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配份额-2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约翰·罗尔斯 本章:第五章 分配份额-2

    现在,我们必须考虑一下代际正义问题。这个问题所引起的困难是用不着多说的。它使任何伦理学理论都受到了严峻的(即使不是难以承受的)考验。尽管如此,如果不对这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一定的讨论,对正义即公平观的说明就仍然可能是不全面的。在当前情况下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能否使整个社会制度和以适当体制为背景的竞争性经济满足正义的两原则的要求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能否解决这个问题、不管怎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取决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达到什么程度。但这一点又是与当前这一代人对下一代人的要求理应尊重到什么程度相联系的。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没有谈到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究竟应该大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人们根据常识可能会说,恰当的社会保障水平决定于这个国家的平均财富,同时,在其他条件相等时,随着平均财富的增长,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也应该得到提高。或者人们也可以说,恰当的社会保障水平决定于习惯期望。但这些意见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一种意见不够准确、因为它没有说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如何决定于平均财富,同时它也忽视了诸如分配的其他一些有关方面;第二种意见没有提供说明什么时候习惯期望本身才是合理的任何标准。然而,一旦人们接受了差别原则,那么由此就可以推定,如果把工资也考虑在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通过对调拨部分(例如,追加所得税的数量)进行调整,可以增加或减少地位较不利的人的未来利益,提高或降低他们的基本善的指数(用工资加调拨部分来测定的指数),从而取得理想的结果。

    不过,初看起来,似乎差别原则要求很高的最低限度社会保障。人们自然会去这样设想:应该按比例缩小处境较好的人的较大财富,直到最后每一个人都得到差不多同样的收入。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它可能是适用的。对应用差别原则的适当期望,就是受惠最少者对延续到后代人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人不但应维护文化和文明的利益,并保持业已建立起来的正义体制完整无损,而且还应在各个时期节留适当数量的实物资本积累。这种资本储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生产手段的净投资,直到对学术和教育的投资。暂时假定存在一种告诉我们投资数量应该是多少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那么,最低限度社会保障的标准就确定了。为了简明起见,假定最低限度社会保障是根据由比例开支(或所得)税偿付的调拨款项来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必然会提高消费(或所得)税的比例。随着这一部分税收的增加,大概会产生一种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中的一个问题,或者是适当储蓄无法做到,或者是较大的税收大大妨碍了经济效益,使当前这一代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前景不再能够得到改善,反而开始恶化。在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正确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都已得到。差别原则已经实现,不再需要增加任何税收。

    在提出了关于明确规定最低限度社会保障的这些论点之后,我们可以转而讨论两代人之间的正义这个问题了。找到一种正义的储蓄原则,是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过,我认为,无论如何,在目前还不能为储蓄的适当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两代人之间怎样分配积累资本和提高文明及文化水准的负担,这个问题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明确的答案。但不能因此就说,我们不能提出利用重要的伦理制约因素的某些范围。我说过,某种道德理论说明了某种观点,而这种观点就是评价政策的依据;同时,即使手头没有现成的可供选择的理论,某种被提出的答案也可能是错误的,这一点也可能常常是很清楚的。例如,在两代人之间的正义这个问题上,传统的功利原则使人误入歧途,这似乎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把人口的数量看作是可变的,并以较高的资本边际生产力和十分久长的时间范围为前提,那么,最大限度地提高总功利就会导致积累率过高(至少在近期内如此)。既然从道德观点看,没有理由要根据纯粹的时间偏好来对未来的福利打折扣,那么结论就更可能是,后代人的更大利益足以补偿当前的牺牲。如果仅仅是由于有了更多的资本和更先进的技术,因而有可能维持相当多的人口,上述情况就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例如,功利主义理论可能会指示我们要求较贫穷的一代为远较富有的后代作出重大的牺牲。但这种对利益的计算法是使一些人的损失和另一些人的利益和平衡,因此它对不同时代的人甚至比对同时代的人似乎更难证明其为正确。即使我们不能规定一种正确的储蓄原则,我们也应当能够避免这种极端的做法。

