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伟大的妥协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易中天 本章:四、伟大的妥协

    悟出了其中奥秘的是古文诺·莫里斯。

    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生于纽约,有英法两国血统。他的家族富有显赫,数代从政,本人则天子聪慧,才华横溢,16岁就从国王学院毕业,参加制宪会议时35岁。他是会议期间发言最多的代表,也是宪法文本最后的主要定稿人。这位年轻的绅士是奴隶制的坚决反对者,曾多次痛斥这种制度的罪恶。8月8日,他和鲁弗斯·金先后发言一起控诉奴隶制。古文诺·莫里斯说,这是一种罪恶的制度,上天将诅咒实行这种制度的邦!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的居民,不远千里跑到非洲,蔑视神圣的法律,把那里的同胞族类从他们亲人身边拉走,让他们流尽人间之泪,把他们投入最残忍的处境,这是何等的惨无人道!然后我们这个号称保护人类权利的政府,却要让这些奴隶主享有比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公民更多的选举权,这又是什么道理!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的公民决不会同意这种做法。他们将以愤怒的悚然之心,来看待这种穷凶极恶!

    在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提法“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公民”。的确,在制宪会议上,反对奴隶制最坚决者,就是宾夕法尼亚的古文诺·莫里斯和新泽西的佩特森,再加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显然,在蓄奴问题上,没有大邦小邦之别,只有北方南方之争。北方8个邦,2个大邦(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2个中等邦(纽约、康涅狄格),4个小邦(新罕布什尔、罗德岛、新泽西、特拉华)。南方5个邦,2个大邦(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2个中等邦(马里兰、南卡罗来纳),1个小邦(佐治亚)。北方各邦基本上是不蓄奴或不再进行奴隶贸易的,南方各邦则基本上蓄奴甚至希望奴隶贸易合法化。

    这样一算,帐就清楚了。要反对奴隶制,就必须争取小邦的支持。因为5个小邦4个在北方,只有1个在南方,还自以为可以成为大邦。如果两院都实行比例制,而且黑人计算人口,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都大占便宜,他们当然不支持新泽西和特拉华。比如6月11日表决通过“第二院的席位分配规则与第一院相同”时,男方3个蓄奴邦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便都和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这三个大邦一起投赞成票,反对的是康涅狄格和纽约这2个北方中等邦,新泽西和特拉华这两个北方小邦,还有马里兰这个南方中等邦。原因就在于比例制对南方蓄奴邦有好处。相反,如果实行平等制,则拥有八席的北方便完全可以遏制只有五席的南方,何况马里兰还经常站在北方一边,弗吉尼亚对奴隶贸易也另有想法。

    因此,7月13日,古文诺·莫里斯说,北方和南方,已经划出明显界限。过去他一直以为这是一种“异端邪说”,现在则不得不面对现实,并转而支持第二院席位平等的“邪恶原则”。他的意思很清楚:平等制虽然邪恶,但比起奴隶制的“罪恶”来,还是更能让人接受一些。两害相权取其轻,他宁肯向小邦让步,也不和奴隶制妥协。

    说到这个份上,大多数代表都不想再纠缠下去。7月16日,大会一开始就针对两院席位进行了表决。康涅狄格、新泽西、特拉华、马里兰、北卡罗来纳5邦赞成,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4邦反对,马萨诸塞赞成反对各半(格里河斯特朗赞成,金和戈汉姆反对),勉强通过修改后的11人委员会一揽子方案——第一院按国内法原则,实行比例制;第二院按国际法原则,实行平等制。制宪会议终于达成妥协。

    这次表决后来被历史学家们称作“伟大的妥协”(Great Compromise),但在当时,代表们却没有什么“伟大感”,不但并不感到伟大,不少人还觉得十分委屈和窝囊。伦道夫说,今天的表决,把事情弄得尴尬到极点。本来,他还向再做些说服工作,或者讨论一下参议院在那些情况下可以实行平等表决制,哪些情况不行。但他发现,小邦仍然要求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平等表决,结果他们取得了胜利。如果纽约在场(7月10日,兰欣和雅茨离会,以示抵制,从此纽约代表团失去表决权),多半也会站在他们一边(其实新罕布什尔和罗德岛的代表如果来了,也会如此)。他实在无可奈何,但他希望能够休会,让大家再想一想。

