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文化革命 1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艾瑞克·霍布斯鲍姆 本章:第十一章 文化革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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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文化革命的最佳途径,莫过于从家庭与家族关系入手,也就是从性别与世代的角色结构上着眼。虽然在多数社会里面,人伦与两性关系,对各种骤变的抗拒性极强,但是也非一成不变。此外,世界各文化的外表虽有不同,但是一般而论,在广大地区之内,基本模式都大同小异。不过也有人认为,就社会经济和科技层面而言,在欧亚大陆(包括地中海左右两岸)与非洲其余地带之间,却有着极大的差异(Goody,1990.XVII)。因此如一夫多妻之制,虽说几乎已经在欧亚大陆全然绝迹(除某些特权团体和阿拉伯世界),却依然在非洲大陆方兴未艾,听说其中四分之一以上的婚姻,属于多妻制的婚姻关系(Goody,1990,p.379)。

    话虽如此,人类种族虽多,却依然有几项共同的特征,比如正式婚姻制度的存在,以及依此享有与配偶进行性关系的专属特权(所谓“好淫”,是全世界共同声讨的莫大罪行)。此外尚有婚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夫权”)、父母对子女,以及长辈对晚辈的优势支配地位;家庭组合包括数位主要成员等等,诸如此类,都是人世间四海皆有的现象。不论亲族关系网涵盖的亲疏远密,不论其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复杂单纯,基本上,内层都存在着一种核心的同居关系——也就是一对夫妻加上子女——即使在外层大环境里,一同生活的家族或群体比此为大。一般以为,核心家庭是在资产阶级和各种个人主义思想兴起的影响之下,才于19-20世纪逐渐脱离原有较大的家庭与亲族单位,进而演变成西方社会的标准形式。其实这是对历史的认识不够,对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合作关系及其理论基础更有着极大的误解。核心家庭之存在,不始于现代工业社会,即使在具有标准共产性质的社会制度里面,如巴尔干半岛斯拉夫国家实行的所谓“共同家庭”(zadruga),“每位妇女勤劳操持的对象,均以家庭为最狭窄的定义,即其夫其子。除此之外,她们才轮流挑起照顾邻里大家庭中未婚者及孤儿的责任。”(Guidetti/Stahl,1977,p.58)。诚然,核心家庭存在的现象,并不表示外围的亲族关系便也大同小异。

    然而到了20世纪的下半期,源远流长的核心式基本安排,开始有了剧烈的改变,尤以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为烈(不过即使在西方世界,各地分布也呈不一之势)。英格兰和威尔斯,可列为变化最剧的特例——1938年时,每58桩婚礼中,只有一对以离婚收场(Mitcrends,1980,p.84)。

    这个现象自然绝不限于英国一地。事实上,在一些传统道德具有强烈约束力(如天主教)的国家里面,其中改变愈发显明。在比利时、法国和荷兰三地的离婚率数字(每千人中的年离婚数)于1970-1985年15年间,几乎跃增3倍。更有甚者,即使在一向对这一类束缚限制较轻的国家,如丹麦、挪威,同时期的离婚率也增加近两倍。西方人的婚姻,显然发生了什么不寻常的转变。根据7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家妇科的病历记录显示,前往就诊的妇女之中,“已婚者显然大为减少,生育意愿也大为降低……对两性之间的关系适应,显然也有态度上的改变。”(Esman,1990,p.67)由这个横断面看到的女性新现象,即使回到离当时10年之前的加州,恐怕也难找到。

    独居者的人数,也开始直线上升(即没有配偶,也不为任何较大家庭成员的人)。本世纪前三分之一时期,英国独居人数一直保持不变,约居全国总户数的6%,之后便开始缓缓增加。但是从1960年开始直到1980年,20年间,独居比率竟由12%一跃而为22%。到1991年,更高达全国总户数的四分之一(Abrams,Carr Saunders,Social trends,1993,p.26)。在西方许多大城市里,独居人口甚至占其总户数的半数。反之,传统的西方核心家庭模式,即由已婚的父母带着子女同住的家庭,显然呈败落之势。在美国一地,核心家庭的比例,20年间(1960-1980年)由44%猛降为29%。在瑞典,80年代中期出生的婴儿,几乎有半数是由未婚妈妈所生(orldsomen,p.16),核心家庭比例也由37%降至25%。甚至在其他于1960年时犹有半数为核心家庭的发达国家内(加拿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英国),到了1980年,核心家庭的比例也剧降,变为绝对的少数。