    不过,契约论是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也不知道那产生同样结果的东西,即他们的社会所处的文明阶段。他无法说明这个阶段是贫穷还是比较富有,主要是农业的还是已经工业化了的,等等。在这些方面,无知之幕是完整的。于是,原始状态中的人就会这样来问他们自己:假定其他各代人都要按同样的比率储蓄,那么他们会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去储蓄。就是说,如果他们所建议的比率是为了调整整个积累幅度,那么,他们就应该考虑他们是否愿意在任何已知的文明阶段去储蓄。因此,他们事实上必须选择一种正义的储蓄原则,用以对每一个发展阶段规定适当的积累率。储蓄率的变化大概决定于社会状况。如果人民贫穷而难以储蓄,那么应该规定较低的储蓄率;而在较富有的社会里,由于实际负担较少,可以合理地指望较多的储蓄。最后,一旦牢固地建立了正义的体制,所规定的净积累就下降到零。这时候,社会履行它的正义责任就要靠维持正义的体制和保护这些体制的物质基础。当然,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社会是把储蓄作为一个正义问题来对待的这种情况。如果公民希望为各种各样的宏伟计划而储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将把时间偏好和优先问题留到下面几节讨论。目前,我只想指出契约论方法的主要特征。首先,虽然正义的储蓄原则显然不可能被完全民主地采用,但原始状态现却取得了同样结果。由于没有人知道他属于哪一代,每个人就都从自己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由所采用的原则来合理地调节。由于同样的原则始终会得到选择,所以各代人实际上在原始状态中就有了代表。这样就会产生一种理想的民主决定,这种决定完全适应每一代的要求,因而符合“事若关己,不可挂起”的准则。此外,如果能维持合理的储蓄率,那么每一代(可能除了第一代外)都会得到利益,这也是一目了然的。积累过程只要开始并继续下去,就是符合以后各代的利益的。每一代都把正义的储蓄原则所规定的一笔相当数量的实物资本传给下一代(这里应该记住,这笔资本不仅是工厂、机器等等,而且还有使正义的体制和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得以存在的知识、文化以及技术和技能)。这笔资本是用来补偿从前代得到的东西,使后代能够在更正义的社会里过上更好的生活。只有第一代的人才没有得到好处,因为虽然他们开始了整个积累过程,但他们并没有分享到他们储蓄的成果。但是,既然我们假定某一代人所关心的是他们的直接后代,例如,父亲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儿子,那么,正义的储蓄原则,或更确切地说,对这种原则的某些限制,可能会得到承认。

    规定一种正义的社会状态作为整个积累过程的目标,是契约论的又一特点。这个特点来自这样的事实,即关于正义的基本结构的理想观念是植根于原始状态选择的原则之中的。在这一方面,正义即公平观与功利主义的观点是大相径庭的(第41节)。可以把正义的储蓄原则看作是两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实现和维护一个正义社会的责任的一种协议。储蓄过程的目的是事先规定好的,虽然对这个目的也只能看出一个大致的轮廓。更详细的方面将由所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时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可以把这个目的继续无限制地扩大。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即使储蓄原则会制约差别原则,但也要先就适用于体制的正义原则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才能就储蓄原则达成协议。这些原则告诉我们应该去争取什么。储蓄原则是在原始状态对先前所认可的维护和发展正义体制的自然责任所作出的一种解释。就这种情况而言,伦理问题也就是在整个社会历史过程中始终就正义地对待所有世代的途径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和在其他情况下一样,在原始状态中的人看来是公平的东西,为这种情况下的正义作出了规定。

    然而,不应误解这个最近的社会阶段的意义。虽然每一代人都要为达到这种正义状态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一旦达到了这种状态,就再也不需要纯储蓄了),但不能认为只有这种状态才使整个历史过程有了意义和目的。相反,每一代人都有他们自己的适当目标。他们和各个个人一样,不是互相从属的。一个民族的生活被看作是贯穿整个历史时期的一种合作安排。它要受协调同时代人的合作的那种正义观的指导。没有哪一代的要求会比其他任何一代的要求更强烈。在试图估计合理的储蓄率时,原始状态中的人都会提出以下问题:对前后相继的几代人来说,在每个发展阶段应对彼此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才是合理的。他们试图使他们在每个阶段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他们的下一代进行储蓄,同他们可能认为有权向他们的上一代要求得到些什么保持平衡,从而拼凑出一个正义的储蓄计划来。因此,如果他们把自己设想为父亲这一代人,那么,他们就应注意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向他们的父亲要求得到些什么,从而确定他们应该为他们的儿子储蓄多少。如果他们作出的估计从两方面看似乎都公平合理,同时对于改善自己的环境也予以适当的考虑,那么,那个阶段的合理储蓄率(或储蓄率的幅度)就明确规定出来了,一旦对所有阶段都做到了这一点,我们也就规定了正义的储蓄原则。只要遵循这个原则,前后相继的几代人就不能彼此抱怨;事实上,不管时间间隔多么遥远,任何一代人都不能对其他任何一代人进行挑剔。

    需要储蓄的最近阶段并不是一个十分富足的阶段。这一见解也许值得予以一定的重视。就某些目的来说,更多的财富也许不是多余的;事实上,从绝对的意义上说,平均收入可能并不很高。正义并不只是为了使后代人更为富裕才要求前代人储蓄。其所以要求储蓄,是因为储蓄是全面实现正义体制和自由权公平价值的一个条件。如果要进行更多的积累,那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果认为一个正义的良好的社会必定是高度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产物,那是一种错误。人们所需要的是与别人自由结合的有意义的劳动,这种自由结合在正义的基本体制的基础上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要达到这种状态,并不需要巨大的财富。事实上。财富超过了一定限度反而更可能成为一种实际的累赘;往最好处说,即使不会使人恣情纵欲、精神空虚,也会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分心之物(当然,关于有意义的劳动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虽然它不是一个有关正义的问题,但在第79节中也将对它略加评论)。

