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道精髓:商人是一个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但同时商人更是一个社会人,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生意的内涵,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还应有助于社会的完善和进步。对此,温商深解此道。
2005年,一则传销大案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新华网对此做了报道:
新华网武汉9月20日电(梁晓亮、王湘麟)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传销人员逾2万人,非法经营额高达4500余万元,武汉“苍龙”特大传销案一度备受关注。4名被告人汪厚棣、吴国阳、冼丹东、程念茹近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4人同时被处罚金共115万元。
汪厚棣现年68岁,原为武汉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武汉苍龙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4月,他与苍龙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国阳、冼丹东及该营销公司营销中心营业部部长程念茹等人,精心策划了“九九苍龙跨世纪滚动促销计划”传销方案,后专门在武昌中南路租房作为传销窝点。
同年5月起,他们开始以招聘“苍龙力诺活力素”、“苍龙力诺健之素”等保健药品销售“代理商”、“业务员”、“宣传员”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湖北武汉、黄石、黄冈、孝感、仙桃等地建立传销网络,实施所谓“滚动方案”传销计划,从中收取应聘者“保证金”。至当年10月,“苍龙”销售网共发展传销人员21441人,其中“代理商”1010人、“业务员”20431人。通过传销,“苍龙营销公司”共售出产品163162份,非法经营额高达453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938万余元。
因不能向应聘者兑现承诺的分红,“苍龙”特大传销案很快于当年案发,警方经艰难侦查,于2004年将4人相继抓获归案。
2003年《南方日报》的一位记者写了一篇《杨斌调查——中国“黑马富豪”浮沉录》的报道,对风云一时的人物杨斌的历程做了报道,以下是节选的部分:
“我1963年2月11日出生在南京,5岁的时候父母离异,我成了孤儿,是我奶奶靠摆茶水摊一分一分地攒钱把我养大的。从小学开始,我就靠减免学费读书。那时候,我能想到有今天吗?当时,我想得最多的就是,长大后要多挣点钱,给奶奶买好吃的。
“小时候,别人家都在南京的湖中划船,我也划了一次,不过是坐在木桶中划的。有一次,别人家在吃橘子,我趴在门缝上看,结果被我奶奶打了一巴掌,说:‘干吗要眼馋人家,要长大了自己挣!’
“8岁的那一年,我找到了我的生母,跟着她走了一个小时,我母亲打了我一巴掌,在地上扔了5块钱,我捡起来带回去,我奶奶又打了我一巴掌,说:‘你不争气,为什么不长大了自己挣钱?!’
“因为我是吃百家饭长大的孤儿,所以我到了荷兰后,民族心特别强。在荷兰,在我居住的莱顿市,我看到了荷兰先进的农业模式,当地的农民人均年收入是25万美元,我就想,要是能把荷兰的农业带回中国来,让中国农民也像荷兰农民一样富,那有多好!
“我是喝长江水长大的中国的孩子,假如我真犯了罪,母亲惩罚孩子,作为孩子的我能责怪母亲吗?”
以上是杨斌在法庭上说的一段话。就在2002年10月4日以前,杨斌还住在沈阳市于洪区“荷兰村”他的别墅里。在规划占地5000余亩的荷兰村,杨斌抽心爱的“三五”牌香烟,吃爱吃的红烧肉,开着加长的豪华型奔驰轿车,宛如一位国王。
杨斌不仅曾经以75亿人民币、仅次于刘永好兄弟1亿美元的身价名列“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二,被财经界惊呼为“黑马富豪”,同时,他还曾经被朝鲜任命为朝鲜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长官。
而如今,在他梦想要建立一座“人间天堂”式的卫星城的沈阳市,在森严的法庭上,杨斌40岁的人生大戏正徐徐降下帷幕——面对他的,是6项罪名的指控。
这6项罪名是:涉嫌虚假出资罪;涉嫌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涉嫌合同诈骗罪;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涉嫌对单位行贿罪;涉嫌单位行贿罪。其中,仅伪造金融票证一项,涉案的数额就高达17亿元人民币之多。
2003年7月14日,从沈阳传来消息:杨斌案一审判决,杨斌上述6宗罪名悉数成立,数罪并罚,被判18年有期徒刑,罚款人民币230万元;而杨斌旗下的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因为上述罪行分别被判以560万元、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实不管是通过传销以牟取暴利者,还是像杨斌这样的暴发式富豪,如果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赚钱,最终只能害人害己,成为社会的祸害。
钱是可以赚,但不能违法赚钱,如果为钱疯狂出卖人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河北省沙河市原公安局长王文增就是一个典型的为钱疯狂、为财送命的人。
1991年1月中旬,王文增正式就任沙河市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实现了当官的梦想。他开始罗织亲信,排斥异己,为自己为所欲为打下基础。渐渐地他将市公安局的人、财、物大权牢牢地控制在了自己的手上。
