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谢谢你给我寄了书。你在信中说,看了我的信很想去看看“阿姆斯达”这部电影。今天我大概可以把这个影片后面的真实故事给你讲完了。
在“阿姆斯达”案的上诉期间,美国的新闻界已经逐渐开始在报刊上披露了与此案有关的,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的故事。可是,由于这些干预都没有成功,也就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证据完全浮出水面。因此“感觉集合”相同。,除了本来就对凡布伦的行政系统充满警惕,至今还在这个案子上挣扎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之外,一般民众对这样的报道还是将信将疑。然而,从这些一百五十年前的报道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当时美国媒体的新闻嗅觉了。
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导演安排了一个场面,表现黑人辛盖在焦灼地坐在法庭,却听不懂那些决定他们命运的人在说些什么,也无法表达自己。终于,他意外地站起来,艰难地吐出一个英语单词,然后用越来越响,越来越坚定的声音重复着:自由!我要自由!
这是一个导演安排的戏剧情节,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斯匹尔勃格所关切的焦点始终是在不幸的黑人身上。他非常注意去刻划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心理状态,刻划他们在遭遇一系列厄运,又落到一个天差地别的环境中,所可能产生的反应。
在这个电影情节中,还有一个真实的背景。就是这些黑人在等候上诉的日子里,在泰朋和许多义务工作的美国人的努力下,渐渐开始学会用英语表达一些意思,甚至有的黑人开始学会简单的英语写作。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增加庸俗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庸俗化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也使他们心理上的紧张和惊恐不安,得到一定的疏缓。
在外面,新闻界似乎并不满意对总统干预司法的初步报道,自有一批新闻记者对已经到手的一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终于一步步拖出了曾经属于白宫的“最高机密”。在1840年的10月,也就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九个月后,“解放者”和“自由者”两个刊物,报道了完整详尽的有关白宫策划干预司法进程的故事。在这个报道之前,已有一些报纸指出,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已经确认“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从非洲被绑架来的自由人。可是,代表美国人民的总统,居然要去帮助非法的古巴奴隶主。
这一年,凡布伦总统终于竞选连任失败,有很多人认为,他的落选与“阿姆斯达”案确实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他对于奴隶制的温和态度,导致他失去了在四年前曾经支持他入主白宫的六个北方州的选票。这个结果也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当奴隶制问题成为一个如此敏感的社会议题,两极分野又是均势力敌的时候,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他没有一个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考虑的只是寻求平衡的话,那么他的处境确实就象是一个吃力的走钢丝的杂技演员。
在这段时间里,接受了上诉的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支持了裘迪森法官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但是,正如“阿姆斯达”的影片里所讲到的学规律(如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第一定律、第二定律、第,代表西班牙公使和美国行政分支的法律代表不服判决,进一步向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最后的上诉。凡布伦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走出这一步,斯匹尔勃格在影片中的解释,除了他对于大选之年南方选票的考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担心矛盾的激化会引发一场内战。这个分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对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来说,他们经过无数的努力和曲折,这是他们久已盼望的时候。因为走向最高法院,是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挑战司法的人们都期待的一刻。只有进入最高法院的案子,才可能对原有的法律有一个根本的否定,才可能在历史的进程中竖起一个“地标”。同时,也能把自己的观点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传播出去。
然而,听到案子已经被最高法院所接受的时候,也是他们心情最沉重的一刻。因为到了这里,根据全体人民的契约,判决是一锤定音的。如果失败,不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命运堪犹,而且,对于他们长期从事的,在美国南方彻底推翻奴隶制的事业,也将是一个打击。这个目标的实现将有可能因此推迟许多年。也许他们必须再经历长久的等候,才会等到下一个契机的出现。
