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O 自由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张中行 本章:三O 自由

    在一些大号口头禅,如民主、平等、权利、义务等之中,“自由”像是更常在嘴边;可是意义最难定,因而问题也就最复杂。比如说。小两口,星期日,女的想一同到市场买点东西,男的说不成,因为与一位女同事约定去游某名胜,女的生气,吵闹,男的有名火起,大喊“这是我的自由,我偏要去”,就事论事,这里提出两个依浅深次序排列的问题:一,男的有没有这种自由?二,有或没有,理由是什么?我看,答复大概只能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装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答,原因就来自与“自由”相关的问题太复杂。以下想探索一下这复杂的各个方面。

    先谈个最难,我们有力想到而无力对付的,是哲理方面的“意志自由”问题。所谓意志自由,旧说法是“我欲仁,仁斯至矣”,新说法是,在两种行为之中,比如一恶一善,我们的意志有能力舍恶而取善。我们的觉知承认有这种自由,总的说,是我们的绝大多数活动(少数,如作梦,我们无力选择),是我们想这样(二者之中或多种之中择一)才变为行动的二以这种觉知为根据,我们才能够树立一整套道德系统和法律系统。比如一个人骗了朋友,我们鄙视他,这在理论上是设想他可以不骗。法律范围内就更加明显,一个人杀了人,法院要判他刊,这在理论上也是设想他可以不杀。因为他有自主能力不做坏事,所以做了坏事要“自己负责”。负责,深追,是建基干哲理方面的意志自由上的。这就是,人怎么想就“可以”怎么做。如果事实真是这样,很开心口开心事小,大事是我们就可以并且应该希圣希贤;间或反其道而行,轻则可以斥责,重则可以处罚。总之,我们就有了奔头儿,乐观,向上。不幸的是,与这种觉知并存的还有因果规律的信仰,或简直说是科学知识。依照这种知识,不只我们,而是我们的世界,大大小小部分,都在因果的锁链之中,没有无因之果,换句话说,那就所有的果都成为必然的。若然,意志自由的自由放在哪里呢?以古语为例,“仁斯至矣”是必然的,“我欲仁”呢?如果也是,那就它也是前因之果,意志自由的自由就成为幻想口而如果竟是这样,“个人负责”就失掉基础,因为做者本人没有改变因果的能力。于是我们落在两难的困境中:偏向意志自由,因果规律就有了例外,有例外还能成为规律吗?偏向因果规律,道德和法律就架了空,甚至生活就不再有奔头儿。如何从夹缝中闯出一条路?理论上大概不可能。于是我们不能不退让,用不求甚解法:种瓜时相信因果规律,以便得瓜;坐餐馆看菜谱时相信意志自由,我要红烧鲤鱼,厨师就红烧而不糖醋。意志自由问题就是这样有理说不清。不可能的事纠缠也没什么好处,所以知道有那么回事之后,只好离开哲理,谈常识的自由。

    常识的自由是指不受“来则不舒适(身体的,心情的)而可以避免的种种”拘束。先说可以避免,这就把大量的不可避免的拘束清除出去。这大量的拘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来于自然,如挟泰山以超北海,自然限定我们没有这样大的力量,这也是拘束,但我们并不觉得这是拘束,也就不会要求有这样的自由。另一类来于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用卢梭语),比如上市买五元一斤的鲤鱼,一条重二斤,须付十元,这也是拘束,可是不会觉得这是拘束,因为想群体能够安定地活下去,非有这类拘束不可。再说另一个条件,来则不舒适。我们活,要动,每天有大量的动,或此或彼,无所谓,也就不会引来不舒适,因而也就说不上自由或不自由。也举个例,夫妻对坐吃早点,一人一个煮鸡蛋,夫想先磕破小头,妻说先磕大头好,夫从命,没有像《格里弗游记》那样引起两国间的战争,就夫说这是小拘束,可是不会引来不舒适,也就不会觉得这是不自由。以上是根据定义,把大量的不合定义的清除出去,剩下合于定义的还有多少呢?还是问题很复杂。仍以家常生活为例,夫是吸烟的瘾君子,妻反对,依时风,夫不能不服从,就夫说这是拘束,受,不舒适,而且看看世态,可以避免,能不能说是不自由?理难讲,只好依靠常识。常识会说这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且出自好心,就算是拘束吧,也不能戴这样的大帽子。这就又须清除出去了大批,小而于己也许有利,因而应该承受的。分析到此,我们就会发现,想由定义或理方面讲清楚什么是自由和不自由,不容易;不得已,只好避难就易,从常识,从习惯,看看所谓自由和不自由,通常是指什么。这有大号的,如专制时代,手揭竿而起,口说不拥戴坐在宝座上的人,不许,这是自由问题;有中号的,如太平天国时代,金陵设男馆女馆,青年夫妇要分居,治下的人民,晨昏要礼拜天父天兄,不得违抗,这也是自由问题;有小号的,如室内要悬某某像,室外游行,要从众呼万岁,不得违抗,这也是自由间题。依这样的习惯,所谓不自由,范围就缩小了,性质就单纯了,一般是指来自有大力的上,具强制性,不从有危险,从则相当难忍的。