    我们现在应该说明的是,正义的储蓄具有互利原则的特征。一般地说,只要存在着利益交换,只要每一方作为公平的报酬给予对方以某种好处,这个原则就可以适用。然而,在历史过程中,虽然每一代人都得到了上代人的储蓄之益,但没有哪一代人因此而予上代人以回报。在遵循储蓄原则时,每一代人都对下代人作出贡献,并从上代人那里得到好处。开头几代人大概很少会得到任何好处,而最后几代人由于生活在不再需要提倡进一步储蓄的历史阶段,所以他们得到的最多而给予的最少。这看起来也许是不正义的。赫曾说,人类的发展是一种时代次序的不公平,因为后人从前人的劳动得到了好处而又不用付出同等的代价。康德认为,上代人仅仅为了下代人的缘故而承受重担,而结果却让最后一代人幸运地坐享其成,这种情况令人感到费解。这种感觉虽然是完全自然的,但却是错误的。虽然各个世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未导致不能克服的困难。

    世世代代绵延不绝,而各个世代之间利益的实际交换也只发生在一个方向,这是一个天然的事实。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后代作出某些贡献;而我们的后代却不能为我们作出任何贡献。这种情况是无法改变的,因此是否正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这要看体制是如何来处理自然的限制的,同时要看体制是如何建立起来以利用历史的可能性的。显然,如果各个世代都要得到利益(也许第一代除外),它们就必须选择一种正义的储蓄原则,而如果遵循这个原则,就能做到使每一代人从上代人那里得到好处,而又为下一代人尽自己应尽的一份力量。每个世代之间唯一的互利交换是实际交换,即在制定正义的储蓄原则时可以在原始状态作出补偿性调整。但我想象每一代都为自己作出了这种调整,至于如何使任何一代去照看所有世代的利益,那就是无知之幕和其他限制的事了。

    差别原则何以不适用于储蓄问题,这一点现在是很清楚了。后代人是无法改善第一代中最不幸的人的处境的。这个原则是不适用的,它看来甚至还可能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任何储蓄问题。因此,处理储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如果我们设想原始状态包括各个实际世代的代表,那么无知之幕就可能会使改变动机假定成为不必要之举。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第24节)所指出的那样,最好还是采用现在进入这一解释。这样,原始状态中的人就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因此,若不是他们至少还要关心一下他们的直接后代,他们是没有理由同意进行任何储蓄的。当然,他们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但这一点并不重要。无论上代人有没有进行储蓄,各方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看来最好还是保留现在进入这一解释;从而对动机条件进行调整。各方被看作是家系的什表,有连续的世代之间保持着感情上的联系。这和调整看来是十分自然的,在论证平等自由权时也曾这样做过(第33节)。虽然储蓄问题提出了一种特殊情况,但正义的表征依然未变。两代人之间的正义标准也就是可能在原始状态得到选择的标准。

    现在,我们必须把正义的储蓄原则同正义的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只要假定储蓄原则是按照每一代中地位最不利的人的观点来规定的,也就做到了这种结合。通过实际调整来明确规定积累率的,正是绵延不绝的这一批人当中有代表性的人。他们事实上试图限制对差别原则的应用。在任何一代,他们的期望都要按照可能得到确认的储蓄条件予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因此,对差别原则的全面说明包括了储蓄原则这个限制因素。如果说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和公平机会原则限制了差别原则在每个世代内部的应用,那么储蓄原则则限制了差别原则在各代之间的应用范围。

    当然,受惠较少的人进行储蓄,不一定就是他们积极参与了投资过程。相反,他们的储蓄一般来说就是表明他们赞同为适当积累所必需的经济安排和其他安排。只要承认那些旨在提高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是一种政治判断,从而放弃可以得到的眼前利益,也就达到了储蓄的目的。支持这些安排,就能实现必要的储蓄,而且地位最不利的人的任何一代的有代表性的人都不能抱怨说另一代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同时还应指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尤其在早期阶段,可能适用的是普遍的正义观,而不是序列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但同样的概念仍然是适用的,对此我不打算专门论述。