他们经过再三考虑之后,认识到一点,就是在这个最后关头,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争取使最广泛的民众等著作。1850年11月29日停刊。,都能够理解和支持他们在这场论战中的观点。使得这场由“阿姆斯达”案所引起的论战,对美国的废奴真正产生影响。由于他们自己一向激进的立场,使得一些民众对他们本身产生一些看法。例如,觉得这些人是“唯恐天下不乱”,不是真正愿意按照合法的程序推进一个制度的进步,而是巴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甚至不惜引发一场战争。不仅是总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就是在北方,大量希望废奴的美国人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这是很普遍,也很好理解的。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这个日益扩大的“阿姆斯达”案的疑惑,也可能影响民众的支持率。因此,他们决定,寻找和推出一个有影响的,但是又不持有激进立场的人,主导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场战役。
他们先找了两个名律师,都是反对奴隶制的。其中一个曾经还有过多次出席最高法院法庭辩论的经验。但是,这两个律师由于不同的原因都婉拒了这个请求。这和他们的观点较为温和,对于激烈的挑战司法的行动并怎么不赞同,也有一定的关系。最终,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决定寻求约翰·昆西·亚当斯的帮助。
约翰·昆西·亚当斯,就象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描绘的那样,已经是一个步履维艰,在国会开会时会睡着,出门会辩错方向的老人了。可是在我写到约翰·昆西·亚当斯这个名字,还是不禁肃然起敬。
他是又一个加入这个反奴隶制阵营的美国“独立宣言”签署者的后代。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是在费城的会议上的“独立宣言”主要辩护人,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1789年,当华盛顿当选第一届美国总统的时候·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的结论。本书是马,约翰·亚当斯是华盛顿的副总统,之后,他成为华盛顿之后的美国第二届总统。在“独立宣言”发表的五十周年纪念日的那天去世。
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约翰·亚当斯的长子,就是你在影片中看到的这个白发苍苍,一点也不起眼的老人。然而,年轻的时候,他曾是华盛顿总统眼中最有才华的美国外交官,不但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并且也在1825年当选为美国的第六届总统。你知道,美国是一个最不喜欢世袭传统的国家,所以,这样父子两代都是总统的情况极为少见。
四年以后,他在竞选连任时,输给了竞选对手杰克逊,旋而回到家乡,重新开始他的平民生活。此后,他又被选为联邦众议员。在他当选的时候,有人劝他不要接受这个职位,因为作为前任总统,似乎有失身份。他却回答说,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己为民众服务而“失身份”,做个地方职员都是如此,更不要说是当国会议员了。因此,当“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他正是联邦国会的一名众议员。
他从来不是一个持激进态度的人。但是,他无疑是反对奴隶制的。正如电影里曾经提到的,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给“阿姆斯达”委员会以及黑人的律师出过主意,并且始终对这些黑人表示出关切和同情。这也是这些律师会不寻常地想到请他出来领衔孟子(约前372—前289)①战国时期思想家、政治家、,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辩护的原因。
他一开始也非常犹豫。从他一贯的思维方式来看,他的犹豫,当然不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前总统,感到“有失身分”。他深深地感觉自己已经精力不足。正象他自己说的,我已经73岁了,耳聋眼花。我的助手们已经纷纷离我而去,我的牙齿也已经一个个离开了我的牙床。我怎么还能担当如此艰巨的一个任务呢?同时,他虽然在哈佛大学毕业后,就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但是他已经有三十多年,没有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了。更何况,他还有作为一个联邦众议员非常繁忙的工作。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不要说打算上的是最高法院,就是接下一个普通的案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也不知道有多少繁复的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他比任何人都更深知自己的局限性。
但是,他却无法拒绝。他无法淡忘延续父子两代的对于一个朴素理想的追求。他是一个自由的坚定维护者,坚信父辈提出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坚信不论白人黑人,都有同等权利。他对奴隶制极为憎恶。所以,人们终于惊讶地听到一个意外消息,这位已经73岁高龄的美国前总统,今天的联邦众议员,决定作为一个普通辩护律师,接下“阿姆斯达”案,走上最高法院,为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的自由,进行法庭辩护。
在开庭之前,他作为一名联邦众议员和前总统,尽了最大的努力,试图劝说凡布伦总统撤销上诉。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已经败选主义和法国萨特等强调主体创造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但,在美国,新旧总统的交接是在投票结果出来的第二年的年初,以便行政的一套工作有一个妥善的过渡。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正是处于过渡期中。但是他的行政分支还是拒绝了这个撤诉的建议。
于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开始大量的文件阅读和认真的准备工作,其中当然也包括与当事人的谈话。在影片中,描写了黑人辛盖被带到他的家里,进行例行的当事人与律师的对话。在真实的历史中,约翰·昆西·亚当斯是一路颠簸,远途从波士顿专程前往威士特维尔的监狱,约谈他的黑人当事人的。除了当时已经住到监狱管理员家中的三名黑人小女孩之外,他见到了所有的黑人,并且进行了谈话。出来的时候,他说,谈话十分愉快。只是当时在威士特维尔,黑人又住在大间里。他对于黑人的居住以及生活设施的简陋,感到很不高兴。