    因为难忍,所以要努力争取自由,驱除不自由。何以难忍?记不清是不是李笠翁的书上说的,某仆人受主人惩治,夏夜捆绑裸体放在院里,蚊子满身,想赶而手不能动,其苦可以想见,这苦就来自没有自由。又如时风限定要信某教条,并且要求用语言甚至行动表示坚信,而实际是自己并不信,这“用语言甚至行动表示”就成为苦事,这苦也是来自没有自由。许多这类切身的感受可以证实一种人生的大道理,是:自由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必要”与“充足”有别。只是必要,情况是:有自由未必就能幸福,没有自由就必不能幸福。根据这样的大道理,自由就成为人生的“必要”,所以其价值,说极大并不能算是夸张。

    还要说几句避免误会的话,是价值大并不等于越多越好。换句话说,人在群体中生活,自由总不能没有限度。举例说,人总不当以自由为理据,举手打人。退一步讲,也不当以自由为理据,闯红灯。更退一步,也不当以自由为理据,小两口度日,一方用仅有的一点钱买对虾吃。这类实例的当不当,其根据也是个大道理,是自由有个限度,是不得侵犯别人的自由,或说破坏别人的幸福。依常识,这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会引起争论的是,人有没有危害(也是用常识义)自己的自由?这在理论上是个大问题。比如说,有的人为结束某种大苦而想自杀.我们承认不承认他有这种自由?至少理论上很难定白臂如有人心里同情,出口也不容易吧?因为多数人实行,是不承认有这种自由,所以某人吸毒,才可以法办,某人喝了敌敌畏,才送往医院抢救。这就表示,我们:, 意识到或无意识,都认为,活和幸福是比自由更为大的大道理。

    幸福大,那就自由随着水涨船高,也成为大,因为它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没有它就难得幸福。大,应该受重视,重视是知;更重要的是行,即想方设法使人人的自由(当然指不超过限度的)得到保障。什么方什么法?由教养而来的道德很重要;但讲治平,更实际的是防小人不防君子,所以要多靠法律的明文规定。过去,我们这样做了。有大量不明说的,如杀人者死之类就是。还有小量明说的,即宪法上照例要开列的几种自由是也。这小量,够不够?合适不合适?这里想只谈谈更为迫切的问题-,是纸上的条文怎么样才能成为实际。比如说,纸上的条文说有思想、言论自由,清清楚楚,可是在上者出言成为更高的法,那就有些思想、言论可能成为犯法,因而清清楚楚的条文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自由自然也就随着灰飞烟灭了。所以绝顶重要的,如果相信法并依靠法,反而是,要明确规定,在上者没有侵犯别人自由的自由,并有办法(主要是制度)保证实行。这方面,前面谈授权、限权的时候已经说了不少,不重复。

    提起在上者,对口头禅的自由我们可以有进一步的认识,这是:理论上自由像是千头万绪,而实际则是指(至少是习惯上)从在上者那里夺回来的少头少绪。这有来由。一种是历史的。过去,专制君主至上,连他的小爪牙也可以发号施令,说了算.小民的困苦不堪言,也不敢言。人总是愿意变苦为乐,至少是变不可忍为可忍的,所以到适当时机就争,所争者即名为自由。还有一种来由可以名为买瓜心理,取大舍小,因为没有这种自由就一切都谈不到,所以提起自由,通常就指从在上者那里夺得的那些。这就是各国宪法上都写着的那些,思想、言论、集会结社之类。为什么把这类活动摆在桌面上?想是因为,思想? 、言论如果自由,它就大有可能不合在上者的口味,何况它还经常是行动的前奏呢。至于集会结社,那就成为多人的行动,如果不幸而也不合口味,那就更不得了。

    这就触及治人者与治于人者如何协调的问题。问题不小,解决可难可易。易,要靠法(当然要有教养、德、风气等协助),保障各方面都有适度的自由。在这种“适度”的笼罩之下,有些常常会感到棘手的问题就不难顺理成章。举例说,思想,防动于未然也许有些效力,这就是古人说的“不可使知之”,愚民政策。但就是古代,这办法也并未完全生效,如孟子就有“不逃于杨,则逃于墨”之叹。现代就更不成,因为印刷容易之外,还有电传等等。头脑,就算作受污染吧,这有如传染病,受污染者本人也无可奈何。以孟德斯鸠为例,他不信上帝,垂危,强迫他信,说“帝力大”,也不过逼他说出一句“如吾力之为微”而已。总之,思想是自己也无力左右的,强制之力,也只能使他不说或说假的而已。言论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它有两面性。好的一面是争鸣的结果容易去假存真。但是另一面,我们总不当容许诲淫诲盗的自由。这就又碰到分辨是非好坏的间题,为了避免岔入另一个迷魂阵,只好不谈。至于集会结社,可行与否,行,利害如何,都牵涉到有没有授权制度的成例。有,争执会集中于选票;没有,争执就有可能滑到诉诸干戈。

    由此可见,总而言之,自由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难于说清楚,实行方面又关系重大的既抽象又质实的怪玩意儿。人,尤其关心治平或进一步管治平的,都应该注意并了解这怪玩意儿,以期共同努力,解决好与它有关的诸多问题,使它成为福因而不成为祸根。


如果您喜欢,请把《顺生论》,方便以后阅读顺生论三O 自由后的更新连载!
如果你对顺生论三O 自由并对顺生论章节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后台发信息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