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账款管理制度
一、业务员收款规定
□账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于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领取凭证,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1~30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二)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成绩。
(三)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四)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二)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二、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诚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诚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事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等)。建筑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设定抵押等。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三、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账,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 人事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四、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第二节 账款管理适用表格
表27-1 应收账款分户明细表
编号: NO 账号: 负责人: 信用限额: 背书人:
客户: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销货月日销货单号摘要冲转应收账款收票月日摘要应收票据到期日兑现冲转总计
表27-2 问题账款报告书
年月日
基本资料栏客户名称公司地址电话工厂地址电话负责人洽办人开始往来日期交易项目平均每月交易额授信额度问题账金额经过情况(1)发生原因:□客户倒闭□拖延付款□质量不良□数量不符□客户要求延后付款□其他()(2)经过情况:处理意见附件明细核准:复核:制表:
表27-3 应收应付票据记录表
兑现日期:月 日 星期
收票日期发票人银行名称支票号码金额累计金额转出记录日期受款人银行账户支票号码金额累计金额备注合计〖8〗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