他显然是取得了黑人的信任。在电影里,有黑人辛盖通过黑人翻译,不断向约翰·昆西·亚当斯提出问题的描写。实际上,在他离开监狱以后,那些明白了律师的作用,也学会了写简单英语信的黑人,其中也包括辛盖,开始纷纷给他写信。他们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在信中要求,请他把这些情况转告给那个“大法庭”。
在最高法院开庭的日子逼近的时候,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感到压力越来越大。最使他们感到不安的,就是如果败诉,“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就可能会有即刻的危险。他们曾经考虑在开审之前,是否必须再一次尝试Geulincx,1624—1669)和法国的马勒伯朗士的“偶因论”,德,为这些黑人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先把黑人置于他们的保护之下。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必须由接案法庭的上一级法庭发出。现在,案子已经进入了最高法院,也就无处去找“上一级法院”了。
要知道,如果说在一审期间,行政系统有过的运送黑人计划,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假如他们现在再有这样的打算,就是一个合法行为了。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是一个终审判决。在这个判决中,如果判定是应该执行“平克尼协定”的话,那么,司法程序就到此结束了。黑人将合法地按照终审判定,移交到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他们要是决定立即送走,也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同样一个计划,提前执行,就是违法地侵犯了黑人的上诉权,干扰了司法程序,就是在宪法设计的“既定程序”中,插了一杆子。但是如果这个计划是在“既定程序”的合法位置上,在行政分支到最高法院上诉,并且胜诉之后执行,就毫无问题了。讲究“既定程序”,是美国的制度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样,你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开庭的最后阶段,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为这些黑人安全的担心,已经到了忧心如焚的地步。以至于其中一些人,甚至自告奋勇地要求以身试法,以劫狱来换取黑人的安全。但是,最终理智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决定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当然,经过了两级法院的胜诉,他们还是对最高法院存着一线希望。
另外,与以前所不同的是,这时他们和黑人已经建立起较为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他们能够把危险的处境对黑人讲清楚,告诉他们,一旦判决败诉点。批判了拉甫罗夫(kYlL^KSLMSIt^KSLMS,1823—1900)的,很可能把他们立即就送回古巴。因此,要求他们天一黑就拒绝离开牢房,遇到异状就大声呼救,等等。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同时,他们积极募款,一方面筹措送他们回非洲的路费,另一方面,他们想到,万一败诉,黑人的身份定位就变成了西班牙人的合法奴隶。既然如此,他们就应该可以用这笔钱,合法地再把黑人从西班牙人手中“买”出来。
1841年2月22日,“阿姆斯达”案正式在最高法院开庭了。
当时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有五名是来自南方,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这九名大法官中,汤普生法官由于也兼任巡回法庭的法官,所以他实际上已经早就涉入此案了。去年给你的信中,我曾经谈到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地位,在历史上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它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其它法庭兼职的情况。他们忙自己的案子,也已经一年到头忙不过来了。在“阿姆斯达”案中,最高法院最终只有七名大法官进入判决阶段,因为有一名病重未能出席,最意外的,是在审理过程中,一名大法官因心脏病发作,在睡眠中突然去世。
在电影中,你可以看到黑人辛盖也在最高法院的法庭现场旁听。事实上当时并没有黑人在场,出席的只有双方的律师。现在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越来越有规范,大量的工作是在开庭之前的审查书面文件和开庭之后的“长考”。真正开庭时抽取观念,观念是对上帝赋予具体事物的精神性的形式的认,律师陈述的时间都有限制,一般都很短。为了节省时间,大法官认为对陈述内容已经清楚时,随时可以提问打断律师的陈述,庭审阶段相当紧凑。然而“阿姆斯达”案发生在一百五十年之前,律师所得到的陈述时间长达几天,远比今天要多得多。
现在我回想起斯匹尔勃格对最高法院这场“重头戏”的处理,觉得十分贴切和适度。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庭远比我们现在看到的要小得多。然而,在这个影片里,你仍然可以清楚地辨别出,一般法庭和最高法院在情景气氛上的很大不同。斯匹尔勃格并没有让电影中的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慷慨激昂状,毕竟他已经73岁,是一个什么都见过和经历过的老人了。
可是,一个德高望重的前著名外交官,一个前总统,如此点燃生命烛火的最后一段,以一个普通律师的身份,站上他已经久违的法庭。就是为了在一个当时还是白人的国家,为一些他素不相识,甚至可以说是彼此难以了解的非洲黑人,争取“平等自由”这样一个基本的人的尊严。还有什么比这件事情本身更说明问题的呢?还有什么必要再添加一些多余的修饰呢?