    因此,关于正义的储蓄原则的某些主要特征就简单地讲到这里。现在我们可以明白,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都对彼此负有责任和义务。当前的这一代人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受到一些原则的约束,而为了在不同时期的人们之间规定正义,这些原则可能会在原始状态得到选择.此外,人们也有一种维护和发展正义体制的自然责任,而为了这个目的,需要把文明提高到一定的水平。把这些责任和义务加以引伸,初看起来未免有牵强附会地运用契约论之嫌。然而,这些要求可能会在原始状态得到承认,这样,正义即公平观也就适用于这些问题,而它的基本概念则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我曾经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在选择储蓄原则时并不抱有纯粹的时间偏好。我们必须考虑一下这个假定的理由。就个人来说,避免纯粹的时间偏好,正是有理性的一个特征。西奇威克认为,理性意味着对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表示的一种不偏不倚的关注。时间上的位置有不同,事情的发生也有先后之分,但仅仅这种差异本身还不能成为厚此薄彼的合理依据。当然,由于当前的或不远将来的利益具有更大的可靠性或可能性,我们可能对这种利益给予更多的重视,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我们获得某种享受的地位和能力可能会发生的变化。但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可以证明我们可以仅仅由于现时时间上的位置同我们更近而宁愿要较少的现时利益,而不要更多的未来利益(第64节)。

    不过,西奇威克认为,普遍善与个人善的观念在基本方面是相同的。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通过比较和综合每个时期相继发生的不同的善而设计出来的,同样,普遍善也是通过比较和综合许多不同个人的善而设计出来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相似的,都是建立在综合的功利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用于社会的正义的储蓄原则,决不可受到纯粹时间偏好的影响,因为和以往一样,个人和世代在时间上的不同位置本身不能证明对他们区别对待是有道理的。

    既然正义即公平观中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的延伸,那么反对时间偏好的论据必定是另一种性质的论据。可以参照原始状态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一旦用这个观点来看问题,我们就得出相同的结论。各方没有理由要对纯属时间上的位置予以任何重视。他们必须为每个文明阶段选择一种储蓄率。如果他们由于未来的情况对现在来说似乎不那么重要而就把最近时期和更早时期加以区别,那么现在的情况在将来看起来也会不那么重要。虽然任何决定都必须在现在作出,但他们也没有理由利用这种情况:宁可今天不重视将来,而不可将来不重视今天。这种情况是对称的,一种选择同另一种选择一样都带有随意性。原始状态中的人由于受无知之幕的支配而接受了每一时期的观点。他们对这种对称情况看得非常清楚,所以,他们不会同意任何或多或少重视较近时期的原则。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达成一种从各种观点看都是始终如一的协议,因为承认时间偏好原则,就是允许在时间上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可以按照仅仅以这种随机性为基础的不同重点去评定彼此的要求。

    同合理谨慎的情况一样,反对纯粹的时间偏好与重视不可靠性和变化中的环境是不矛盾的;它也不排斥利用利率(无论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或是在私有财产经济中)把有限的资本分配给投资。确切地说,这个限制就是;根据正义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可以仅仅由于不同的各代在时间上的先后而对它们给予不同的对待。原始状态的规定就是要能在这方面产生正确的原则。就个人来说,纯粹的时间偏好是非理性的:它意味着个人不是把所有时期看作同样是生活的组成部分。就社会来说,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从不重视将来这个更普遍的例子看)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

    因此,契约观点同西奇威克的观点一样,都拒绝承认时间偏好是社会选择的依据。如果活着的人让自己为这种考虑所驱使,他们可能就是对不起他们的前人和后人。不过,这种论点似乎是与民主原则相抵触的,因为往往有人说,民主原则要求按照当前这一代人的愿望来决定社会政策。当然,也有人认为,需要按照适当的情况来弄清楚和确定这种偏好的含义。为未来而进行的集体储蓄具有公共善的许多特点,而所谓孤立决定和保证遵守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是,假定这方面的困难能够得到克服,同时当前这一代的有见识的集体判断在必要的条件下又是已知的,那就可以认为,即使在公共判断显然错误的情况下,关于国家的民主观点也不赞成政府为了未来的世代而进行干预。

    这种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对它作怎样的解释。作为对民主宪法的一种描述,那是无可非议的。一旦公共的意志在立法和社会政策中明确地表达出来,政府若无视这种意志,那就不成其为民主的政府。政府无权取消选民关于储蓄数量的意见。如果一个民主制度被证明是正当的,那么,政府拥有那种权力通常就会在总体上导致更多的不正义。我们选择宪法安排,应该根据它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正义而有效的立法。一个民主主义者就是认为民主的宪法最符合这种标准的人。但他的正义观包括为未来世代的正义要求做好准备。即使是作为选择制度的一个实际问题,选民也应有最后决定权;这仅仅是由于这比政府有权无视选民的愿望更可能是正确的。然而,由于正义的宪法即使在有利的条件下也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人民仍然可能作出错误的决定。他们可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从而对其他世代产生永久性的严重的不利影响,而在其他政体下,这种错误也许是可以防止的。此外,根据作为民主制度基础的这种同样的正义观,不正义可能是十分明显的,是可以予以证明的。事实上,这种正义观的一些原则在宪法中可能或多或少是清楚的,并为司法部门和有见识的舆论在解释宪法时所经常引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民主主义者也许没有理由不可以通过适当的不服从方式来反对公共的意志,或者即使他是一个政府官员,他也没有理由不可以去避开这种意志。虽然人们相信宪法的合理性,并接受拥护宪法的义务,但在集体判断充分不正义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遵守特定法律的义务。关于储蓄水平的公共决定,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这种决定在时间偏好上的倾向,不应予以特别尊重。事实上,如果没有受损害的各方,即未来的世代,这种决定就更加值得怀疑。除非一个人认为可能还有其他更好的政体,并为实现这种政体而努力,否则他就不能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只要一个人不相信这种情况,而是认为适当的不服从形式,例如非暴力抵抗或良心不服从的行为,是纠正民主制定的政策的必要而合理的方法,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与承认民主宪法相一致的。我将在下一章更详尽地讨论这个问题。此刻的基本要点是:和所有其他社会决定一样,关于为未来作准备的集体意志是服从正义的原则的。这一情况的特点并不能使它成为例外。

