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quot;一quot;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quot;那quot;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quot;一quot;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quot;一quot;,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quot;一quot;,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quot;一quot;。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quot;一quot;。这些就是quot;元一quot;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quot;一quot;。
但,quot;那一类事物称为一quot;,quot;何以成一quot;,quot;其定义如何quot;,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quot;元一quot;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quot;成为一quot;,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quot;元素quot;或quot;原因quot;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quot;未定事物quot;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quot;元素quot;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quot;原因quot;与quot;一quot;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quot;成为一quot;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quot;这个quot;,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quot;整体quot;;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quot;一quot;,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quot;一quot;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quot;一quot;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quot;本一quot;。这样quot;一quot;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quot;计量quot;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其以线论,我们说一脚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quot;不可区分的一quot;,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quot;单位quot;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quot;一quot;〈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quot;一quot;——
而这quot;一quot;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这是耳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quot;一quot;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quot;一quot;〈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quot;一quot;,例如quot;一脚quot;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quot;一quot;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quot;一脚quot;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因为数是众quot;一quot;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
所以quot;一quot;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quot;一quot;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quot;一quot;;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quot;友〈爱〉quot;,或以元一为quot;气quot;,或以元一为quot;未定quot;。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quot;与诸是相拟quot;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quot;多quot;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quot;一quot;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quot;是quot;与quot;一quot;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quot;一quot;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quot;一quot;既然具有与quot;是quot;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quot;一quot;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quot;一是什么quot;;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quot;一quot;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quot;四分一音程quot;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quot;一quot;,将不是那些quot;一quot;,而是那些quot;四分一音程quot;。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quot;一quot;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quot;图形之一quot;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quot;一quot;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quot;一quot;〈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quot;元一quot;〈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quot;一色quot;,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quot;本一quot;就该是quot;一本体quot;了。由于quot;一quot;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quot;一quot;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quot;一quot;不入于quot;事物之怎是quot;,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quot;一人quot;与说quot;人quot;,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quot;一quot;恰如成为quot;某一事物quot;。
章三
quot;一与多quot;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quot;单与众quot;;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quot;众quot;在定义上先于quot;一quot;。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quot;一quot;的统系内表列有quot;相同quot;,quot;相似quot;与quot;相等quot;。于quot;众quot;的统系有quot;相别quot;,quot;不似quot;与quot;不等quot;。quot;同quot;有数义;(一)有时为quot;于数相同quot;;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quot;形式和物质quot;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quot;相同quot;,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quot;相似quot;,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quot;白quot;——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quot;别quot;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quot;别quot;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quot;同quot;或quot;别quot;为云谓,——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quot;别quot;并不与quot;同quot;相反〈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quot;不相同quot;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quot;别quot;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quot;别quot;与quot;同quot;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quot;异quot;与quot;别quot;又不相同。所谓quot;别quot;与quot;别个事物quot;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相quot;异quot;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quot;科属有异quot;。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quot;品种有异quot;(quot;科属quot;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quot;相合之处quot;)。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quot;异quot;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quot;于属相同quot;或quot;于属有别quot;。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quot;对反性quot;。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quot;全quot;,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quot;相对quot;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quot;对成quot;。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quot;于属相异quot;或quot;于种相异quot;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quot;持有quot;〈正〉与其quot;阙失quot;〈负〉相配合——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quot;相反quot;〈矛盾〉、quot;阙失quot;、quot;相对quot;与quot;相关quot;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quot;相等quot;或quot;不是相等quot;,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quot;等或不等quot;,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quot;对成quot;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quot;一与多quot;,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quot;一与多quot;如何能相对,quot;等quot;与quot;大和小quot;如何能相对。