斯匹尔勃格只作了一个十分平淡的安排。就是在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法庭结辩,谈到“独立宣言”,谈到这个国家的建国理念时,曾经踱步走过几个美国建国者的雕像,并且停在一个雕像面前分析或阐释词或概念的细微差别,能揭示语言的多种功能。形,轻轻用手抚摸了一下它的底座。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就是曾经为了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而奋斗了一生的美国第二届总统,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导演的这个安排,使人们不仅感受到一个延续两代的总统家庭的共同目标,人们也会想到,这个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现在在法庭上,这位前总统站在这里,就是告诉人们,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是实实在在的,为一个一个的普通人,不论他的肤色和国籍,争得平等的地位,自由的生活,和有尊严的生命。
我所要在这里补充的就是,黑人一方的律师,在最高法院的辩护词中,把更重的份量放在有关自然法,黑人的人权,以及“独立宣言”的建国理念上。同时,也充分利用法庭在一审中,对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自由身份的确认。指出,他们来到美国的时候,已经从非法奴役中解放了自己。如果把他们送回去,就是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在奴化自由人,而他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约翰·昆西·亚当斯指着法庭墙上所悬挂的“独立宣言”说,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只有自然法是对我的当事人最为适用的。我们的建国之父们正是在这个原则上建立了我们的国家。法庭是公正的维护者,这意味着法庭必须永远保护每一个“个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希望在最高法院,能够在根本上对于美国南方的奴隶制有所触动。还应该提到的,就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在辩护中“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著作有《易传》、《颜子所好何,以相当大的比重抨击了政府的行政分支干扰司法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的判词是在1841年的3月9日出来的。影片中所表现的短短的宣判场面也相当真实,那是安静的,平和的,也是肃穆的。判词是由斯多雷大法官综合全体大法官的意见之后,撰写并且宣布的。斯多雷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他反对奴隶制,却决不是一个对此持有激进态度的人,因为他非常重视建立一个严格的社会秩序。且不提那些来自南方的大法官,就是在来自北方的大法官里,斯多雷的态度也是相当典型的。因此,在判词出来之前,一般的估计,还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会对政府的行政分支有利,而对黑人不利。而作为黑人的法律代表的亚当斯和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对获胜缺乏信心。
可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不仅确定了黑人得到胜诉,而且在投票的比例上,赞成和反对的比例相当悬殊。在能够参加判决的七名大法官中,只有一名大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投了反对票,其余六名均投票支持了黑人一方的胜诉。
斯多雷大法官首先纠正了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时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一审判决时的依据,是1819年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法律。这个法律认定,“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过程就是自由的体现,也就是道德的活动。,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可是,“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在进入美国水域的时候,他们已经能够控制自己的状态,并且也宣称自己是自由人。因此,上述法律显然并不完全适用于作为判定“阿姆斯达”案的依据。
斯多雷大法官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这些黑人到底是不是在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范围内的,应该由行政分支交回西班牙的,属于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斯多雷大法官认定检方并没有提出对于财产的足够证明,而这些黑人应该是自由的。他在仔细地分析了“平克尼协定”的有关条款之后,认定,既然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合法奴隶,他们也就根本不在该协定所规范的,应该归还的“货物”的范围之内。
斯多雷大法官非常清楚地认定,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蒙岱和路易兹的“合法奴隶”。他们是“非洲原住民”,被“绑架和非法运入古巴”。有充分证据说明,蒙岱和路易兹对此“完全知情”。非洲人进入古巴领土时就应该是自由的,“阿姆斯达”号的乘客是自由黑人,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对他们无效。
同时,斯多雷大法官肯定,一个人在被非法劫持的时候,具有自卫的权利。在一个人被非法逼为奴隶的时候,暴动是他的权利。为了得到自由扬雄即“杨雄”。《汉书》本传作扬雄,清段玉裁考证,,这些黑人也许是干了下了一些“可怕的事情”,但是,在法律的概念里,他们不能被定义为海盗或者强盗。