    应该指出,否认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一个基本原则,是与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未来的重视可以改善其他有缺点的判断标准不矛盾的。例如,我已经说过,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一种极高的储蓄率,从而使前面的世代过分艰苦。这一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降低生活在未来的人的福利来予以纠正。既然可以认为后代的福利不那么重要,那就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多地去储蓄。同时,通过调整所要求的功利函数的参数来改变必要的积累,这也是可能的。我不能在这里讨论这些问题。遗憾的是,我只能表示这样的看法,即这些手段仅仅减轻了错误原则的后果。这一情况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把功利标准与平等原则结合起来的体制观所具有的情况(见第7节)。在那种情况下,如果单独采用两个原则中的一个,结果证明都是不能接受的,那么,得到适当重视的平等标准就可用来修正功利标准。这样,以此类推,在提出了适当的储蓄率就是始终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功利的储蓄率(即达到某种最大的积分)这个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后代福利不那么得到重视的情况下得到一种似乎比较合理的结果;而减少对后代福利的重视的最合适的程度,可能取决于人口增长的速度,取决于资本生产率等等。我们正在做的是调整某些参数,以便得出一个更符合我们的直觉判断的结论。我们可能会发现,为了实现两代人之间的正义,对功利原则作这些修正是必要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时间偏好也许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但我认为,采用这种办法表明了我们是从一种错误的观点出发的。这里的情况和前面提到的体制观是不同的。时间偏好和平等原则不同,它没有任何内在的伦理上的吸引力。采用时间偏好不过是减轻功利标准的后果的一种纯属特殊的手段而已。

    正义的储蓄问题可以用来进一步说明正义的优先问题。契约论的一个特点是:它对可以要求某一代人为后代人的福利储蓄多少规定了上限。正义的储蓄原则成了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每一个时代都要尽它应尽的力量,以便实现为正义的体制和自由权的公平价值所必需的条件;但不能提出比这更多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表示异议说,尤其是在利益量很大并意味着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更高的储蓄率。有人甚至会认为,如果继之而来的经济和利益相当大,则违反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的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可能证明是合理的。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可以指出一些例子,来证明我们为了后代的福利似乎承认了这种不平等和积累率。例如,凯恩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巨大的资本积累,在一个财富平均分配的社会里是决不可能发生的。他说,十九世纪的社会安排把更多的收入交给那些极少有可能用完这些收入的人去掌握。新富人生来不是为了大量消费,他们所喜欢的不是直接消费的享受,而是投资所产生的权力。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迅速积累资本和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高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平成为可能。在凯恩斯看来,正是这一点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主要的辩护理由。如果富人把他们的新财富花在自己身上,那么,人们就会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可容忍的而予以抛弃。当然,还有比凯恩斯所描述的更有效、更正义的方法来提高福利和文化水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与贵族阶级的纵欲相对而言的资本家阶级的节俭,社会通过给予富人以多于他们认为自己可以正当花费的财富,才能获得投资资金。但这里最根本的一点是:凯恩斯的理由无论其前提是否正确,都可以使它转而完全为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服务。虽然工人阶级的状况似乎艰难,但凯恩斯大概会认为,尽管资本主义制度有许多明显的不正义之处,但要消除这种不正义,使地位较不利的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这并不是真能做到的。在其他安排下,劳动者的地位甚至可能会更糟。我们无需考虑这些论点是否正确。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与人们可能会认为的相反,凯恩斯并不是说,为了后代的较大福利,穷人的苦难是合情合理的。这一点是与正义优先于功利是一致的,也是与更大的利益总量相一致的。不论什么时候,只要在储蓄问题上违反正义的限制,就都必须指出这样的情况:不违反这种限制,结果就可能会使那些遭受不正义的人遭受更大的损害。这种情况类似于业已在自由权优先题目下所讨论的情况(见第39节)。

