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节 事实无法改变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海韵 本章:第71节 事实无法改变

    香烟走私案中,有个叫李宝民的疑犯,是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角色。他利用自身积累的反侦查、反审讯经验,同办事人员胡搅蛮缠,什么流氓招数都玩得出来。

    李宝民40多岁,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妻子算是高干子女,接受军人家庭的正统教育,贤惠而端庄。他们生了个聪明而懂事的女儿,但李对这些毫不珍惜。

    80年代,当时的李宝民年轻气盛,不务正业,因牵扯到一桩群宿群奸流氓案子而被收审过。李宝民认为自己当初被人陷害。但据调查,当时公安机关放是放了他,有无背景不知道,可从未为他平过反。现在又有一个年轻姑娘“登上了他的客船”,共同制单报关,干着走私的勾当。李宝民还把这个女人推荐到远华公司当职员。

    李宝民原是东方发展公司业务部经理。不知什么时候认识了赖昌星,据他自己讲,两人的关系还很近。

    李宝民任厦门象屿为华进出口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做了60多个货柜的走私香烟生意。他是1999年10月26日被传唤到案说清问题。他栽赃为华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含沙射影说是有人要对他下毒手。他检举曹星海指使人行过凶,但一分析就让人知道,他在误导办案人员。他把自己在“为华”所做的一切,说成是“打工仔”的行为而已。

    伪装终究要被撕破的。办案人员从大量的证据材料中还是查清了他的本来面目。以他的名义出资22万元,买下象屿的办公用房,注册“象屿为华进出口公司”,条件是他自己当法人代表并掌握公章使用权,他是把这些作为投靠赖昌星的资本。他与赖昌星已达到某种默契,这22万元也是赖昌星“买单”。到1999年5月,风声不对时,李宝民快速注销“为华”公司,退回16.8万元竟占为己有。他从赖昌星处还借用了两部车子,一部说是被偷掉了,另一部“风度”车一直用到和他一起被工作组没收为止。他做的60多个货柜的走私香烟,所有的进出口单证都是他和他的女友制作,报关也是由他负责。只是提货、销售不用他沾边。李宝民说是赖昌星从未给过他一分钱。香烟走私不走私,他一概不知。他说,香烟复出口手续都是完整的。“我哪知道是不是走私呢!”

    1999年11月,李宝民被拘留,随案移交审理组审理。他被关押在海城宾馆期间,曾脱光衣裤,又哭又闹,装疯卖傻,连看守武警都招架不住。

    审理组的办案人员提到他,总是摇头不止。

    在香烟案查清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前,审理组负责香烟案的老吴提审了李宝民。

    “你明知侯小虎所做的一切都是假的,是为了欺骗海关。那你还让他办理进出口手续,是不是明知故犯?”老吴问。

    李宝民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知道是知道,手续也确是我办的。但我总认为是他们在走私,我又没有卖香烟。”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制作假单证瞒天过海,正是走私的一个重要环节。李宝民,你说,你知罪不知罪?”

    李宝民哭了:“在你的启发下,我认识到自己已犯了罪。但我不是主犯,主犯是侯小虎他们。”

    老吴冷冷地回答:“认定主犯从犯的问题,是法院的事。你得对你的罪行有清楚的认识!”

    当在笔录材料上签字时,提出这儿要改几个字,那儿和原意有出入。但不管怎么样,基本事实他无以改变了,最终他签字认可。

    他的“犯罪故意”便被锁定了!他在第二批审判名单中出现,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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