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警察驻地安放了炸弹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一桥文哉 本章:四、在警察驻地安放了炸弹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七点刚过,也就是多摩农协收到第四封恐吓信的那一天,一名住在离多摩墓地东南面大约五百米远处的府中市朝日町二街的公司职员,发现在他所住的职员公寓西侧的木板墙上,用图钉钉着一封恐吓信,这封信是写在六月二十一日出版的《朝日新闻》晚报上的。

    恐吓信是用红色水笔写成的,字迹非常潦草。内容如下:“我已于十四日早晨点着了墓地的杜鹃花丛,又在二十日晚放火烧了火葬场边上的房子,都成功了。接下来我要大干一场,目标是离消防队比较远的红叶丘街、火葬场后门以及美军基地附近。我已经计划过了,消防车赶到那里时火肯定已经变大了。今天早上九点或十点左右,我会用我发明的定时炸弹让火烧得更旺一点。做横须贺线案子的家伙胆子太小了。我不是傻瓜,你们找也是没用的。指纹也休想找到,我是不会被抓住的。”(与原文一样)

    一个多小时以后,一封写在六月二十四日《朝日新闻》早报上的恐吓信,被投进了一名牙科医生家的信箱里,他家住在府中市红叶丘二街,离多摩墓地很近。这封信和前面一封一样也是用红色水笔非常潦草地写成的,整整用去了报纸第十二版的十六页纸面。内容也和前面一封大致相同,只是这次的文字好像经过了一些整理,比较容易读懂。(恐吓信请参照资料篇)

    警方认为,罪犯在恐吓信中着重讲到的“放火烧了火葬场边上的房子”,是指恐吓信被张贴出来五天以前的六月二十日晚上九点左右,位于多摩墓地东侧的火葬场附近的木结构房屋被人纵火烧毁这件事。另外,“横须贺线案子”指的是六月十六日,在国有铁路横须贺线发生的,造成二十多人死伤的炸弹爆炸事件。

    又过了一个小时,也就是在当天早上九点的时候,有人在西武多摩川线多摩墓地站的站台内,发现了同样的恐吓信,也是用红色水笔写的,内容也和前面两封信大致相同。因为这封恐吓信后来被人拿走了,所以无法知道更详细的情况。

    这些恐吓信上的笔迹基本相同。后来经过精密的鉴定发现,这些笔迹与多摩农协所收到的恐吓信上的笔迹也完全一样。

    事情还远远不止这些。

    七月二十五号(也就是多摩农协收到第五封恐吓信的那一天)上午七点二十分左右,一个男子打电话给府中警署多摩派出所(位于西武多摩川线多摩墓地站以西约一百五十米远处),当时接电话的人是该所一名警官的太太。

    那名男子说:“是派出所吗?我在你们所附近装了炸弹。上次因为被雨淋湿了,所以没有爆炸。这次的更精密,午饭时爆炸。”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八月二十二日早上九点四十分,多摩派出所收到一封题为“挑战书”的恐吓信。信封是白色的,上面的收件人写的是“市内多摩町多摩派出所”,发件人是“市内朝日町一丁目二番地中上大二郎”。这当然也是伪造的名字,实际上没有这个人。另外,多摩派出所的所在地是府中市红叶丘二街,而不是信封上所写的地址。从邮戳来看,该信是于前一天,也就是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到中午之间,被投入武藏府中邮电局管区内的邮筒的。

    信封内的恐吓信是用红色铅笔在小学低年级用练习本上写成的。其内容如下:

    “真不好意思,上次我失败了,所以电话里所说的落空了。虽然以别人的家为目标很困难,但我一定会做到的。我已经发明了更好的定时装置,所以决定在二十三号先炸两幢房子试试看,如果成功的话,就在二十五日再炸三幢。我这次已经做过试验了,所以不会失败。

    “我已经设置好在上午一起爆炸。目标也已经选定。第一次的两处目标是在火葬场后门和多摩川线附近,第二次的三处目标是在我的实验场,红叶丘以及朝日町一丁目附近。

    “如果像我所说的那样顺利进行的话,世人都会被震动的。我故意把字写得和平时不同,你们是查不出来的,也休想找到我的指纹。无论你们怎么警戒,我都会执行我制定的计划。我会赢的。我要把你们都打入恐怖的深渊之中,不通知别人就引爆炸弹这种事,就是傻瓜也会做。虽然这样做也很卑鄙。我会尽全力做的。错不在我。”(作者仅作了分行)

    这封恐吓信主要以平假名与汉字写成,并且使用了大量标点符号。与多摩农协方面收到的那种掺杂少量汉字,以片假名为主的恐吓信的书写风格稍有不同。另外,由于日本信托方面收到的恐吓信使用了大量剪贴的铅字,没有使用标点符号。并且罪犯这次是寄送恐吓信,而不是将信放在某处让别人转交。因此有人认为,这起恐吓案并不是三亿日元抢劫案罪犯所为。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所有的恐吓信,然后将它们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容与措词非常相似。比如:“对你个人并没有什么仇恨”(日本信托银行方面收到的恐吓信)、“我并不是对你们有什么仇恨”(多摩农协收到的第五封恐吓信)等。这种情况与以往的恐吓勒索案大不相同。以往的罪犯一般只会在信中写上威胁的话以及要求。可以说,这一次罪犯所用的是一种“非常体贴的表达形式”。这是罪犯的一个明显特征,因此可以认为这几起恐吓勒索案是同一罪犯所为。

    另外,如果我们从罪犯的威胁方式分析的话,也可以得出相同结论。例如:“先炸死几个人后……再搞一次大爆炸”(日本信托银行方面收到的恐吓信)、“我已经杀了一个人……如果你们在钱上做什么手脚的话,我会用某种方法杀死一百甚至两百个人”(多摩农协收到的第四封恐吓信)、“二十三日先炸两幢……二十五日再炸三幢……把你们都打入恐怖的深渊之中。”(多摩派出所收到的恐吓信)等等。

    此外,本来每月的二十五日是发薪日,但是由于那年的八月二十五日是星期天,所以八月二十三日被提前为东芝府中的发薪日。而多摩派出所收到的恐吓信中所提到的要“炸毁两幢房子”的日期恰好就是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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