    就某些极端的例子而言,甚至连核心家庭名义上的典型模式地位也失去了。1991年时,全美58%的黑人家庭,是由单身妇女撑持门户,70%的黑人儿童,由单身母亲生养。相较于1940年的数字,全美“非白人家庭”之中,只有11.3%是由单身母亲主持,甚至在城市里也只占12.4%(FranklinFrazier,1957,p.317)。甚至在1970年,也只有33%而已《纽约时报》,1992年5月10日)。

    公众对性行为、性伴侣及生殖关系看法的巨大改变,与家庭危机有着极大的关系。这方面的变化,可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方面,两者中的重大转变,都有确定的年代可考,并与60和70年代的社会变动相始相生。从正式的改变看,这是一个两性关系大解放的年代,不论是异性关系(主要是就女性自由而言,过去一向比男性少许多),还是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性观点的非传统文化,都大大地解脱桎梏。英国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行为,于60年代下半期开始,不再构成犯罪理由,比美国稍迟几年——伊利诺斯州是美国最先对鸡奸解禁的一州,于1961年判为合法(Johansson/Percy,P.304,1349)。即使在天主教的意大利,也于1970年宣布离婚为合法,并于1974年以公民投票再度认定。1971年,避孕药物及生育控制资料在意大利开始合法销售,1975年,新家庭法取代法西斯时期以来一直残存的旧法律。最后,1978年堕胎正式变为合法,1981年全民投票加以确认。

    随着法令日益的宽大,一些原本被列入禁止的行为,如今实行起来自然更为方便,获得的宣传效果因而也非同小可。可是在法令与日益松弛的性关系之间,与其说前者造成后者的解严,不如说后者追认这股新氛围的存在。1950年时,只有1%的英国妇女曾于婚前与未来的丈夫同居过一段时间;80年代初期,这个数字跳升为21%(Gillis,1985,p.307)。可是不论多少,未婚夫妻同居与否,都跟当时的立法没有任何关系。以往三令五申视为禁律的行为,现在不但被法律及宗教所许可,同时也为风俗道德并邻里议论所接受。

    种种潮流,当然并末以均等的程度向全球流动。虽说凡在准许离婚的国家,其数字都有上升(这是假定以正式形式解除婚姻的行为,在各国都具有同样意义而言),可是婚姻制度本身,在某些国家却特别地不稳定。80年代,凡罗马天主教会的(非共产党)国家,婚姻制度均比较安定。伊比利亚半岛和意大利的离婚率,甚至连拉丁美洲在内,都较一般为低。甚至在以世故自诩的墨西哥和巴西,前者每23个婚礼中,也仅有一对离婚;后者更低,为33:1(不过古巴更低,为40:1)。此外尚有亚洲的韩国,以其经济发展之速而言,婚姻观念可说依然出奇保守(11:1)。日本更奇,甚至到了80年代,离婚率还不及法国的四分之一,比起随时准备离婚的英美两国男女,更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离婚数字高低也依国情不同,不过一般均比资本主义国家为低。其中只有苏联与众不同,倒是一大例外:苏联人民急于打破其结婚誓约的心理,仅次于美国(UN orld Social Situation,1989,p.36)。各国变化程度不一,倒不值得人们大惊小怪。但是同一种变化,却能跨越国界、普遍渗透“现代化”世界的现象,才是真正值得我们探讨的课题。其中最惊人的现象,莫过于全球的大众通俗文化,或更确定一点,其中的青少年文化,所展现的面貌类似、精神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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