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微弱的多数—3:2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李向东王增如 本章:4、微弱的多数—3:2

    重新查对,查什么?从哪里查起?

    对丁玲,是先查历史问题,后查“反党小集团”问题。

    1957年6月6日,在中国作协重新讨论处理丁、陈问题的党组扩大会上,刘白羽发言说:查实处理丁、陈问题的做法是:先审查历史,后理清思想问题。时间安排是,1955年8月至1956年10月,审查丁玲的历史问题;1956年11月中旬以后,查对“反党小集团”的事实,1957年1月整理出事实。审查丁玲历史花了14个月,结论反复修改了五次。

    李之琏说:“在审查丁玲的历史问题上,周恩来总理曾有过指示,他说:‘由于周扬同丁玲之间成见很深,在审查时要避免周扬和丁玲的直接接触,以免形成对立,不利于弄清是非。’在审查过程中,张际春组长是认真执行这个指示的。专门小组同丁玲本人谈话时都没有让周扬参加。”(《我参与“丁、陈反党小集团”案处理经过》)

    2001年5月9日,笔者曾经就周恩来的“指示”一事专访李之琏同志,询问这一指示是在什么情形下做出的。李之琏说,一次,他单独向周总理汇报审查丁玲的工作,周总理说:你们处理丁玲的会议,不要让周扬参加,以免他们一见面就争论。李之琏还说:这给了我很大提醒,回来后未向陆定一说,陆部长在有些问题上听不进别人意见。

    1955年12月3日,周恩来就曾在陆定一审查丁玲历史问题的信上批示说:“审查丁玲的专案小组和谈话,提议周扬不要参加,改由定一直接掌握。”二者可以互相印证。

    李之琏继续写道:“审查小组在同丁玲谈话前后,作了大量的调查,也查阅了国民党遗留下的档案。无论从档案中或证人的证词中,都没有发现丁玲被捕后或者说被绑架后,有叛变或自首、变节、投敌、反共的证据。调查材料和丁玲自己的交代是一致的:1933年5月,她在上海被捕后被送往南京。敌人没有把她关进监狱,有意安排她同先已被捕、叛变的丈夫冯达继续同居,借以争取她为敌人办刊物。丁玲表示,以后不再从事社会活动,愿回家养母,拒绝为敌人服务。后来敌人看到她的消极态度,逐渐放松对她的监视。她利用各种线索,先到北平找李达,未能解决,又经曹靖华写信到上海……同党的地下组织取得联系后,在冯雪峰等同志的安排下,于1936年9月派人把她从南京接出,转送到中央所在地陕北保安……专门小组根据当时党关于处理党员被捕、自首等类错误问题的文件精神,经过激烈的争论后,对丁玲被捕的问题认为:有变节性行为,定为‘政治错误’。对她从南京回到陕北根据地,结论为:是在党的帮助下实现的。”这就排除了丁玲是受国民党派遣来陕北的疑问。后来在1978年秋天,蒋祖慧和罗兰为丁玲平反问题去找周扬,周说,丁玲四十年的表现,可除掉疑点,但不能排除污点,即是此意。

    张际春对丁玲本来并不了解,在审查中,听她讲述了被捕后的情况。丁玲讲起那段悲愤痛苦的日子,常常语音哽咽,泪流不止,讲不下去。谈话结束后,张际春感慨地对李之琏等人说:“看来确实不容易呀!一个女人,那时还不到三十岁!”丁玲的际遇得到了张际春的理解,这直接影响了此后张际春在处理这一事件上的态度。

    1956年7月,中宣部做出《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说丁玲逃脱敌人掌握回到革命队伍,是“在党组织的帮助下实现了这个愿望”;她被捕后与已经叛变投敌的丈夫冯达同居和向敌人写了声明书,“实际上是一种变节性行为”;丁玲“的错误性质,是属于在敌人面前犯了政治上的错误的行为”。7月20日,中宣部开会进行了讨论修改。此后又修改过多次,但是一直到第六稿,这个定性意见都没有改变。

    李之琏说,“这个结论是专门小组内部妥协的产物。因为在审查过程中,意见很不一致。有的人坚持定为‘自首、叛变’,张际春和我、张海等则认为这没有根据,不能成立。争论不休,后即改为‘犯有政治错误’。这样修改,才得以最后通过。结论文件共讨论修改了七稿,是逐字逐句修改通过的。”

    李之琏说小组内部“意见很不一致”,“争论不休”。那么,是谁和谁不一致?小组成员共有五人,周扬和刘白羽意见肯定是一致的,张际春、李之琏与他们意见相左,关键在第五人。这第五个人是谁?李之琏显然记不大清楚了,他先列出的小组成员名单是“张际春、周扬、刘白羽、我,还有一位作协党总支的同志”,即是说,第五个人是“一位作协党总支的同志”,后面又说“张际春和我、张海等则认为……”,即是说,第五个人是张海,他是中宣部干部处处长,兼任机关党委副书记。如果第五人是“作协党总支的同志”,肯定站在周、刘一边,那样周、刘就占了上风,所以此种可能性应排除。这样,张际春、李之琏、张海就以3:2在小组里面占了微弱的多数。

    小组内部的分歧意见之一,是有人提出,要扣除丁玲被捕后那三年的党龄。李之琏不同意,解释说,中央曾经规定,不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而是或者全部恢复,或者不恢复过去党籍而重新入党。他的这个解释,符合中央1949年11月《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精神。后来在1958年整风反右补课中把李之琏定为极右分子,这也成了他包庇丁玲的罪状之一。

    对于丁玲历史的这一审查结论,最终在1956年10月,经中宣部和中国作协党组讨论通过,12月同本人见面,丁玲表示“基本同意”,并提出几点意见。年底,中宣部把这个结论和丁玲的意见,一起报送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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