反都能互变互生,而quot;一个黑脸变为一个白脸quot;与quot;黑变白quot;其实义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的事物具有物质。
那些从未参加于变化过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们都不具有物质。
问题的一个疑难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质与其对反状态如何相关。例如一个身体假使潜在地健康,而疾病为健康的对反,那么是否这身体是潜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是否潜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们答复这都是物质,其一本于正面状态与正面形式则为健康,另一则褫夺而灭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为与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这可有些费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虽则醋是由酒制成的)。一个活人又何以不说是一个潜在的死人。事实上,它们都不是的。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的;而那成为一个尸体的物质原本潜在于动物的物质之中,由于那物质的腐坏这才变为死人,而醋的物质实在是水。所以象由书得夜一样,由动物得尸体,由酒得醋。一切事物如果互变若此者,必须还归于它们的物质;
例如若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体必须还原为它的物质,只有那样才能变出一个动物;醋必先还归为水,只有那样才能再制成酒。
章六
回到前曾讲起过的疑难问题,关于诸定义与列数之各成为一个整体,其原因是什么?一切具有若干部分的事物,其全体并非一个乱堆,而是包括了各部分以另成某一事物者,这些自当各有其合一之原因;即以实物而言,或以接触为合一之原因,或以粘稠,或另由类此的其它原因。一个定义是一组的字,这些字并不象quot;伊里埃quot;那样接联在一起,而是因为专指于一个对象故而联接在一起的。那么,什么使人成为一;他何以是quot;一quot;而不是quot;多quot;,例如又是quot;动物quot;又是quot;两脚quot;,照有些人的想法,他既应是一个动物通式,又该是一个两脚通式?这些通式何不本身就作为人,让人们直接而分别的参加这些通式;这样,人就不是一个通式一个个体,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一般的人将可以不止是一事物而成为quot;动物quot;与quot;两脚quot;两事物?
于是,清楚地,人们若循平常习来讲述并制作定义,他们就不能阐明问题而为之解答。但照我们所说,以一项为物质另一项为形式,其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则疑难就消释了。因为这疑难与铜圆为quot;Xquot;的定义所引起的疑难是一样的;以X为一定义公式之符号,则X问题就在quot;铜quot;与quot;圆quot;合一的原因是什么?疑难可以解答;这因为一项是物质,另一项是形式。什么原因使潜在之是成为现实?——(动因除外)使一个潜在球变成一个实在球的原因无它,这就由于两者的怎是。
于物质有可理知与可感觉之别,于公式常有一项物质和一项实现的要素;例如quot;圆quot;是一个quot;平面图quot;。但事物之既无可理知物质,也无可感觉物质者,自身原就是某种元一与某种存在,——有如个别本体,如质或量(这样在它们的定义中就不表现存在,也不表现元一),它们的怎是在本性上就是存在亦即元一;所以这些就别无为之合一和使之存在的原因;它们所由各成为quot;一quot;和quot;存在quot;者,既不为是它们各被包涵于quot;一quot;与quot;是quot;的科属之内,也不能说这些quot;一quot;与quot;是quot;可得脱离诸个体而独立存在,它们直接就是某种元一和实是。
为解释合一这个疑难,有些人主于quot;参加quot;,而将问题转到参加的原因又是什么,和所参加的又是什么;别的人又有主于quot;会通quot;者,如吕哥弗隆说知识是灵魂的quot;会通quot;;另又有人说生命是魂与身的quot;综合quot;或quot;联结quot;。可是这些异名,引用之于实例还是一样的;如健康状态,这就将说成是魂与健康的一个quot;会通quot;或quot;联结quot;,或quot;综合quot;,象铜是三角形这样一回事,则将是铜与三角的quot;综合quot;,而象物有白色这样一回事,也须说成表面与白色的quot;综合quot;。理由是人们在寻找合一的公式,以及潜在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但如上所述,切身物质与形式本合一于相同的事物,其一潜在地是一,另一现实地是一。所以这样询问它们合一的原因,正与询问一般事物何由而合一相似;每一事物本然而为一,潜在与实现则若然而为一。所以,别的原因是没有的,原因就在某些事物为之动因,遂使潜在成为现实。至于一切非物质事物则原都是全称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