    显然,凯恩斯心目中的不平等同样违反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因此,这就使我不得不考虑应该用什么样的论据来为违反这一标准的行为辩护,并考虑怎样来提出适当的优先规则。许多作者认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认为,某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以及一个具有普遍传统特点的统治阶级,对于公共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执掌政权的人应该对自己社会的宪法传统富有经验,并从小受到这种传统的教育,他们的有保障的地位给他们带来的特权和享受减少了他们的野心。否则风险就会太大,那些缺乏文化和信仰的人就会互相争夺,为一己的狭隘目标来控制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认为,统治阶层的那些大家族用他们政治统治的聪明才智,为一代代的普遍福利作出了贡献。黑格尔认为,诸如长子继承权之类的对机会均等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地主阶级不受国家、利润追求和文明社会中种种随机事件的影响,所以这种限制可以保障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特权家族和财产安排使深受其惠的人准备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采取一种比较明确的普遍利益的观点。当然,人们毋需赞成诸如等级森严的制度这类东西;人们可以相反地认为,对保持统治阶级的活力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具有非凡才能的人应能进入这个阶级并得到全面的承认。但这个限制性条款是与否认公平机会原则相一致的。

    为了与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保持一致,如果像伯克和黑格尔似乎论证的那样,认为包括受惠最少者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得益于对机会均等的某些限制,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认为,消灭这些不平等的企图,可能会与社会制度发生冲突并妨碍经济的运转,从长远来看,这无论如何会使地位不利的人的机会受到甚至更多的限制。公平机会优先同自由权优先这个平行的例子一样,意味着我们必须强烈要求把机会给予那些机会较少的人。我们必须坚持使他们能够得到在其他情况下不能得到的更广泛的较称心合意的选择。只有在情况证明抛弃词汇序列并进而根据直觉来解决公平机会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矛盾是正确的时候,所谓全社会都得利这种不太明确的要求才可以说得过去。这些情况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要求我们抛弃正义原则的词汇序列。这两个序列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发生作用。

    我不打算进一步讨论这些复杂情况。但我们应该指出,虽然家庭内的生活和教养大概也和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影响着儿童的动机和他从教育获得好处的能力,从而又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但这些影响并不一定就与公平的机会均等相矛盾。即使在一个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家庭也可能成为个人之间平等机会的障碍。因为正如我已经规定的那样,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社会各部分中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同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社会同一部分中的家庭之间在如何发展儿童的志向问题上存在着差异,那么,虽然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可能实现,但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实现。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均等的概念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的问题;但我要把这个问题留到后面(第77节)去讨论。这里我只打算说这样一点,即遵循差别原则及其所提出的优先规则,可以减少实现完全的机会均等的紧迫性。

    至于是否有合理的论据可以否定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制的阶级结构,我不打算研究这个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正义理论的范围。与此有关的一点是,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起来似乎是自圆其说并且是虚伪的,但由于是按照差别原则及其所遵循的词汇序列来对这种正义观进行解释的,所以当这些论点体现了普遍的正义观时,它们也就具有了正确的形式。其他人或整个社会享有更大的利益总量,并不能证明违反公平的机会均等是正当的。但即使消灭了这种不平等,这种要求(不管是否正确)也必定会使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那部分人的机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人们将认为这些不平等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全面实现正义原则的条件还不存在。

    在指出了关于优先的这些情况之后,我现在打算最后说明一下适用于体制的两个正义原则。为了完备起见,我将作一全面的说明,包括以前系统提出的一些观点。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

    (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

    (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

    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 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

    这里有两种情况:

    (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

    (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

    (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

    (2)过高的储蓄率必须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一般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予以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此类善的不平等分配符合受惠最少者的利益。

    应该说明的是,这些原则和优先规则无疑都是不完全的,无疑需要从其他方面予以修正,但我不打算把对这些原则的说明弄得更加复杂。这里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可以了:如果我们最后得出了非理想理论,我们也不是直接退回到普遍的正义观上去。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以及这种序列所含有的价值,提出了在许多情况下都似乎相当合理的优先规则。我曾试图通过不同的例子来说明怎样利用这些规则,并指出它们的似乎合理性。例如,在理想理论中,正义原则的排列次序反映并指导了如何把这些原则应用于非理想的情况。它指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处理。普遍正义观的缺点是,它缺乏序列中这两个原则的明确结构。在非理想理论的比较极端和比较复杂的例子中,也许除此别无选择。适用于非理想情况的一些规则的优先,在某个问题上将会行不通;而且事实上我们也许根本就找不到任何圆满的答案。但我们必须努力尽量地摧迟算帐的日子,同时努力把社会安排好,使这个日子永远不会到来。