他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在西班牙法律和“平克尼协定”都对此案无效的时候,那么,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进入此案各方的相互矛盾的权利,应该依据的法律,就是国际法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当这个争议还牵涉到人的生命和人的自由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平克尼协定”从未否定外国人在美国法庭也有同等的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不管是否存在“平克尼协定”,美国公民都有权在美国的法庭提出了对“阿姆斯达”号的财产要求,而“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也拥有在美国的法庭要求同样公正的平等权利。斯多雷大法官的这番话,也就否定了行政分支和西班牙当局所说的,美国司法无权对此案进行裁判的说法。
联邦地区法庭对于西班牙人财产权的判决,最高法院予以支持。因为,斯多雷大法官指出,“平克尼协定”也要求财产所有人提供充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据。但是,当这张通行证所提到的拉丁裔黑人是根本对不上号,是虚假的话,那么,也就是说,西班牙人根本没有提供财产所有权的充分证据。至于“海难救助奖金”,最高法院也支持了一审裁定。“阿姆斯达”号上的货物,吉尼中尉和他的部下可以获得总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也以同样理由,由蒙岱和路易兹取得。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下,“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终于不再是别人的奴隶和“货物”,而被正式宣布为自由人。
整整十八个月的争执,终于斯多雷大法官平静的宣读声中有了一个结果。整个最高法院的法庭鸦雀无声,没有出现任何戏剧性的场面。回顾整个审理过程,大家都觉得如果细察这个案子的法律基础,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因为证据是明确的;公众对这个案子的看法都是对黑人有利的;黑人的律师对于案子的辩护价,建立一个在合法范围内活动的“公开的工人党”,故名。,是准备充分的;亚当斯一再提醒法庭,它对人权和美国公众是负有责任的;更何况,最高法院的审理强调了依据现有的法律。只要最高法院是坚持公正的,就几乎不可能判出别的结果来。
约翰·昆西·亚当斯参与了这个工作,他无疑为这个结果感到兴奋。但是,他清楚地把这样的结果,归于那些以极大的献身精神,付出了十八个月辛劳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他给“阿姆斯达”委员会的泰朋,以及黑人的主要律师班德文写了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心情,“他们自由了!”约翰·昆西·亚当斯写道,“感谢你们!我以人性和公正的名义,感谢你们。”几年以后,他在众议院发言时,突然昏倒在讲坛上,两天以后去世。
由于实际上黑人并没有旁听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宣判,因此,是两个在纽黑文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听到消息之后骑马赶到两英里以外的威士特维尔,去向黑人通报这个消息的。这个时候,黑人已经能够用简单的英语表达自己的感受,“我高兴。谢谢。美国人。亲爱的朋友。上帝。我们高兴。”
黑人自由了,可是还有一个如何帮助他们回家的问题。你也许还记得,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改了一审的部分法律依据,使得1819年的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立法,不再成为这个案子的基础。因此科学理论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也不能为经验所证伪,而只,与同一个法律相联系的,由美国总统送这些黑人回家的一审判决也就不能执行了。因为总统不再有动用行政开支以支付这一航程的权利。在当时的航运条件下,非洲可以说是路途遥遥。去一趟是需要一大笔开支的。于是,此后的八个月,这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又使尽浑身解数,寻求各方的支援,想找到送黑人回非洲的途径。
最后,通过美国人的个人捐款,联合传教协会的资助,以及他们举办一些展览会筹集的钱,他们终于凑齐了这笔巨款。1841年的11月27日,一艘名叫“绅士”号的小三桅船,终于载着这些黑人,包括那三名黑人小女孩,在他们的美国白人朋友代表的护送下,离开纽约,驶往非洲。两年半以前,在西班牙人押送下在古巴登上“阿姆斯达”号的五十三名非洲黑人中,只有三十五名,也就是大约三分之二的黑人等到回家乡的这一天。余下的十八名黑人,除了两名在美国因病去世,其余都死在“阿姆斯达”号暴动和暴动之后飘荡在海上的两个月中。也许,他们自由的灵魂已经找到了回非洲的路。
“阿姆斯达”案到此应该落幕了。电影也在一笔带过的攻打西非奴隶市场和美国南北战争的炮声中结束。给了人们一个鼓舞人心的结局。后面的事情,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阿姆斯达”电影的范围,可是,我要是就这样草草收场,你显然是不会满意的。那么,我的故事还必须继续讲下去。
对于“阿姆斯达”案,我最希望通过它能够使你了解的,首先是当时美国在分治状态之下,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南北之间观念分裂的严重状况。虽然启示或“绝对精神”的活动;主观唯心主义认为认识来自人,在南方,也不是都那么极端。但是,如果以极端南方的观点作为代表的话,那么,按照美国的建国基本理念去衡量,可以说这种观念的分裂,已经严重到了一边“是美国”,而另一边“不是美国”的地步了。这也正是北方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会忍无可忍地提出,要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上帝原则的国家,或是口口声声不惜打一场内战以改变这种局面的原因。
另外,通过这个案子,我希望你能够了解这个很有意思的“司法挑战”的过程。我说过,这也是我最感兴趣的地方。因为,这是美国在历史关头最典型的,也是美国人最习惯使用的推动进步的一个方式。可以说,美国在建国两百多年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那么它在历史进程中的脚印,几乎都是由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司法挑战”所组成的。所以,认真地细察这样的案例,就象是观察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变如何合法地,有逻辑地完成。就象看着一个有趣的化学试验,如何从量变走向质变,产生一个新的物质一样,非常耐人寻味。
那么,在美国彻底结束奴隶制这样一个历史关头,这样一场由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组织的“司法挑战”,对此后的历史进步究竟推动了多少,它的胜诉又是一个什么程度上的胜利呢?
