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正确的思维都有确定性。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A表示在同一思维、议论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一个思想(概念或判断)。
“A是A”是说,在正确的思维和议论中,A这个思想具有自身的同一性。“A是A”这条逻辑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应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是确定的。
诡辩论者违反同一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讨论问题时东拉西扯、胡搅蛮缠,或者采用“双重标准”;以及玩弄否认事物和概念相对确定性的相对主义,等等。
——实例分析——
01 “靠得住”吗
鲁迅先生在一篇杂文中讲了这样一件事:
A:B,我们当你是一个可靠的人,所以几种关于革命的事情,都没有瞒着你。你怎么竟向敌人告密去了?
B:岂有此理!怎么是告密!我说出来,是因为他们问了我呀。
A:你不能推说不知道吗?
B:什么话!我一生没有说过谎。我不是这种靠不住的人!(《且介亭杂文末编》:“半夏小集”(五),第107页)
在特定的语境里,一个概念的涵义是确定的。A所说的“可靠”,是指一个人立场坚定,决不会把革命队伍内部的机密向敌人泄露。B故意地把它偷换为一个人“从来不说谎话’(包括“向敌人说实话”),以此为自己的背叛行为作辩护。这是肆意违背同一律关于在同一议论中应用的概念要有确定性的要求。
用偷换概念来掩盖恶行是诡辩论者惯用的伎俩。前些年,日本有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在编写日本的中小学历史教科书时,居然把1937年日本军队对中国领土的侵占,说成是“进入”,把日本军队对中国的全面侵略,说成是“对中国的全面进攻”,用“进入”、“进攻”偷换“侵占”和“侵略”,想以此推翻已成定论的历史旧案,欺骗日本广大青少年,妄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这一卑劣的行径理所当然地激起我国人民和国际舆论的普遍反对,我国政府也对日本政府提出强烈抗议。从逻辑上看,日本这一小撮人的做法是公然违反了同一律。
02 看电影是好事还是坏事
某青年工人很爱看电影,经常在上班时间不请假就随便出去看电影,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同一班组的同志们批评他,他不但不接受,反而质问大家:
“看电影是好事还是坏事?看电影能不能受到教育?你们不看还不让别人看吗?”
假定这位青年工人看的都是些好电影,他的质问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同一律的要求,讨论问题时必须讨论的是同一个问题,不能任意地改变话题。否则,就要犯“偷换论题”的错误。这位青年工人正是犯了这种错误。本来应该讨论的问题是“上班时间是否可以不请假就去看电影?上班时间看电影是否会影响工作?”由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而他就故意地把它移换为另外一个不同的问题:“看电影是好事还是坏事?”以此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作辩护,拒绝同志们的正确批评。
03 抬杠
某甲是一个很喜欢和别人“抬杠”的人,而且说起话来声音特别大。有一天,他到朋友乙家里去玩,一进门就“抬”上了。
乙:你这个人个子小,嗓门儿倒很大。
甲:个子小就不能嗓门儿大?你看树上的知了(蝉)不是很小吗?它叫起来的声音比我的大得多啦!你说它嗓门儿小吗?
乙:你怎么把人和知了比呢?知了爬得高,所以叫起来特别响。
甲:你说得不对,青蛙不是也叫得很响吗?难道你能说青蛙也爬得很高吗?
乙:青蛙叫得响,是因为它嘴巴大。
甲:粪箕的口比青蛙的要大得多,为什么粪箕连叫都不会叫呢?
乙:粪箕是竹子做的,它没有生命,当然不会叫。
甲:萧也是竹子做的,为什么又会响呢?
乙:因为萧有洞眼,要人去吹才会响。
甲:米筛的洞眼比萧多得多,为什么吹不响呢?
