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鉴定谁说了算?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蔡建文 本章:三、医疗鉴定谁说了算?

    是患者过敏还是医生失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就给了鉴定结论以充分的权威。

    鉴定结论干系重大。它非但决定着患方能否得到赔偿,有时还决定着相关人士是否要坐牢甚至被处死刑。患方期望鉴定客观公正,他们承受不了一切不透明的困惑。

    令他们困惑的不止于此,当他们对结论有异议而直接起诉于当地法院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患方只有求助于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了。由于同样的原因,这一重新鉴定常常使患方家属有“老子鉴定儿子”的认识而仍难于信服。人们呼唤医疗事故鉴定增加透明度,走向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医疗鉴定的这种惟一性与最终性,使许多人对这种公平与公正抱着怀疑的态度——因为说来说去,还是卫生部门自己说了算。

    23岁的杨巧玲死了,只因为她想根治自己身上本无大碍的轻度腋臭。她的丈夫无论如何也不相信这不是医疗事故。

    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杜卫东关于此案的报道:1998年6月6日上午,杨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深圳博爱医院治腋臭。接诊的张医生说,这是小手术,动手术切出或激光治疗都可以。杨巧玲选择了后者。11时45分进入治疗室,约半个小时后,杨的呼吸、心跳停止。第二天,院方将她转到深圳市人民医院。7月9日,昏迷32天的杨巧玲不治身亡。

    杨的丈夫吴自愿在深圳一家公司驻成都办事处工作,两人都来自广东梅州农村。在杨做手术的前几天,两口子还在电话里商量买房子的事。

    深圳博爱医院不承认杨的死亡属医疗事故,认为杨对麻醉药利多卡因过敏,是医疗意外。院方同时又表示,可补偿7万余元一次性了断此事。吴不愿不明不白地私了。8月19日,他接到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博爱医院就此也不再谈“私了”了。

    吴不懂医,但他发现,医院盖了公章的病历上说,当时使用的利多卡因的浓度是5%,而市鉴定委的结论书上又说是2%,这真像院方现在解释的5%“纯属笔误”吗?

    据专家介绍,局部麻醉一般使用两种药:普多卡因或利多卡因,前者需做皮试,皮试有问题改用后者。利多卡因不用做皮试,但注射后需回抽血液,防止药物注入血管,这是规定要做的。即使不慎将利多卡因注入血管,进入心脏,正常药量下也不会致命。这位专家估计,杨的死因很可能是药量过大,且注入了血管。

    吴的代理律师说,院方应承担两个主要责任:其一,当天残留的利多卡因这一最重要的物证已被院方扔掉了;其二,当事人张医生不具备在深圳行医的资格,院方必须对此负责。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的采信由司法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的证据鉴定,同样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辨明真伪,最后决定是否采信。而惟有医疗鉴定却至今还是医疗部门自己说了算,并且不管对错,都是一锤定音,连司法机关都没有说话的余地。这既不符合法治要义,又不能让病患者心服口服。

    是麻醉意外还是麻醉过量?

    一次普通的隐睾手术,竟使一名儿童成为植物人,给他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灾难,而医疗鉴定结论却是:这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

    据《法制日报》记者冉多文1999年2月24日报道:1997年8月26日下午3时,刚满8岁的病儿傅强来到山东益都中心医院做二期隐睾手术。按常规,这种手术只需一个小时左右就可结束,然而,两个小时后,手术医生王某走出手术室,告诉正在焦急等候的家属:手术成功,睾丸复位,就是注射麻醉的针扎深了点,让家属在外面耐心等候。直到晚上9时30分,孩子的父亲傅金山得到允许进了手术室。只见傅强平躺在手术台上,双手抽动,双眼睁着,眼珠向上翻,一动不动。麻醉科主任向家属介绍:傅强手术过程中,睾丸往下拉时,伤着神经,导致呼吸突然停止。有关的主任会诊后,制定了抢救方案,今晚先不要叫醒他,声称这样会保护大脑。