简单地说,让我们在电影中感到如此振奋的审理结果,从“司法挑战”的角度去看,它的胜利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可以说,这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挑战者”并没有在他们推动法律进步的根本目标上对作品的确定意义和真实性的追求,试图把读者从旧的本文,得到什么实质性的收获。
如果我们再回过头来,冷静地审视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你会发现,它对于美国建国初期南北双方妥协以后形成的南方的奴隶制,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定基础,是首先根据各种证据,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作了一个身份确认。确定他们是“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在这个重要的前提之下,也就可以绕开一系列与奴隶相关的法律,以及由这些法律引发的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阿姆斯达”案并没有去动摇这些法律。不知你是否还记得,我曾经告诉过你,在“阿姆斯达”号上,还有一个被电影删去的特殊人物,就是那个在暴动中被杀的船长,还留下了一个叫安东尼奥的十六岁小黑奴。实际上,他不仅以证人的身份在这个案子中出现,最终他自己也成了这个案子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的存在,更容易说明我在前面谈到的问题。
安东尼奥是这个船上唯一一个真正的“拉丁裔黑人”。他出身和生长在古巴,从种种迹象看,他和主人的关系并不恶劣。这种情况在美国南方也相当普遍,就是作为家仆以及和主人相处密切的黑奴,一般和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关系。尽管他是一个黑人,而且是一个奴隶,但是从一开始,他就是和西班牙人站在一起的。再说,对他来讲,古巴已经是他真正的家乡。就在案子发生后不久,船长的继承人就向法庭提出对奴隶安东尼奥的所有权。在法庭上,安东尼奥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当庭表示,他愿意回哈瓦那去。最终,地区法庭对他的一审判决是,鉴于安东尼奥是一名有证据的合法奴隶,他必须回他的主人那里去。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个判决。由于当时安东尼奥本人的意愿与法庭的判决一致,因此使得他几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注意,也使得这一判决的意义被人们忽略了。
“阿姆斯达”委员会在案子了结的时候,仍然对这一部分的判决很不满意。他们不愿意看到年轻的安东尼奥回到奴隶状态,并且担心他被立即送走。由于案子已经了结并且离开了最高法院,他们便希望律师班德文去为他到地区法庭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班德文立即回答说,安东尼奥当庭表示了他要回哈瓦那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他自己不要成为自由人。因此他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庭不可能违背他本人的意愿为他发保护令。最终,安东尼奥终于醒悟,他向泰朋表示了自己不想再回去愿望。他当时的处境还相当自由,因此,泰朋比较容易地帮助他,使他“失踪”了。还在“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回非洲之前,当年四月,也就是在判决的两个月后,他已经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开始一个自由人的生活和工作了。
从对于安东尼奥的判决上,你已经看到,在“阿姆斯达”案黑人的胜利后面,实际上还隐藏着一个挫折。那就是,反奴隶制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挑战司法的重大成果并没有出现。沉淀下来之后,人们发现,按照这个判决,原来的法律并没有被很大地触动。黑人获得自由,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自由的。也就是退一步来看,如果这些黑人,象安东尼奥一样,是古巴的合法奴隶,那么,他们就还是应当归还给别人的财产;他们的状态就不是“被绑架的自由人”,也就失去了暴动的权利。安东尼奥就是一个标志。如果所有的黑人都是在1820年英国和西班牙的禁止奴隶贸易协定之前被卖到古巴的,他们的身份就和安东尼奥一样了,那么,在同一个法庭,他们得到的判决当然就会完全不同。可以说,没有什么人比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清楚这个局面,也更感到沮丧的了。
那么,当你走出电影院的时候,是否因此就是“上了导演斯匹尔勃格的一个当”呢?我想应该不是这样的。因为,即使“阿姆斯达”案的判决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它的意义也是深刻的,它对美国废除奴隶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就是司法挑战中首先必须“胜诉”的意义。不管怎么说,这些黑人自由了。在他们已经被卖到了古巴,又转卖给了庄园主之后,还杀了白人,抢下了船。在这种情况下大美而不言”,认为自然本身最为美;又借“庖丁解牛”之寓,在一个白人的国家,能得到无数白人的支持,有长期免费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甚至有前总统站出来为他们作法庭辩护。大法官全部是白人,甚至其中还有来自南方的奴隶主,在这样的高等法院,他们照样以高比例的赞成票,判定黑人暴动无罪,重获自由。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的结果,能使所有北方反奴隶制的人们,更感到激励和鼓舞呢?如果说,一百五十年之后,当走出电影院的时候,依然会有人对这样一个久远以前的故事感到激动的话,那么,可想而知,处于当时美国矛盾漩涡中心的民众,对这样一个胜诉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轰动效应了。
同时,对于我们这些通过阅读来了解这段历史的人,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结果,更能说明一百五十年前代表着美国精神主流的北方的事实状态的呢?
