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惨死责任谁负?
雷祖城没有想到妻子会因生孩子死在医院,也没有想到自己会为此走上法庭同医生对簿公堂。
他是1997年9月21日晚送妻子就近到始兴县城郊管理区卫生站待产的,次日凌晨妻子就死了。
当时,接诊的乡医饶某检查了产妇,发现心肺和胎心音正常,宫口已开6厘米,便上楼去了,因为“胎儿没那么快娩出”。22日凌晨1时20分左右,产妇腹痛变频,雷祖城即请饶下楼。饶检查后,对产妇注射10单位催生素。1时33分,产妇娩出一男婴。过程顺利,流血不多。过了一会儿,饶就一手按压产妇腹部,一手缠绕胎盘的脐带断端往外拉。产妇痛得大叫。饶不但没有停手,还叫给新生儿穿好衣服的助手也来按压产妇腹部,并嘱产妇把手伸进咽喉部引起恶心,以增加腹压,促使胎盘排出。产妇还是喊痛,饶安慰说:“胎盘很快就出来了。”2时许,助手见出血太多(约用了三捆卫生纸),便提出送医院。而饶未表态,继续拉。产妇已经面色苍白,请求歇一下。饶说:“已经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不要歇了。”约2时40分,饶从产妇阴道拉出一团椭圆形块物,产妇大叫一声“顶不住了”,即昏迷。饶拿起块物反复看后,也大叫一声:“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快送医院。”于是,随手拿了一条产妇的裤子包起块物,即借三轮车送往始兴县人民医院产科。途中产妇一直神志不清,阴道仍在流血。
送至医院,经检查,是急性子宫翻出脱落、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胎盘粘连。全院虽调集力量,全力抢救,但产妇终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引起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心、脑、肾、呼吸功能衰竭,于6时30分死亡。
雷祖城很难过,认为妻子的死,饶某要负责任,要求饶某承担其妻从待产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抚养父母及小孩的生活费用。
始兴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了这一纠纷,认为这起事故是一级医疗事故,且主要是责任事故,兼有技术事故。因为饶某有几个错误:1、产妇宫口已开6厘米时,再用催生素是不当的;2、在产妇为第二产,宫口已开6厘米的情况下,接生医生不应离开产妇,且全过程未测血压,也未作产程记录;3、第三产程处理不当,过度牵拉脐带及挤压产妇腹部,导致产妇急性子宫翻出脱垂及产后大出血,使产妇抢救无效死亡;4、在助手建议送医院和产妇提出歇一下的情况下,还不停止牵拉脐带及挤压腹部,不及时送医院,两次失去和延误了抢救时机;5、对休克概念认识不足,在产妇出现休克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转送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裁定饶某承担产妇用去的一切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鉴定费,并一次性补偿雷祖城2万元,共23746元。
但饶不服,于1997年11月10日向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资料,鉴定委员会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饶某对产妇第三产程处理不当,在增加腹压的情况下,强行用力牵拉脐带,导致子宫翻出,加重产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认为本事件是“一级技术事故”。这就基本上否定了始兴县鉴定委员会的结论,雷祖城非常不满,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1998年8月26日,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又推翻了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这是一起一级责任事故,责任人为饶某。
如此反反复复,且不说让雷祖城摸不着头脑,连我们也弄糊涂了。
只有上帝才知道发生了什么
据《南方周末》驻京记者高晓岩1998年9月18日报道:1998年8月底,河北省玉田县信访局正式通知刘维兴、梁淑兰夫妇,无法满足他们对孙子刘枭骁医疗事故的认定要求,建议走司法路径解决此问题。至此,他们上访的路走到了尽头。
他们在散发的材料中称:孙子刘枭骁,1993年生,一生下来只像小猫似的叫了一声,此后就非常不爱哭。他们以为孩子很乖,也不当回事,后来发现,孩子什么都比别的孩子晚,一岁多还不会走路,他们才着急了,带孩子到北京大医院看病。医生让他们回去问问接生大夫,了解孩子生产时的情况。接生大夫李春艳“打开病历一看脱口而出说:‘哎呀,还真宫内窒息过,胎心音剩100次/分。’”刘维兴和老伴也看到病历上写着胎心音100次/分。在他们的要求下,李写了一个介绍孩子出生情况的条子。
刘枭骁两岁时,路会走了,但不会说话。他们又上京看病。“专家还是一致认为孩子是‘缺氧缺血脑病后遗症’”,专家还询问缺氧时间的长短,并说:若时间短孩子恢复的可能性大,否则就不好恢复。
他们去县医院打听缺氧时间,“但县医院以病历找不到为借口,千方百计不告诉我们。”就这样,他们走上了告状之路。
县卫生局很快作出了报告,报告称:关于他们的孙子智力低下一事,县医院的答复认为“诊断正确,处置及手术无不妥之处,胎儿不存在宫内窒息,现该儿智力低下与县医院无关”。
唐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他们又不服。半年后,河北省的鉴定下来了,结论依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刘维兴以医院“修改病历”为由,要求县委县政府回答16个问题。县信访局牵头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于1998年6月8日作出答复:“在调整核对原始病历过程中,未发现修改和添补的痕迹,反映人提出病历不实,无法认定。”答复书说,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调查组不能向反映人提供原始病历。
拿到这个答复书,他们惊呆了:他们所看到的一切都不被认可,被认可的事实他们又无法接受,到底谁在捉弄人?他们反复比较李春艳的条子、县医院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县专案组的结论及省市两级鉴定,从中发现了许多“疑点”,他们认定“现在的病历”是假的,并断定:一、医院违反妇产科诊疗常规,进行人工破膜试产;二、医院违反“头盆不称”禁用催产素的诊疗常规,滥用催产素导致胎儿窘迫,使胎心音降至100次/分;三、医院违反了妇产科关于即时结束胎儿窘迫分娩的诊疗常规,以致造成胎儿长时间严重缺氧;四、医生不但对分娩前严重缺氧的高危婴儿丝毫没有进行重点观察和补救,反而叫家属把高危婴儿抱回家。
但另一个逻辑系统则非常简单明了:“孩子智力低下跟宫内窒息无关!省市两级鉴定就应该是最后结论,是一了百了的结果。”难道存在着两种“事实”?双方都为自己找到了一套自圆其说的逻辑和事实,站在任何一方,似乎都有理可讲。但现在的问题是,孩子刘枭骁确实智力低下,不能排除宫内窒息的可能,而医院的种种说辞又给刘维兴提供了可以作出“宫内窒息”的结论的东西。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生产过程的详细记录,刘维兴便拿不出足以说服法院的证据。生孩子的时候,谁也没想到以后的纠葛,腊月二十九那一天被淡忘和尘封在历史的某个角落,只有上帝才知道发生了什么。
尸体器官为何不翼而飞?
