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文辉抗叶健君 本章:《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是在没有明确指示可行、没有现成经验可学的情况下摸索着进行的。因为自1927年11月以后,前委即与湖南省委失去了联系,对党中央的政策主张全然不清楚。而在实行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又不得不面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没收对象,是没收一切土地,还是只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

    分配标准,是按人口平均标准分配,还是按劳动力标准分配?亦或两者兼顾?

    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是以乡为单位分配,还是以村或是以区为单位分配?

    土地所有权,分配后的土地是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还是归农民所有?

    ……毛泽东及湘赣边界党组织,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关政策,使井冈山地区的土地革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尤为可贵的是,虽然“前无成法”,但根据地的创建者们却在深入土地革命的实践之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了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

    这部《井冈山土地法》,是在1928年10月,即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讨论制定的,后经过修改,于12月以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名义正式颁布。这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现全文摘录如下: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丙)没有老少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少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1)以乡为单位分配;(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50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15%;二、10%;三、5%。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上述《井冈山土地法》的条文并不多,内容也不繁杂,但却具体、实用,而且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例如,在土地的分配、分配的标准、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土地税的征收等几个重大政策问题上,都分别了几种不同的情况,提出了不同的政策措施。这在当时的条件下,实属不易。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初期形成的一部比较完备、比较成熟的土地法,是党领导中国土地革命经验的结晶。正如毛泽东后来所说的那样:“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

    《井冈山土地法》对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革命的有关政策,以及领导后来的土地革命,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积极作用。1941年,毛泽东在研究抗日战争时期土地革命问题时,又想到了十余年前诞生的《井冈山土地法》,他决定重印,并亲笔加了一个按语,对这部诞生在中国革命的摇篮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法,进行了重新认识和评价。他的按语是这样写的:“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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