    谁知道,一个多月过去了,孩子仍未醒来,这时的医院才感到,孩子已是一个神志昏迷、不能讲话、四肢瘫软的植物人了。

    1998年3月25日,院方向家属出具证明称,在手术麻醉过程中,发生了麻醉意外,导致呼吸、心脏骤停,造成脑血管缺氧性损害。而病儿家属提出质疑:傅强在该医院两年多以前做的手术是成功的,没有发生麻醉意外,两年后,同一医生做同一种手术,用的同一种麻醉剂,为什么会发生麻醉意外?为什么不按常规,在术前做过敏性试验?病历及医生谈话证实:傅强最早发生的症状是呼吸停止,心跳每分钟40次。病儿家属曾到北京、上海、济南、青岛等医疗单位向专家进行咨询,得到的解释是手术中麻醉过量所致。麻醉过量表现为呼吸停止在先,心跳停止在后;麻醉意外表现为二者同时骤停。傅强的症状符合“麻醉过量”所引起的生命体征变化,应属一起医疗责任事故。

    病儿家属遂于1998年3月29日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时,却遭到院方的指责,称“这是麻醉意外,麻醉师没有脱岗,公安局无权调查”。

    1998年11月24日,青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4名鉴定委员会成员,其中益都中心医院占了5人,市卫生局占5人)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责任事故。病儿家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随后向山东潍坊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病儿的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化兰——一位曾经做过多年医务工作、代理过十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说:“通过调查有关证据,我认为傅强的伤残是麻醉过量所致,是手术的麻醉师擅自离岗没有及时实施抢救措施所造成的。”

    事件发生后,以什么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专门技术问题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本案的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鉴定,卫生部门却拒绝接受委托,而公安部门又无鉴定权,使本案的侦查陷入困境。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患者又无病历及其他材料,所有资料都是医院一方提供,由于医疗业务专业性强,一般患者家属不懂医学,发生医疗事故和纠纷后,各种原始证据都由医疗部门保管,绝对保密,患者家属及当事人很难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医院涂改、伪造、毁灭原始证据的情况,这就造成法院难以公正地认定证据和作出公正的判决。

    谁该对她的死亡负责?

    小两口打架后,妻子住院死于手术台上,丈夫被逮捕。家中留下八旬老母和8岁小儿刘帅整日以泪洗面,生计艰难。这是发生在泌阳县春水乡的揪心事。

    据刘帅的姑姑刘爱婷回忆:1998年4月14日上午,刘帅的爸爸刘金友与妻子孙凤梅因家庭琐事生气并厮打,被在场邻居拉开后便各操其活儿走了。第二天上午,孙凤梅告诉丈夫:她腹部有点隐痛。刘金友就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去春水乡卫生院求治,经B超检查认为腹中有瘀血,需要手术治疗,刘问手术在这能不能做?医生田书中说:能做,花三五百元就可以了。于是,刘金友为妻子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指定田书中为主刀医师,当天上午9时30分,孙凤梅走进手术室。9时50分手术开始。田书中剖开孙凤梅腹腔后才想到剖腹大手术需要输血,但春水卫生院根本没有血。在这种情况下,春水卫生院让刘金友骑摩托车带着一卫生院职工去相距22.5公里的板桥卫生院找血,此时是上午10时30分。

    孙凤梅被剖开腹腔后静静躺在手术台上,鲜血从刀口往外流,田书中只好让人用手捂住刀口,因为没有血液补充,手术中断进行。鉴于这种情况,等待在手术室外的病人亲属及在场邻居,都焦急万分,纷纷提出愿意献血输给病人,但院方医生不予理睬。孙凤梅自身的血液在手术台上已经基本流干。直到下午2时10分才从板桥卫生院找了三袋血输上,手术得以继续进行。下午4时20分手术结束,孙凤梅被送回病房。由于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手术刀口继续冒血,生命垂危,刘金友当时迫切要求继续输血,但医院值班医生说已经没血了,也未给病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在刘家强烈谴责下,春水卫生院才与泌阳县城联系。直到晚上9时,从泌阳来了几个卖血人,院方根本不讲血型与消毒问题,就仓促抽了半玻璃瓶血给孙凤梅输上,几分钟后,孙凤梅就停止了呼吸。

    这时,在场的刘金友立即被早日守候在此的刑警带走,不久他便被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而逮捕。刘家认为,仅仅是脾外伤性渗血,不过是个普通手术,此属于一起严重医疗事故。

    4月22日,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解剖报告单显示:孙凤梅因左侧腹部受外界暴力打击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5月26日,泌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对孙凤梅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孙凤梅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这份鉴定,患方家属认为属于“偏听偏信”,“捏造事实”,“结论错误”,是“老子对儿子鉴定”,要求驻马店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7月20日驻马店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了结论:“孙凤梅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意味着,该对孙凤梅的死亡负责的不是医院,而是她的丈夫——他将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其家属对此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与意见。

    这是人命关天的鉴定,但也只能由卫生部门说了算。

    死在手术台上的“意外”

