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美国“集体诉讼先生”?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吴晓波 本章:谁是美国“集体诉讼先生”?

    中国人寿的遭遇,反映出的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到海外上市面临的尴尬。对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尤其要注意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隶属关系模糊是很多公司的通病。在上市之前,中国公司往往把不良资产转移到母公司名下,以为这样就理顺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原有公司与上市公司就完全脱离干系。

    中国的经济正在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选择海外上市,但在海外上市的道路上已经上市的那些企业中的一些却遭遇了这样一个麻烦——“集体诉讼”,遭遇“集体诉讼”的尴尬,与不熟悉游戏规则,国情、文化等种种背景不同等原因有关,但被“集体诉讼先生”盯上却也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悉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中国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在这些遭遇了“集体诉讼”的案例中,中国人寿被美国的“集体诉讼先生”盯上是一个我们值得再次回顾的典型案例,它为我们解读美国的“集体诉讼先生”的真面目留下了一个蓝本。

    时至今日,事情似乎已经过去,让我们回头再看这起案例。

    谁是“集体诉讼先生”?

    2004年3月16日,在美国上市仅三个月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遭遇股民“集体诉讼”,被告上美国法庭,代理股民集体诉讼的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全称为Milberg eiss Bersion )者,很少有人知道,他们是美国“集体诉讼”领域的最顶尖选手,报道称,它已经让美国的公司赔出了300亿美元。M ilberg eiss非常有名的一役,是在1990年代后期,让25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在误导性销售技巧一案中赔出了100亿美元。

    其实早在中国人寿遭到M ilberg eiss起诉之前,M ilberg eiss盯上并得手的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是网易(N etease.com),它通过发动股民提起集体诉讼,最终令网易赔出435万美元。

    “集体诉讼”原则最早见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这一原则的确立来源于美国1929年股市崩盘的教训,它与“被告者举证”原则一道,旨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充分保障。但由于提起集体诉讼的成本很低,胜诉后利润惊人的丰厚(在网易遭遇的“集体诉讼”案中,M ilberg eiss分到了435万美元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律师酬金),加之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巨大,胜诉也将令代表律师名声大噪,因此美国有一大批律师事务所专门投身于证券集体诉讼,将“集体诉讼”视作重要的生意,也就不足为奇。现在集体诉讼在美国已经是一种常态。据统计,迄今为止,约18.4%的美国上市公司被起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被起诉比例更是高达14%。由于种种原因,遭遇了集体诉讼的公司95%以上的都以和解了事,在美国和解(S ettlement) 的含义是,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支付一定的和解金,法院不必作出被告是否有错的判决,被告不必承认有错误。这样的做法,对被告来说相当于“花钱消灾”,而原告也达到了要钱的目的,因此对于律所而言,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网易当年就选择了和解。对股民来说,“集体诉讼”是一种“有比没有好”的游戏,只要在胜诉后一段时间内,股民去登记参与,就可以分享到好处。M ilberg eiss实际上正是吃“集体诉讼”这碗饭的,据悉从1995年起,Milberg eiss操作了美国一半的证券集体诉讼案。

    “集体诉讼先生”的起诉理由

    在“集体诉讼先生”对中国人寿的起诉状的被告栏里,除了中国人寿,还有管理层的五位自然人被列为被告(分别是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独立非执行董事龙永图、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德熙、董事兼副总经理苗复春及非执行董事吴焰),这些管理层人士被告的理由是“知情不报”。

    “集体诉讼先生”认为“知情不报”的理由是,当年国家审计署披露,对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审计发现,母公司涉嫌大量各类违规资金约高达54亿人民币。而IPO期间,国家审计署已完成,或将要出版对母公司的负面审计结果,中国人寿却犯了“明知负面的事实却不予披露”的错误行为,正是因为这一负面消息,股民的利益遭到了损害,他们继而提出,上述情况中国人寿没有对信息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后股价下跌,况且股价大跌也是不争的事实。“集体诉讼先生”认为中国人寿没有及时披露信息就是对股民的一种误导,加上他们吃这碗饭的情况,他们随时随地跟踪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新闻发布,只要信息披露中出现问题,证明有误导的信息,对股东有损失(主要是股价下跌),两者又有因果关系,就毫不犹豫地发起诉讼,而起诉只要随便找一两个小股东,并在报纸或网络上发一个通告,邀请某一个时间段的股民加入即可。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后集资额高达34.6亿美元,一度成为当年全球之冠,自然引起他们的注意,视为“鲜美的猎物”,随后国家审计署对中国人寿的披露恰好为M ilberg eiss提供了一个绝妙的出击机会。由此可见,中国人寿遭遇集体诉讼,既有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被美国律师事务所盯上,也是重要原因。而从目前中国公司遭遇的几桩集体诉讼看,诉讼理由也大都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往往与并购有关)、短线交易、诱买诱卖等,其中大部分集体诉讼,起因是信息披露不当。有律师甚至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事关企业生死。如果做不到就不要说,业绩预告不妨谨慎些”。

    “原罪”与差异

    对信息进行最充分的披露是其一,其二是否采用母子公司分拆的形式进行海外上市,但是以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市必须慎重选择。假如剥离上市就必须完善法律规定,对通过分拆上市的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进行清晰界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避免更多问题的出现,也可避免剥离上市有可能造成的母子公司关系界定不清等问题。母子剥离不清就可能出现被人认为的原罪。

    在中国人寿遭遇集体诉讼这起案例中,有人就提到了中国企业的原罪,而且在遭遇集体诉讼后,中国人寿也一再与母公司划清界限,认为2003年9月30日与母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已经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继承问题进行了很明确的表述。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审计的对象是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计期间是2002年及以前年度。而中国人寿是2003年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已经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继承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