    对符合正义两原则的体制进行系统的概括描述,这个任务至此已经完成了。正义的储蓄率一旦确定,或者储蓄的适当限度一旦得到明确的规定,我们就有了调整最低限度社会保障水平的标准。对基本的公共善的调拨额和收益额的安排,应能按照规定的储蓄和维护平等自由权的要求来提高受惠最少者的期望。如果基本结构采取这种形式,那么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分配就都将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每个人都得到了那笔总收入(收益加调拨部分),按照公共规则体系,他是有权得到这笔收入的,他的合法期望就是建立在这个规则体系上的。   不过,正如我们在前面(第14节)所看到的那样,这种分配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含有很大的纯粹程序正义的成份。我们不想在关于特定个人的偏爱和要求这种知识的基础上来规定对善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从相当普遍的观点来看,这种知识被认为是毫不相干的;而且无论如何它都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能用一些堪称简单的原则来予以解决的,虽然人们也许会合理地同意这些原则。但是,如果要使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能够适用,那就必须像我说过的那样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系列正义的背景体制。要依靠纯粹的程序正义,必须先使基本结构符合正义的两个原则。

    对分配份额的这个描述,不过是进一步说明了一个人们所熟知的概念,即只要适当地建立起一种(切实可行的)竞争性的价格体系,并使之植根于正义的基本结构之中,那么收入和工资就会是公正的。只要有这两个条件就够了。从公平竞争的结果来推论,由此而产生的分配就是背景正义的例证。但我们需要考虑一下,这种观念是否符合我们关于什么是正义和不正义的直觉既念。我们尤其应该问一问,这种观念在多大程度上与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相一致。看来我们好像完全忽略了这些意见。现在我想指出,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它们的从属地位也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这个问题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说明。穆勒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人们仍然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阶段,正义的这些准则就不可能一致。例如,就工资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就是相互排斥的两个相反的准则。而且,即使我们在某些方面给予它们以更多的重视,它们也无法决定怎样确定自己的相对价值。因此,常识性的准则并不表示一种关于公正的或合理的工资的有决定作用的理论。然而,也不能因此就像穆勒似乎假定的那样,认为人们只有采用功利主义原则才能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观念。某种更高的原则当然是需要的;但除了功利原则,还有其他原则可供选择。把其中的一个准则或这些准则的某种结合提升到一种首要原则的高度,如所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甚至也是可能的。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正义的两个原则规定了这种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这里的问题是:应该考虑一下,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会不会出现常识性的正义准则,而这些准则又是怎样得到适当的重视的。

    可以考虑一下在一个以正义的基本结构为背景的完全竞争性经济中的工资情况。假定每家公司(无论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必须按照长远的供求因素来调整它的工资额。公司的工资不能高得使它付不起,也不能低得使相当多的人由于可以得到其他机会而不愿意贡献自己的技能。平心而论,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从各方面看都会是相等的。因此,不同的正义准则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也就不难看出了。这些准则只是表明了一些工作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市场供求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公司对工人的需求,决定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就是说,决定于用该公司生产的商品的销售价格来测量的劳力单位的差益净值。这种差益对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状况,依赖于家庭愿意用什么价格来购买各种商品。经验和训练,自然能力和专门知识,必然会获得重视。公司愿意向具有这些特点的人支付较多的工资,因为他们的生产率较高。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是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并对这个准则给予更多的重视,于是,作为特殊情况,我们又有了按训练分配或按经验分配等等原则。但从供方的观点看,如果要使可能在以后作出贡献的人承担训练和延期费用,那就必须支付额外费用。不稳定的、条件艰苦而又危险的工作往往会得到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从事这些工作。这种情况产生了诸如按劳分配或按所承担的风险分配等等准则。即使假定人们都具有同样的自然能力,经济活动的需要也仍会产生这些准则。鉴于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是既定的,某些特点于是就变得有关了。在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制度都必然会承认这些准则,同时,由于要留有调整时间,一般都要很据市场情况对这些准则给予必要的重视。

    这一切似乎相当清楚了。还有几个问题更加重要。首先,不同的正义观有可能产生大致相同的常识性准则。因此,在一个由功利原则支配的社会里,以上所有准则都极可能会得到承认。只要经济代理人的目的是充分相似的,这些准则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兴趣,而工资制度也会对它们予以明确的考虑。另一方面,这些准则受到重视的程度一般说来是不会相同的。正是这一点使正义观产生了差异。这里不仅会出现以其他方式实行工资制度的倾向,而且经济事态的长期趋势也几乎肯定会走上另一条发展道路。如果整个背景体制是受截然不同的正义观支配的,那么公司和工人必须适应的市场因素就不会是相同的。不同的供求平衡会保证使各种准则得到不同的考虑。因此,正义观之间的明显差异并不出现在常识性准则阶段,而是表现在这些准则始终具有的相对的、不断变比的重点上。关于合理的或正义的平衡,有一种习惯性的或传统的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这种观念看作是根本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要取决于规定背景体制的原则,取决于它是否能按照这些原则的要求使自己适应当前的情况。