    佩特森说,制宪会议岂止应该休会,而且应该散会。让大家都回去征求一下意见。当然,如果伦道夫先生收回无限期休会的动议,他也赞成。平克尼将军说,他可无法想象回到南卡罗来纳以后还能再来,也认为指望征求意见就能达成一致无异于痴人说梦。布鲁姆(特拉华代表)说,休会等于找死,哪怕是以微弱优势通过,制宪会议也要有所作为。拉特里奇(南卡罗来纳代表)说,他看不出还有什么别的折中机会。小邦的观点已经固定了,他们已经反复声明要坚持到底,大邦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决定:让步,还是不让。

    但伦道夫和鲁弗斯·金都希望休会一天,佩特森也认为应该给大邦一个机会。于是休会,不过休会不休会,结果都一样。大邦代表聚在一起商量了半天,也拿不出一个主张来。因为事情已经很清楚,他们只有两种选择,同意妥协。或者不顾一切地硬性反对,哪怕制宪会议一事无成也在所不惜。显然,很多人不愿意冒后面这种危险。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比是否实行平等表决制的分歧还要大。他们既无法想像当真只由部分大邦单独联盟,也拿不出任何方案和小邦的要求相抗衡,也就只好不了了之。

    只有古文诺·莫里斯在第二天提出再议第二院席位问题。看来,这位先生对平等表决制还是耿耿于怀。他7月13日的发言只不过表达了一种情绪:“罪恶”的奴隶制比“邪恶”的平等制更坏。但他的提议无人附议。麦迪逊的笔记说,好些代表的表情说明他们对此已经绝望,谁也不愿意惹事生非,谁都不想再议了。大家都很明白,这事已经“无可奈何花落去”,只希望后面的问题能够“似曾相识燕归来”。

    在奴隶制问题上,制宪会议同样达成一系列妥协。当然,这些妥协都避免使用“奴隶”这个词,改用一些委婉的表达方式。《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是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照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这里所谓“所有其他人口”,实际上指的就是奴隶。这就是有名的“3/5条款”。这个条款是不公平的。对黑人不公平,对北方也不公平。因为奴隶虽然按照3/5的比例计算人口,却没有选举权。这样,南方5邦自由人的人均政治代表权,就高于北方各邦了。这事南北双方在奴隶问题上的第一个妥协。

    第二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立法禁止现有任何一邦的移民,如果该邦认为应该准予这些人迁移或入境的话。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10美元的税。也就是说,只要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认为他们贩运购买的奴隶是“应该准予入境的人”,联邦政府就管不着。当然,这一妥协也是有限制的。一是此项特权只限13个老邦享有,二是只限1808年以前。但即便如此,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为自己争取了20年的进口奴隶机会。

    第三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一州的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这里说的“根据一州的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指的其实就是奴隶;而所谓“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其实就是奴隶主。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说南方的奴隶如果逃到了北方,北方不能因为本周已经立法废奴就将其收留和解放。必须把他们还给南方的奴隶主。

    现在看来,这三项妥协和在参众两院问题上的妥协完全不同,毫无伟大可言。岂止不伟大,简直就是有罪,而且危险。因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就埋在里面。对于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建国理念的许多美国人来说,奴隶制是不能容忍的;而对于在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中尝到甜头的南方各邦,北方的废奴倾向也让他们坐立不安。于是南方终于决定和北方分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4年之久的战争,导致五六十万人死于非命(北方战死140414人,其他死亡224097人;南方仅后三年就战死74524人,其他死亡59297人),众多财产化为乌有,整个南方则几乎变成一片焦土。

    对于这场战争,南北双方说法不一。北方称之为“国内战争”,南方则称之为“国际战争”,这其实是制宪会议留下的老问题: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躲过联盟?当时的妥协,是“一半是国家,一半是联盟”。因为是国家,所以众议院实行比例制;因为是联盟,所以参议院实行平等制。但如果是联盟,南方各邦就有退出的权利,而如果是国家,则南方各州(State)的所谓独立就是叛乱。这正是南北战争说不清楚的原因。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说制宪会议的让步是“伟大的妥协”呢?这就只能以后再解释了。我们现在要回到会上,看看代表们在那里还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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