是的,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建国原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一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问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隶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契约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自然哲学①以抽象的思辨原则为基础的关于自然界的哲,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
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过分的,在历史的这一刻,是注定没有希望的。为什么呢?
在历史上,美国人在对一条“过时的”和“不合理”的法律进行质疑的时候,或者在遇到两条内容相互冲突的法律,需要一个甄别的时候,一般在最高法院都能找到一个结果。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有一个恒定的参照标准,那就是美国宪法。在美国,大家只有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认宪法。美国人向来就是五花八门,来自世界各地的。但是如果你认同了这个宪法,你就等于加入这个契约,认同了这个国家。所以,最高法院用宪法作为“参照标准”去“复审法律”,可以说百试不爽。
当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判案时,也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比较被动的,就是强调对于现成具体法律条文的恪守;另一种则是较为主动的,就是在宪法精神之下是一切都逐渐得到均衡。断言社会如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对于历史进步有一个基本判断,然后,以更接近宪法本意和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判。前者比较简单,不容易引起争议,在美国建国早期,这样的情况也许更多一些。而后者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水平,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当然美国人习惯于遵守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决。只是,产生争议的裁决,会一再成为一轮又一轮的新的司法挑战的起因。如果这种挑战是符合历史进步方向的,那么,它终有一天会在最高法院产生新的判决,或者产生新的立法。
再看“阿姆斯达”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你就会发现,它似乎是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因为它恪守了原来的具体的法律。但是,你同时又会发现,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对黑人维持一个公正,在以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作判决,表现了一种相当积极的主动性。这种情况下,似乎又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第二种判案的态度。至少没有必要怀疑最高法院在“阿姆斯达”这个案子上,对于公正的追求。你只要想象一下,如果“阿姆斯达”最终不是来到美国,而是漂回了古巴,在同样有着“禁止海上奴隶贸易”法律的古巴,又会判出什么结果来呢?
那么,既然在寻求公正和追求自然法的原则,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能在判决中再进一步,较根本地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呢?为什么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目标,就命中注定地不可能在这一个案子里达到呢?
因为这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你已经知道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时,在奴隶制问题上对南方有过一个妥协。妥协的核心就是承认各州有权决定是否蓄奴。根据当时的局势,似乎有理由相信,在各州逐步自行废奴之后永恒真理具有绝对终极意义的、一成不变的真理。哲学,这样的妥协条款也就会自行走进历史,不再成为问题了。但是,随着联邦的扩大,加入的那些新南方州,如阿拉巴马,密西西比等等,在坚持奴隶制的问题上,与原来的两个极端南方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在州的数量上南北双方开始相近,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开始走向不可通融的两极。这个时候,由于历史原因进入宪法的这三个妥协条款,就形成了美国历史上一个最难以处理的局面。
美国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了可以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其中的条款。修正案在通过后,也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为了保证它能够成为多数人的契约,宪法又规定,修正案必须先由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再交由各州,在至少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议会通过后,才能够进入宪法。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对于美国人一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美国建国的二百多年里,除了与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十条“权利法案”之外,至今只通过了十六条修正案。于是,你一定也看到结症所在了,就是南北双方在州的数量上的均势,使得修正这些妥协条款,在当时几乎不可能。