    但是M ilberg eiss的合伙人兰道尔·斯特恩梅耶显然对这种说法并不买账:“中国人寿方面在这一时刻的声明是站不住脚的。关于中国人寿对国家审计署审计不知情的问题,可以读一下2003年1月21日中国日报的新闻,它明确宣布国家审计署‘将在2003年对中国人寿进行审计’。”他还比喻说这就像泰坦尼克号,它已经在半路上沉没,而公司的声明仍然说它有遇上冰山而沉没的前景。在已经发生既定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声明只是有发生的可能,这准确吗?一言以蔽之,中国目前在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经验确实少得可怜。国内学界持此看法的也大有人在,上市公司隐瞒经营情况的事情司空见惯,政府监管起的作用很有限,致使这种做事风格也带到了国外,结果开了一个国际大玩笑。

    中国人寿的遭遇,反映出的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到海外上市面临的尴尬。对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尤其要注意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隶属关系模糊是很多公司的通病。在上市之前,中国公司往往把不良资产转移到母公司名下,以为这样就理顺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原有公司与上市公司就完全脱离干系。

    但是,美国证监会(SEC)和华尔街投资者却不会这么看。他们认为,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即使完成剥离也未必完全理顺。为了减少海外上市公司日后遇到麻烦,必须在上市之前在财务审计上做好准备。《华尔街日报》甚至毫不隐讳地表示出对中国企业的忧虑:中国企业并不遵循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披露不充分,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对多数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制定评级;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往往对海外上市的多数中国公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干涉。面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的先天不足却没有在此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若没有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审计监督制度,而匆忙上市,日后所蕴藏的金融风险可能要比现在的中国人寿更大。而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业务发展机制、财会制度、风险管理体系、考核制约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管理层观念大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从这一点来看,任何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都值得整个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群体深思。

    对于信息披露的问题有专家有深刻的看法,指出了我国与国外的审计标准上的差异。“所谓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在于两重审计标准未能区别对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国家审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的审计工作主要面向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审计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财务审计标准不同,与国际财务审计标准更是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审计机关对于国企部分项目的审计标准完全与国家机关相同,没有区分企业与机关的不同性质。由于审计标准的差异,导致国企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或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根本不是问题”。在中国,审计是例行的,国家审计署每年均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例行审计,百姓能够十分平静地接受审计信息。但美国人却认为,动用国家审计一定是企业有重大问题,就如同安然事件一样。在中国人寿被国家审计署指出的多项违规中,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和违规经营是最严重的两个问题。美国投资者自然也不理解其中的背景。

    因此国内的各个组织、团体和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制度化的信息披露的规则。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应该达到一种协调和配合,而这种协调和配合一定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合规的、科学的、公平公正的平台上。这样才能够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并有助于中国国企到海外上市。同时面对海外市场的复杂情况,政策的制定、出台、颁布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政策效应达到最佳。这应当是我们从中国人寿事件吸取的教训。另外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除了继续现有的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外,还应该对海外投资者加强沟通。比如说,研究部应该有更多的研究报告供海外投资者了解。这对公司肯定有好处。

    如今集体诉讼风潮涌动,计划赴美的中国公司千万不能幻想蒙混过关,美国的证券监管行业高度发达,有一批专门做金融证券业的资深法律事务所,专门监控金融交易中的‘漏洞’。中国人寿事件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指示性’标志。其他大型企业海外上市的过程应该更加符合国际准则, 必须把各种关系理顺、各种矛盾解决好、各项财务数据准备好。隐患往往意味着灾难,上市前先问问自己,类似中国人寿的情况你们公司是否存在,如何保证你们公司不会有这样情况存在?中国人寿就是一个前车之鉴。

    半山:蓝狮子财经创意中心编辑。

    附录 中国企业在纳市被诉历史

    2001年8月3日,Schiffrin Barroway LLP 公司宣布,其已于最近以违反联邦证券法为名向中华网提出了起诉。

    Schiffrin  Barroway LLP 公司的起诉书中称,中华网于1999年7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内容说明书存在重大错误,而且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2001年8月31日,网易宣布其将对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因为共有430万美元的营收均属误报。2001年10月23日和24日,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股票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体诉讼。起诉对象包括网易公司的高层以及其股票承销商等。

    2004年3月18日,中国人寿在美国遭到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引起该公司股价大幅波动。诉讼指控该公司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调查一事,违反了证券法。

    2004年11月,美国Leracoia Geller RudmanRobbinsLLP(LCSGRRLLP)律师事务所代表于当年4月16日-8月11日期间购买Ut斯达康(UtStarcom)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将Ut斯达康公司告上了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庭。

    LCSGRRLLP在指控书中称,Ut斯达康及其部分高层官员涉嫌违反美国1934年颁发的《证券交易法》。其原因是,在今年4月16日-8月11日期间,Ut斯达康通过公布虚假财报信息误导投资者,从而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大幅度上扬。

    2004年11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不久的空中网因信息披露问题而面临美国股民的集体诉讼。投资人认为,空中网上市时隐瞒了中国移动对包括其在内的中国22家全网SP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5年1月21日,美国Schiffrin&Barroway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前程无忧股东已经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请集体起诉,认为前程无忧违反了证券交易法规,没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自己的市场业绩与市场预期。

    由Schleen Chien 均在被起诉之列。该声明称,前程无忧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消息披露方面“不恰当地增加了公司第三季度的广告收入”。

    2005年2月16日、2月24日相继有法律事务所对新浪提出集体诉讼,指控新浪CEO汪延、CFO曹国伟违反美国1934联邦证券交易法案,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对诸多信息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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