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调查局里有一个创立时间不长却建树颇多的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将心理分析的方法运用到重大的系列犯罪案件的侦破、调查和审讯过程中,从而使扑朔迷离的案情水落石出,处心积虑的凶手原形毕露。本书的主要作者约翰·道格拉斯曾在该科工作了二十多年,这是他以切身经历为蓝本而创作的纪实兼议论性的作品。约翰·道格拉斯所运用的“行为科学”方法与虚构故事中的神探福尔摩斯的破案技巧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完善。他所处理的案件都有犯罪行径令人发指和犯罪动机难于捕捉的特点。他屡建奇功,《圣路易斯环球民主报》盛赞他是“联邦调查局的现代歇洛克·福尔摩斯”。约翰·道格拉斯在本书中生动细致地讲述了一个个真实的悬念故事,鲜活而精彩地展示了司法心理学的奥妙。
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在1998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七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社会上各类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类心态失调所导致的人性扭曲。研究和把握作案者的心理是侦破犯罪案件和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从事刑事侦查审判的人员、管教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罪犯心理的难以捉摸、罪犯不愿向别人吐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以及犯罪心理研究的难以实验或不可实验性(受到法律和伦理观念制约),犯罪心理研究较之其他领域的心理研究难度更大,至今尚未形成一套令人满意的研究方法体系。而道格拉斯则在这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道格拉斯研究和把握罪犯心理的“信条”是:“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他认为他的工作与心理治疗不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入手,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他研究罪犯心理,把握其个性主要通过三条途径。
其一是犯罪现场分析,就是通过现场勘察,做到“在大脑里重塑犯罪现场”。他和同事把现场分析过程归纳为解答三个问题,即“什么、为什么、是谁”。“什么”就是根据亲临现场或研究第一位到达现场的警官的报告思考“发生了什么事情,它包括有关犯罪在行为方面可能会有重要意义的任何情况”。“为什么”就是“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发案,例如为什么会发生死后分尸,为什么没有拿走任何贵重物品,为什么没有强制性侵入,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意义的行为要素的原因是什么”。进而要推测“是谁”,即“是谁会出于这些原因犯下这一罪行”。
其二是研究受害人。要考虑在如此众多的潜在受害者中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这一个人?她(他)是如何被害的?要研究验尸报告,以便了解伤口的性质、类型、死因,是否受到性侵犯;如果受到,是什么类型。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受害者,设身处地想出受害者可能会做出的反应。因为“只有确切了解到某一特定受害者面对降临在她或他头上的恐怖事件都做出了什么反应,才能够真正理解凶手的行为和反应”。
其三是研究犯罪人。作者指出,刑侦人员要“把自己放在攻击者的角度,以他的方式进行思考,随他一同进行谋划,理解和体验他的满足感”。作者强调,仅仅了解罪犯作案的“惯用手法”(modus operandi)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洞悉有别于惯用手法的作为罪犯特殊个性表露的更为稳定的“识别标志”(signa-ture),这样才能揭示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形成描述其个性心理特征和其他诸如性别、种族、年龄范围、婚姻、兵役、职业、教育程度、智商、犯罪记录乃至车辆颜色等个人大概情况的“罪犯侧写”(criminal profile),从而为缩小嫌疑人范围,集中全力捕获真正凶手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
1978年,联邦调查局局长正式批准成立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为各地警方人员提供案犯心理侧写的咨询服务,到了80年代,这项服务已极为普及。90年代以后,作者及其同事对“罪犯侧写”和“识别标志”的研究已有长足进展并得到了司法机构的认可,他们在系列谋杀案审判过程中出庭作证已成为常规。如同作者所说:“根据传统,要想成功地对一起谋杀案的凶手起诉并定罪,你必须拿出确凿的法医证据、目击者证词、作案者的供词,或者有力过硬的间接证据。如今,通过我们根据犯罪现场得出的行为侧写以及识别标志分析,警方和起诉方又增添了一件武器。就其本身而言,它通常尚不足以定罪,但是,只要同一个或多个其他因素结合起来使用,它常常可以将不同案件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最终了结案子所必需的关键因素。”