quot;抑或quot;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quot;此物是白抑或quot;黑或是quot;此物是白抑或不白quot;(我们不会这样发问,quot;此物是人抑或是白quot;),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quot;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quot;——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quot;来者是谁quot;的询问;照这假定,倘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quot;一或多quot;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quot;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quot;:于是既说quot;抑或quot;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quot;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quot;,quot;等quot;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quot;相等quot;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quot;等quot;有何理由说是该与quot;较大quot;相对或说是宁与quot;较小quot;相对?又,说是quot;等quot;与quot;不等quot;为对反。所以quot;等quot;与quot;较大quot;、quot;较小quot;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quot;不等quot;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quot;等quot;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quot;不等quot;为quot;未定之两quot;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quot;等quot;明显地是在quot;大和小quot;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quot;等quot;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quot;否定quot;,抑为quot;阙失quot;。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quot;大quot;而不能否定或褫夺quot;小quot;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quot;抑或quot;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quot;这是较大抑或相等quot;或quot;这是相等抑或较小quot;);这里就得常用三个quot;或quot;。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quot;或quot;来相较。
于是quot;等quot;,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quot;差异quot;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六
我们于quot;一与多quot;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quot;多quot;绝对相反于quot;一quot;,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quot;一quot;将成为quot;少quot;或quot;少些quot;,因为quot;少quot;恰正也相反于quot;多quot;。又,因为quot;倍quot;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quot;二quot;亦当为quot;多quot;;于是quot;一quot;就必须是quot;少quot;,除了一以外,各数与quot;二quot;相比时又谁能作为quot;少quot;而与quot;二quot;相对呢?没有更比quot;二quot;为quot;少quot;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quot;好多与少些quot;为同出于quot;众quot;,而所谓quot;好多quot;原也与quot;多quot;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分别),这里quot;少些quot;或quot;少quot;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quot;一quot;恰正成了少;而quot;一quot;若作为quot;少quot;,也就可转成为quot;众quot;。只是说quot;多quot;与quot;好多quot;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quot;好多quot;不能说quot;多quot;数。quot;多quot;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quot;多quot;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quot;少quot;相似地亦为quot;众quot;,那是有所不足的众);quot;多quot;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quot;多quot;才与quot;一quot;相对反。因为我们说quot;一与多quot;恰和说quot;一与若干一quot;或quot;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quot;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quot;多quot;;所以quot;多quot;与quot;一quot;相对反,不与quot;少quot;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quot;二quot;亦足为quot;多quot;——可是quot;二quot;之称quot;众quot;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quot;二quot;之为quot;众quot;只是一个起码的quot;众quot;。
但全称之quot;二quot;则正是quot;少quot;;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quot;众quot;,(为此故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quot;万物混合quot;,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彼于quot;为小quot;一短语宜若quot;为少quot;;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quot;一quot;作为quot;计量quot;与quot;多quot;作为quot;可计量事物quot;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quot;相关quot;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quot;一quot;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quot;二quot;,为较少;但既说是quot;较少quot;就不必然是quot;少quot;。quot;众quot;出于quot;数quot;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的quot;众quot;,而quot;一quot;与quot;数quot;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quot;相对quot;而因于quot;相关quot;;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quot;众quot;在若干命意上,不与quot;少quot;(quot;多quot;与quot;少quot;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quot;一quot;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quot;一quot;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各项之未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quot;大与小quot;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quot;穿透quot;与quot;耐压quot;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具的差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quot;穿透quot;与quot;耐压quot;。)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quot;于种有别quot;是说quot;一事物quot;quot;于某事物中quot;有别于quot;某事物quot;,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动物之quot;于种有别quot;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quot;科属quot;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quot;别性quot;。我将quot;异于科属quot;一语加之另一quot;别性quot;,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quot;对反quot;(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quot;在某事物上quot;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quot;别quot;——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quot;于种有别者quot;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quot;于种相同quot;);我们所以要注明quot;不可区分物quot;,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quot;科属quot;而言,quot;一科属内各品种quot;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须是一个quot;对反quot;;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如quot;有脚quot;与quot;有翼quot;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quot;白脸quot;与quot;黑脸quot;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quot;别quot;,但不quot;别于品种quot;,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quot;别quot;,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quot;别quot;。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quot;别quot;?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quot;于种有别quot;。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quot;品种有别quot;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十
因为对反是quot;别quot;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