原市公安局民警郑某以前因犯错误,被组织上清理出公安机关。后他多次找到王文增要求回到市局工作,王文增不顾其他人员的异议,一手操办,于1993年8月将郑某调回了公安机关,并任命其为机场派出所副指导员。为感谢王局长的“费心”,事后,郑某分两次先后给王文增送上人民币2万元,王文增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文增的胃口也在不断地膨胀,侵吞公款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花样。1994年9月,与沙河市地界相连的武安市矿山镇后坡铁矿,因与沙河市经常发生资源纠纷而无法正常生产。铁矿承包人赵春祥便找到王文增,提出与市公安局联营开发铁矿,以图借助市公安局这杆大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送上门的好事儿,王文增当然不会放过,况且,头脑精明的他瞬间已有了自己的想法。随即,王文增决定以本局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与铁矿联营,并协商双方各投资75万元,并拟定了联营协议。可事过不久,当赵春祥再次找王文增洽谈联营具体事宜时,王文增提出将双方投资改为100万元,并命赵将公安局增加投入的25万元返还他本人。
赵春祥明白这位局长大人的用意,他不敢抗命,只好照办。不久,沙河市公安局投入的100万元资金到位后,赵春样便分两次返还给王文增20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1998年6月,这个为钱疯狂、犯罪金额达77.8万元之巨的为财奔命人被依法逮捕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像汪厚棣、杨斌、王文增这样的为钱疯狂,违法犯罪的人在当代岂止几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创富冒险是社会所鼓励的,但如果因为创富而置法律于不顾,后果可想而知。他们的经历值得每个创富的人借鉴,以吸取血的教训。
人有正邪之分,事物亦有正邪之别,做生意更有正邪之道的不同。目前,绝大部分人合法经营、辛勤创富,我们当然鼓励并赞成。但对于那些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甚至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邪恶勾当,我们称之为走邪道。这是一种充满罪恶的肮脏的黑色交易。人们口中所称的赃钱、黑钱、臭钱,大都是指这种来路不明的金钱。
如果说权钱交易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罪恶之感的活。那么对这种邪道的黑色交易还要加上一个更为直接的厌恶、痛恨之情。因为前者不仅是普通老百姓管不了也无法管的事。而且其危害尽管巨大,但往往并不和他们发生直接的关系,后者就不同了,毒品、人口,以及器官的非法买卖,活生生地发生在普通人中间,给他们的家庭、个人都曾造成了有目共睹的无数人间悲剧。世界上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会坚决杜绝并打击这些行为。
精明的温商们极少会去触碰商业的底线,他们深知经商要冒险,而在商场上,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触律犯科了,这是一种错误的取向。
不干净的钱如同一株诱人的罂粟花,能开出美丽的花朵,能结出诱人的果实,但任何人一旦沾上它,最终会陷入痛苦与失败的深渊。近年来众多知名富豪纷纷入狱就说明这一点。
社会责任要求工商企业负有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义务,遵守法律,并追求经济效益。“义与利”之辨,历来是中国传统美德中的重要内容。“见利思义”,经营生意既要谋取利润,讲究经济效益,更要讲求社会效益,做到以义取利、义利并举。而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不讲究商业道德的生意人则往往会深陷违法经营的泥潭,无法自拔,最终落得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的制裁。
商人是一个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但同时商人更是一个社会人,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温州深解此道。生意的内涵,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还应有助于社会的完善和进步。时至今日,报纸、杂志、电视连篇累牍地反映着打击制假、造假、卖假的案例,但这种经营行为仍极为普遍,甚至盛行于某些地区、某些行业中,尤其是存在于经营不规范的某些中小企业中。
是否只有靠非法经营才能生存?只有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才能赚大钱?只有靠偷税漏税才能保证利润?答案是否定的。靠这种手段虽可一时获利,但绝不能最终获利,势必受到惩罚,而殃及自身。其次,讲求社会责任是否就会降低一个公司的经济效益?答案也是否定的。大部分的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往往与经济效益存在密切关系。尽管可能在短期内没有看到直线上升的财务指标,但从长远看,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吸引有才干的员工,获得社会和政府更多的支持。
因此,生意守法经营,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受益的是企业本身,是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这就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