为了深入研究罪犯个性类型和心理特征,道格拉斯及其同事曾对数十名在押的重罪犯进行了访谈。出于各种心理,大多数重罪犯愿意接受访谈。他在访谈前通常要掌握罪犯的足够资料,以便判别罪犯是否在讲真话。尽管多数人不是重复其接受审讯时的证词,就是复述利己的辩解,但他通过“反复推敲和广泛审查来做出诠释”,“看到了凶犯是如何思维的,获得了对他们的某种直感,开始设身处地从他们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仅总结出系列抢劫犯和谋杀犯的三大常见动机是支配、操纵和控制,还分别对投毒犯、讹诈犯、爆炸犯等多种案犯进行了人格特征分析。
捕获凶手的过程实际上是警方与凶手心理较量的过程。凶手实施犯罪后,因害怕被查获受惩罚而心情趋于紧张,他们通常十分关注警方的动向,主动收集相关信息。为了尽快将其抓获,作者及其同事在为警方提供侧写和识别标志分析作为办案的有力武器后,还根据推断出的凶手特有的个性心理,向警方提出对于凶手实施心理干预的所谓“前摄策略”建议。比如80年代初在侦破一起圣迭戈凶杀案时,作者建议警方向媒体公布一定的信息:描述案情,介绍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对案件的分析,以显示警方的准确判断和强大力量;指出警方正全力以赴,不把凶手缉拿归案决不罢休,以表明警方破案的决心;指出已收到一些举报,希望公众继续提供线索。这样做的用意是暗示作案者,他极有可能因被举报而受到怀疑,这就会使他认为有必要向警方解释他怎么会在案发现场的。结果不出所料,不用警方四处追捕,凶手主动钻进了警方的调查网而被抓获。
审讯室也是警方与罪犯心理较量的重要战场。道格拉斯认为,审讯成功的基础是“掌握真实的情况和诉诸作案者的理智和常识。”作者指出:“人人都有弱点,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被制服。”所以警方在审讯中要想制服案犯,就必须设法找出其弱点或使其暴露弱点。为此,他和他的同事十分讲究对审讯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背景”的布置以及审讯官的确定。作者在谈及自己的经验时说:“我始终认为,深夜或凌晨那几个小时是进行提审的最佳时段。人们这时往往比较松懈,同时也比较容易暴露弱点。而且,如果你和你的伙计们在通宵工作,就可立即传递出这一信息:此案非同小可,你们正在全力以赴侦破它。夜间提审对于合谋嫌疑人来说还有一层实际的考虑,即你手中的嫌疑人不应该被其他人看见。如果他认为已经‘被人发现’,就不会进行任何交易。”所谓“背景”布置,就是动用令嫌疑人感到“如坐针毡的因素”,营造击其弱点迫其就范的心理气氛。比如选择专用房间,使嫌疑人感到警方已特地组成“专案组”,有专用办公室或会议室;室内墙上挂有多幅放大的警方调查照片和资料图片以及表明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的刑罚的图表;把标有嫌疑人姓名的一叠叠档案袋(实际上内置白纸)放在嫌疑人面前的桌子上;把作案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或关键罪证放在嫌疑入能看到的地方,等等。“背景”中这些令嫌疑人“如坐针毡的因素”愈多,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愈大。作者还指出,确定审讯官也很重要。为了使向嫌疑人施加的心理影响更有效果,选择审讯官应是“一个比嫌疑入年龄大一点、更具权威性的人,一个穿着讲究、威风凛凛的人,一个可以表现得友好爽直、让嫌疑人感觉轻松的人,但在必要时,他可以一转脸就变得绝对严肃和不留情面。”审讯官在审讯过程中如能透过作案者的生理状况(冒虚汗,呼吸急促等)和目光表情体态动作等“身势语”洞察其微妙的心理变化,善于攻心,穷追不舍,再狡猾的作案者也不难被制服。
显而易见,《心理神探》实际上是一部囊括犯罪心理学、侦破心理学、审讯心理学和司法人员心理学等的司法心理学通俗读本。道格拉斯的执法实践不仅使传统的司法心理学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也推动了司法心理学理论的突破,使之目臻完善,在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定罪等多种司法程序上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心理学界公认,在美国,包括司法心理学在内的各分支心理学研究在世界上均居领先地位。而我国的司法心理学研究曾长期是一个空白,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与30年前美国联邦调查局和司法界中多数人把心理学视为“不值一提”、“胡说八道”、“与巫术仅有一步之遥”相似,至今我国仍有不少人对心理学存有种种疑虑和误解。本书撩开运用心理学办案的神秘面纱,探索了与此相连的社会矛盾、价值观念以及人性问题。本书的译文流畅,充分再现了原著的风格。“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普通读者来说,读本书有如徜徉在当代福尔摩斯探案的故事中;而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本书向他们开启了一扇司法心理学的窗户。总之它内容丰富,引人深思。无怪乎该书出版后在欧美畅销了许久又被迅速译介到日本、台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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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