    有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这个问题。假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规定了公平的机会均等,而另一个社会却没有这样做。于是,在第一种社会中,以按训练和教育分配这种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按贡献分配的准则所受重视的程度大概要小得多。即使我们像事实所表明的那样假定人们具有不同的自然能力,情况也可能如此。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许许多多的人得到了训练和教育之益的情况下,第一种社会对合格人材的供应量也大得多。如果对新人的加入没有限制,或者如果教育借款(或补贴)市场有缺陷,那么天赋较佳的人得到的奖励就会少得多。受惠较多者和收入最低价级在收入方面的相对差别趋于接近;而在遵循差别原则时,这种趋势甚至更加强大。因此,按训练和教育分配的准则,在第一种社会要比在第二种社会较少受到重视,而按劳分配的准则则较多受到重视。当然,按照正义观的要求,社会条件改变了,准则之间的适当平衡一般也要随之而改变。正义原则长期始终一贯的应用,逐步改造了社会结构,使市场因素也发生了变化,从而重新确定了这些准则的重点。现有的平衡即便是正确的,也决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要牢记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有时很困难,因为这些准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因而在我们的思想中可能占有主导的地位,如果说它们处于派生地位,那反而没有道理了。这些准则没有一个可以提高到一种基本原则的地位。每一个准则大概都是为了适应与某些特定体制相联系的一个有关特征而产生的,这个特征不过是许多特征中的一个,而这些体制也只是一种特殊的体制。把其中一个准则当作基本原则来采用,结果肯定会忽略了应该予以考虑的其他问题。而如果把所有准则或许多准则当作基本原则来对待,那也不会使系统性和明确性有所增加。常识性准则还是处于错误的普遍性水平上。为了找到合适的基本原则,我们决不能超越这些准则。无可否认,某些准则初看起来似乎是相当普遍的,例如,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在完全竞争性的经济中适用于许多分配情况。如果接受边际生产力决定分配的理论,每一个生产要素就要按它增加了多少产量来获得收入(假定生产资料是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人也就得到了他的劳动成果的全部价值,不多也不少。这一点立刻给我们造成了一种公平的印象。它受到一种传统观念的欢迎,这种观念就是:我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拥有自然财产权。因此,对某些作者来说,按贡献分配这一准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一直似乎是令人满意的。

    然而,显而易见,情况并非如此。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取决于供求情况。个人的劳动贡献随着公司对个人技能的需求而变化,而对个人技能的需求又随着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而变化。个人的贡献还受到可以贡献同样才能的人的人数的影响。因此,除非能适当地控制根本的市场力量及其所反映的对机会的利用率,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奉行这种按贡献分配的准则会产生正义的结果。而我们知道,这意味着整个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因此,除了按正义原则的要求作出背景安排,否则就无法给予这些正义准则以适当的重视。某些体制事实上可能突出了某些准则,例如就像竞争性经济突出了这个按贡献分配的准则那样。但是,孤立地考察对任何准则的运用,是推断不出最后分配的正义性来的。要根据整个制度来对这许多准则作出全面评价。例如,需要的准则是调拨部门决定的事;它决不能作为工资的准则。要对分配份额的正义性作出估价,我们就必须注意背景安排的全面作用,注意来自每个部分的收入和财富的比例。

    有人可能会不同意前面对常识性准则的说明,不同意完全竞争性经济绝不可能得到实现这个关于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生产要素事实上从来没有得到它们的边际产品,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条件下,一些工业很快就为一些大公司所控制。竞争充其量是不完全的,人们所得到的价值小于他们所作贡献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受剥削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在任何情况下,在适当的背景体制中得到适当控制的竞争性经济的概念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它说明怎样才能实现正义的两个原则。它用来说明这些原则的内容,并提出一种办法,使私有制经济或社会主义制度都能符合这一正义观。即使现有条件永远不能满足这种理想的假定,我们还有某种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而且,我们还能更好地估计市场现有的种种缺陷究竟如何严重,并确定接近这种理想的最佳途径。

    另一个问题是:所谓人们由于市场的缺陷而受到剥削,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说,按贡献分配的准则遭到了破坏,而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价格体系不再有效。但我们已经知道,这个准则不过是许多次要准则中的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是整个制度的运转方式,是这些缺点是否从其他方面得到了补救。此外,既然没有得到实现的基本上是功利原则,人们还可以说,受剥削的是整个社会。但事实上,剥削这个概念用在这里是不合适的。它意味着背景制度的极不正义性,而与市场的低效率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考虑到功利原则在正义即公平理论中的从属地位,即使必然无法做到使市场完善,那也不需特别担忧。更重要的是,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背景条件下,竞争性的安排为自由联合和个人选择职业提供了广阔的余地,同时,还使家庭的决定能够调节为私人用途而生产的商品。一个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经济安排不可与自由权体制及自由联合发生矛盾。这样,如果市场是合理竞争的和开放的,那么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观念。它比其他的传统理想似乎更切合实际,因为它的明确目的就是协调众多的可能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可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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