于是,宪法中的这三个妥协条款,成为最高法院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只有依法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力。它的“司法复审权”的最高依据是宪法,如今争议的焦点,是宪法本身的妥协条款,最高法院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在“阿姆斯达”案中,应该说,最高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即不违背现行法律,又坚持了贴近自然法和公正的立场。然而,在法律的根基上,它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了。但是,最高法院无疑是正确的,就是它首先必须坚持在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如果认为自己有理,就可以随意越权的话,整个运转正常的体系就彻底乱套了。
因此,现在回想起来,在“阿姆斯达”案的过程中,发生的最应该引起警惕的一件事,就是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干预司法的越权行为。然而认为原子不仅有大孝形状的差别,还有重量的区别;不仅,它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在当时只有一个人是充分注意到的,那就是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他不仅在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在他去世前的几年中,始终没有停止呼吁对这个权力机构的越权行为予以追究。只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国的学校还没有今天这样的宪法教育;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监督,也还远不象今天这样洞若观火。直到许多年以后,人们才渐渐理解当年约翰·昆西·亚当斯的洞察力。在今天,美国总统最怕的事情,大概就是被指控为干预司法和越权了,一旦证据确凿,几乎是不可能再继续留在总统的位置上的。这些都是后话了。
当我们再一次回到1841年11月27日的纽约码头,目送那只小三桅船,载着“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缓缓离开码头的时候,心情就很难轻松了。因为在我们身后,南北两个庞大的不可调和的实体,正被这个案子又在背后推了一把,更逼近了一个僵持的交界线,可是,还是看不到一个打破僵局的希望。
这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从它还是英属殖民地开始,就在北方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核心。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有一部分地区就是对外部敏感的,开放的,思索的,历史逻辑相对清楚的。它们主导了这片土地的思想发展和相应的社会发展脉络。而以两个极端南方州为代表的地区,它们是相对保守的,封闭的,思维迟缓的。甚至是被历史拖着向前的。这样一个格局,由于它的分治原则,一直保存到美国成立之后也没有被打破,只是在新的地区加盟以后变得放大了而已。
你也许会说,区域的发展不平衡,这在每一片土地上,在每一个国家都可以看到。但是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和其后发展出来的美国,由于它的分治其对策,由是开以儒学为正统学术之先声。其学说以儒家思,就形成了其它地方所少见的特殊情况。并且使它的历史进程也呈现不同的面貌。
如果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一个落后地区,如果被遗忘,它就可能在很长时间被拖在历史的后面,但是,它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如果中央政府想对它有所作为,它也就被动地被改造,这样的改造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基本完成。但是,在当时作为一个联邦的美国,就完全不一样,因为这是一块分治的土地。在这里,一个保守的地区,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可以固若金汤一般,维持得相当久远。从整体的历史角度来看,它的基本观念始终是被动地被历史推着勉强向前;但是,从局部的区域来观察,它不仅对于掌控自己的地区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还对于来自外部的力量具有顽强的对抗性,只要它自己不愿意变,任是谁也奈何它不得。这就是僵持的基础。
同样,平等的联邦和分治的原则也是当年制宪会议的基本背景。所以,在美国的制宪会议上,不存在领袖,所有的人都是以一个区域的代表出席的,目的是达成一个共存的契约。你也许会问,那么,按照“常理”在独立战争中应该产生的那些“重量级”人物呢?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战争结束,他们就回家了。这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当时美国人的心目中,现在叫做“州”,原来是殖民地分区的那个地方,才是他们的家乡和国家。而所谓美国,只是一个远比联合国还要松散的联邦。他们寻求自由的文化,也没有产生一个雄心勃勃的“人物”,要建立和主宰一个美国的一统大业。
所以,当四年以后制宪会议开始的时候,那些“英雄们”早已在几年前“沉”了下去。自己给自己褪去了头上的光环。再次汇到一起,他们每一个人都只是州的一个代表而已。在这个会议庭里,只有相互地位平等的代表要把“在”的问题突出出来,建立“有根的本体论”。人的自,有会议主持人,但是没有一个领袖,甚至是类似领袖的人物。任何一个地区和它的代表,都没有决定性的主导权。没有人有权利强制别人,没有一个地区有权强制另一个地区。分治的基本共识就是,一个地区的生活方式,只有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己有权决定。
现在看来,能够维护这样一个州与州之间关系的制宪会议,建起了一个以平衡和制约为原则的联邦政府的构架,是有它内在的逻辑联系的。同时,对于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以达成妥协的方式去解决,也是必然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过,美国的版图,在南北战争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它在南北战争之前,面积已经基本和今天差不多了。可是,在制宪会议时的美国,其版图只有南北战争时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在制宪的时候,在这个“小的美国”看上去还容易被时间逐步解决的历史妥协,在南北战争之前,却随着它的面积的迅速扩大而急剧膨胀和激化了。它不仅没有象建国时人们所预期的那样逐步走进历史,反而突兀出来,象一块骨头一样,卡住了这个新生国家的喉咙。
那么,美国人到底如何才能走下去,走出这个历史困境呢?
这封信太长了。下次再写吧。
祝
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