1998年5月6日上午9时,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全国罕见的人体器官损害赔偿案。
据《贵州都市报》记者杨通河等人的报道,这桩因尸体解剖所引发的原告索回尸体器官进行再鉴定的民事赔偿案,死者一方为贵州胶鞋厂工人周月香,尸检方则是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死者丈夫杨秀龙及其母杨文莲要求返还死者尸检后“丢失”的心、肺、肝、脾、胃、子宫、肾、大脑组织等等内脏器官,并要求赔偿3万元。
1997年11月16日,已怀孕10个月的周月香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孕妇系胎膜早破,需急诊入院。第二天,一个完全健康的婴儿出生了,但产后15分钟,周月香产后大出血,此时为17时15分。18时35分,家属即收到了周月香的死亡通知书,上面写明:死因为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家属据周月香生育后的种种迹象认为:周月香之死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个别值班医师脱岗,未及时实施抢救有关。据咨询:产后大出血,只要抢救及时,产妇死亡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最坏的结果也不外乎子宫切除,故而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他们决定为周月香之死讨个说法。
1997年11月19日下午4点,家属向医院提出尸检,医院答应了。尸检于11月19日下午7时由贵阳医院附属医院负责进行,但未请法医到场。为慎重起见,杨秀龙请其单位贵州化肥厂职工医院楚宪元副院长、陶福生主任医师、代洋医师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尸检。尸检前,贵州化肥厂的三名医师代表被告知:“你们只能在尸检现场看,不能在尸检记录上签字,不能发表意见,不能拍照。”尸检于当晚9时结束。
尸检后,贵州化肥厂三位医师在接受杨秀龙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张其春调查时证明:尸体内除肝脏黄、肠壁灰白,各内脏组织均属正常,在死者子宫里有13×11CM胎盘组织残留……一切症状似乎都证明了产后大出血的诊断。但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的尸检报告,却认定周月香的死因为:肺羊水栓塞。
肺羊水栓塞是产妇极少发生的病症,这种病症在临床上,即使医务人员进行及时抢救,产妇死亡的结果也很难避免。这一诊断完全推翻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明确的死因诊断: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死者家属当即提出质疑,并认为贵医附院有意隐瞒子宫有胎盘残留的事实,并指出贵医附院捏造死者产后三小时出现进行性呼吸困难符合羊水栓塞的诊断病历,目的是使当事医院推卸医疗事故责任。家属要求再做尸检。
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尸检报告的当天,杨秀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春,即向贵州省卫生厅发出律师函,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并明确提出重作尸检,重取标本,送省外验证死因的申请。
1998年元月6日法医到贵医附院,准备尸检时,遭到拒绝,后在省卫生厅的协调下,周月香的尸体于元月7日交还死者家属,死者家属随即将尸体移放贵阳市殡仪馆。元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法医刘开来、技术员喻文久到殡仪馆进行取样尸检时发现,所有内脏组织和子宫、脑组织均不在尸体里,无法进行尸检。死者的内脏器官为什么不翼而飞?家属找到贵医附院,对方不予任何回答。
于是,一桩罕见的内脏返还案发生了。当事人杨秀龙的起诉书认为:贵医附院非法占有死者内脏器官,人为制造尸检障碍,阻止提取标本重新验证,并有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是对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之外的又一沉重打击。他要求贵医附院完整返还死者周月香的人体器官,并承担相应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及诉讼费约3万元。
云岩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一案件。
至此,贵医附院承认,死者器官已制作成“病理标本”予以保存。但贵医附院认为,在尸检过程中,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权留取尸体器官制作病理标本,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由于尸检工作需从某些器官上选取一定数量的组织制作病理标本,致使脏器的完整性难以保持,将死者脏器返还已不可能。
5月6日,云岩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尸体脏器返还案”的消息一经当地媒体报道,便立即引起法律界、医疗界及新闻界的关注。被告认为,根据尸检规则和卫生部给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处理尸体解剖脏器标本问题的批复,贵医附院有权自行处理。更何况死者家属和省医发生医疗纠纷,该标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能由尸检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不可能返还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不明白,他们亲人的器官说没了就没了,这还有理可言?脏器丢了,重新尸检便难上加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