    据《生活日报》记者杨易报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当代商城广场前人头攒动,国家有关部委、消协、各新闻媒体参加了这次活动。9时许,一青年妇女身穿一件上书两个大大“冤”字的白色背心,哭诉其父因一颗义齿卡在咽喉,在做食道异物取出手术时惨死在手术台上的经过,立即引起各媒体记者的关注。

    据了解,此女系河北邯郸市人,其59岁的父亲周希嵘在1998年12月19日吃早饭时,不慎将一颗义齿落进咽喉卡住,遂与家人赶到邯郸市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11时40分在没有作任何术前检测的情况下上了手术台,手术进行到下午1时多,未成功。此时周说话正常。下午4时30分,再次进行手术,至5时30分死亡。深夜12时左右院方出示的死亡证明称:周死于“心脑血管意外”。

    1999年1月18日,邯郸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教研室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心、脑“未见出血及占位病变”。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1月25日,医院对此事进行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对此不服,到市卫生局申请二级鉴定,鉴定认为该事故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对此结果,医患双方均不满意。

    中消协投诉部吕允端主任说,目前,就他掌握的材料看,患者死后医院出具的“心脑血管意外”的死亡证明是不负责任的。家属有权知道真正的原因。

    法院尚且不能推翻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消费者协会能不能为消费者讨得一个公道呢?我们在此打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尴尬的投诉

    《南方周末》报的记者杜卫东报道了几名“特殊人物”遭遇的医疗纠纷,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从事投诉工作的人,或者本身就是医生的人,面对一言堂的医疗鉴定也无可奈何。

    “做了十几年的信访工作,最后轮到自己写信上访。”身为陕西勉县信访局的一名干部,刘新民不禁自嘲不已:自己遇上了医疗纠纷,没奈何竟用上了“上访经验”。

    1998年7月24日,刘新民25岁的女儿刘小菊,在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输液时“突然抽风”(院方说是“心脏骤停”),昏迷了33天后不治身亡。

    院方认为,这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刘新民不服,他给中央和地方的多个相关部门寄去投诉材料。在省、市有关领导批示后,汉中市卫生局派调查组调查此事,1999年1月7日作出报告确认:家属提出的七大疑点均不成立,诊治过程中仅仅“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中国消费者报》投诉部的高玉琳,现在也在频频投诉自己的不幸。1998年3月9日,她77岁的父亲高云龙在江西省老年病院“猝然死亡”。家属认为死因是医院输液、输血不当。医院则认为,高父死亡属“不可逆转”。1998年10月7日,高所在的《中国消费者报》详细报道了此案。

    高玉琳认为,省鉴定委在市级鉴定委未作鉴定的情况下“一审定案”,不符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为此,她先起诉了江西省卫生厅,接下来准备再告医院。

    处理投诉的人喊起冤来竟也如此艰难,一般老百姓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还有比这更尴尬的——医生也走向了医疗事故申诉之路。一年前,北京市海淀区医院施筱敏医师,被“误摘”了甲状腺。她和丈夫、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钱教授从此没再写过一篇文章,一直在申诉。

    作为医疗事故三级鉴定的最高一级,1998年6月8日,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报告,承认施的“甲状腺被误摘”,但又说她的甲状腺长在颈部中线以外“实属罕见”,“不属于医疗事故”。

    施医师反驳说:“异位甲状腺是医学上常见的现象,根本无所谓罕见,请问‘鉴定委’所说的有无任何统计学上的依据?”

    据《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报道,1997年6月13日,施在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接受了专家检查,专家说:“右颌下有肿物。”要求她住院做手术。六天后动了手术,术后几天她才知道,医生切掉的是“异位甲状腺”,“我一辈子都得靠药物来维持生活”,当医生的她马上明白了事情的严重后果。

    同年7月28日,北医大口腔医院作出医疗鉴定意见,承认“手术摘除客观上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生理功能影响,但可有效治疗”,结论是“医疗意外”。施对此不服。

    今年3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手术后,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结合市鉴定委的意见,施提出:“为何三份报告从不提及医生是否误诊,也不对这个关键问题作出性质判断?”

    现在施筱敏每月的医疗费、检查费就要500元左右,都是自费。“最可怕的是心灵伤害,看到病人就心惊肉跳,生怕自己也会庸医误人。”施筱敏说。

    夫妻俩想打官司,可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打民事官司得承认“医疗意外”的结论,打行政官司来推翻鉴定委的结论,又有多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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