乙实在生气了,就一语双关地说:就因为它心眼太多,以前净说瞎话。所以要罚它做哑巴,使它发不出声来。否则,它总喜欢胡搅蛮缠地与人瞎争。
一个人喜欢辩论本来是好事,它可以对问题穷根究底,弄个明白。但并非任何争辩都是有意义的,都值得提倡。为了使辩论有成效地进行,不致陷入无谓之争,必须严格遵守逻辑的同一律,以保证论题的确定性。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抬杠”,就是违反同一律的典型。上述故事中的某甲就是这样。他主观随意地挑选出事物的表面相似之点为依据,东拉西扯地从人扯到知了和青蛙,又从青蛙扯到粪箕、萧和米筛,他的思想像跑野马一样,一次又一次地偷换了论题,问题永远也讲不清楚。喜欢抬杠的诡辩论者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他都不会同意别人的意见,即使对方的观点是正确的,他也要节外生枝地提出种种歪理进行狡辩,从来不肯认输。我们应当防止和反对这种毫无价值的抬杠式的争辩。
04 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上的事物如同河中的流水一样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他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中去,因为当你第二次走进这条河流时,河水已经变化了。
赫拉克利特有个学生叫克拉底鲁。他嫌他的老师说得还不彻底,认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当你举足将入时,河水已经历了无数变化。他甚至认为什么东西连名字都不能起,因为当你叫出名字时,它已经变成另外的东西了。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作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但事物在运动变化中又有它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例如,我们栽了一棵树,它时时刻刻都在生长变化,但在一定时间内,不管它长得多么快,它仍然是一棵树。假若它是一棵柳树,那么在它被锯倒做成别的东西之前,它就是一棵柳树,不会同时又是一棵别的什么树,就是说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克拉底鲁的错误就在于片面夸大了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否认了事物的相对静止,认为事物倏忽即逝、瞬息万变,没有丝毫的确定性,这就陷入了相对主义诡辩论。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不可能的。
其实,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确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否认了事物的变化。因为所谓变化是指一物演变成另一物,或者事物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状态。如果事物自身或事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的确定性,怎么能说清楚什么是“变化”呢?所以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位克拉底鲁把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弄成了诡辩。”《列宁哲学笔记》1956年版,第320页)从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观点看,克拉底鲁的诡辩是由于否认了同一律的客观基础,亦即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
05 这场官司要不要打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诡辩家普罗塔哥拉曾公开设馆教人辩论之术。他收了一个想当律师的学生,名叫爱瓦梯勒士。师生签订合同:学生先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待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出庭为人打官司胜诉后交付;如果官司败诉就无须再交这一半学费。爱瓦梯勒士毕业后并未从事律师职业,也不交那一半学费。老师等得不耐烦,就向学生索取,学生执意不给,师生要诉诸法庭解决。老师对学生说,这官司打起来对你没有好处。因为:如果我打赢了,根据法庭判决,你必须给我学费;如果我打输了也就是你打赢了,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你也必须给我学费(合同规定,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赢官司应交学费);或者我打赢了,或者我打输了;所以,你都必须给我学费。爱瓦梯勒士听后不甘示弱,他对老师说,我看这官司打起来实际上对你不利。因为:如果我打赢了,根据法庭判决,我当然不给你学费;如果我打输了,根据当切签订的合同,我无须再交学费(合同规定,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输了官司,就不要交另一半学费);或者我打赢了,或者我打输了;所以,我都不应付给你学费。
这就是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老师和学生的论证都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因为按照同一律,师生在争论该不该交学费时,都必须使用同一个标准。但实际上二人都采用了双重标准:一个是法庭的判决,另一个是当初的合同。这两个标准对于辩论的双方各有利弊,他们在论证中都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标准,避开了对自己不利的标准。当老师对学生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赢了你应当给我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当说如果我打输了你也应给我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爱瓦梯勒士恰恰相反,当他对老师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输了我不给你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当说如果我打赢了我不给你学费时,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所以,师生的论证都是诡辩。
这个问题如果深一层思考,就会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有漏洞,因为它没有规定学生毕业后根本不从事律师职业时,还要不要交另一半学费,这一点被学生钻了空子。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法官也难以判决爱瓦梯勒士该不该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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