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谁来批准宪法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易中天 本章:二、谁来批准宪法

    制定宪法的既然是“人民”,那么,有权批准宪法的当然也就同样只能是“人民”。这也是麦迪逊他们早就想好的。在他们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中,就明确规定“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实为新的《联邦宪法》)应有“人民代表大会”(convention)批准。这个“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咱们中国的人大。它是专门为批准宪法(包括批准本邦宪法和联邦宪法)召开的,因此也可以译为“制宪会议”(本次费城会议的英文名称就是convention)。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任命的,将来批准宪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则应由人民直接选举。会议的方式,可以是全国的代表集中起来开会,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会分别讨论。总之,批准宪法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各邦制宪会议,不是各邦的议会。

    这一提案同样遭到反对改变会议性质和反对建立全国政府的人的反对。6月5日,当会议讨论到这一条款时,康涅狄格的谢尔曼立即表示:这种由全民批准的程序没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联条例已经规定,更改条例只要取得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批准就行,交由人民批准是多此一举。

    这道理当然谁都明白。但问题是,麦迪逊他们的目的是制定宪法,而不是修改条例,岂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按照条例的规定“除非取得邦联大会同意,并在事后得到各邦议会确认,任何时候不得对邦联条例作任何修改”。这其实等于说,邦联条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说重新制宪了。所以麦迪逊回应说,邦联条例在这方面本来就有问题,弄得许多邦的议会动不动就以不批准相要挟。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金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各邦议会在批准过程中是权力的失去者,他们怎么会赞成?也就只好另想办法。

    所谓“另外的方法”在后来的讨论中成熟了,这就是,将新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人民选举。那么,这个各邦议会批准又有什么不同呢?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选举的,难道各邦议会的议员不是?当然也是。不过,邦议员虽然也有人民选举u,邦议会却只代表各邦的利益,并不代表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也不代表全体“美国人民”。换句话说,制宪会议代表和参众两院议员,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样的。各邦议员和各邦议会代表的是“邦权”,各邦代表和代表大会代表的是“民权”。所以,哪怕最后各邦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就是他们参众两院的那些人,这会议也得叫“制宪会议”或“代表大会”,不能叫“各邦议会”。

    看来,不但我们中国人重视正名,美国人也不马虎。不敢马虎的原因,是他们特别看重授权,尤其是立法的授权。在他们那里,授权人的地位,是要高于受权者的。在所有的授权人当中,又以人民的地位为最高。如果新宪法由各邦议会批准,就意味着各邦议会是授权人。这样一来,联邦宪法就无法高于各邦宪法,全国政府也无法高于各邦政府。因为各邦宪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权的。人民授权各邦,各邦授权全国。如此说来,联邦宪法和全国政府岂不是变成“孙子”了?这当然是和制宪的初衷相去甚远(关于这一点,麦迪逊在6月19日的发言中有所阐述)。显然,唯一的办法,就是新宪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权,而且必须用“合众国人民”这样一个集体的名义。也就是说,未来的新宪法和新政府,只有当其授权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众国人民时,才能高于各邦人民授权的邦宪法和邦政府。

    这就必然要遭到极力维护各邦主权的那些“邦权主义者”的抵制。如果说,6月5日谢尔曼的话说得还算比较委婉(没有必要),那么,6月20日兰欣发言时就不很客气。兰欣先生的发言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里,和自己的邦息息相关的。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人民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1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13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强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全国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马丁说,当年脱离英国时,美利坚人民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国家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13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一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安全,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境地,而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辞穷了。他们也做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13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5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有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2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于风格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宪法成稿)中,13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12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有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13个邦的人民”改成“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性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日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13个邦的人民”,即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人民”了,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国家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国家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联邦,还是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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